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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現行條文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95/12/15修正)

第 129 條
每一火警分區,依下列規定設置火警發信機:
一、按鈕按下時,能即刻發出火警音響。
二、按鈕前有防止隨意撥弄之保護板。
三、附設緊急電話插座。
四、裝置於屋外之火警發信機,具防水之性能。
五、火警發信機之構造及功能符合 CNS、八八七六之規定。
二樓層共用一火警分區者,火警發信機應分別設置。但樓梯或管道間之火
警分區,得免設。

現行條文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110/06/25 修正)

每一火警分區,依下列規定設置火警發信機:
一、按鈕按下時,能即刻發出火警音響。
二、按鈕前有防止隨意撥弄之保護板。
三、附設緊急電話插座。
四、裝置於屋外之火警發信機,具防水之性能。
二樓層共用一火警分區者,火警發信機應分別設置。但樓梯或管道間之火
警分區,得免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