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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現行條文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85/03/13修正)

第 13 條
各類場所於增建、改建或變更用途時,其消防安全設備之設置,適用增建
、改建或用途變更前之標準。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適用增建、改建或變
更用途後之標準:
一  其消防安全設備為滅火器、火警自動警報設備、手動報警設備、緊急
    廣播設備、標示設備及避難器具者。
二  增建或改建部分,以本標準修正發布施行日起,樓地板面積合計逾一
    千平方公尺或占原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二分之一以上時,該建築物之
    消防安全設備。
三  用途變更為甲類場所使用時,該變更後用途之消防安全設備。
四  用途變更前,未符合變更前規定之消防安全設備。

現行條文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113/04/24 修正)

各類場所於增建、改建或變更用途時,其消防安全設備之設置,適用增建
、改建或用途變更前之標準。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適用增建、改建或變
更用途後之標準:
一、其消防安全設備為滅火器、火警自動警報設備、手動報警設備、緊急
    廣播設備、標示設備、避難器具及緊急照明設備者。
二、增建或改建部分,以本標準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七月一日修正條文施行
    日起,樓地板面積合計逾一千平方公尺或占原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二
    分之一以上時,該建築物之消防安全設備。
三、用途變更為甲類場所使用時,該變更後用途之消防安全設備。
四、用途變更前,未符合變更前規定之消防安全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