法規查詢

非現行條文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88/09/01修正)

第 128 條
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緊急電源,應使用蓄電池設備,其容量能使其有效動
作十分鐘以上。

現行條文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113/04/24 修正)

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緊急電源,應使用蓄電池設備,其容量能使其有效動
作十分鐘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