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查詢

非現行條文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85/03/13修正)

第 133 條
緊急廣播設備,依左列規定裝置:
一  距揚聲器一公尺處所測得之音壓應符合左表規定:
    揚聲器種類:L級,音壓: 92 分貝以上
    揚聲器種類:M級,音壓: 87 分貝以上 92 分貝未滿
    揚聲器種類:S級,音壓: 84 分貝以上 87 分貝未滿
二  揚聲器應依左列規定裝置:
 (一) 廣播區域超過一百平方公尺時,應設L級揚聲器。
 (二) 廣播區域超過五十平方公尺一百平方公尺以下時,應設L級或M級
      揚聲器。
 (三) 廣播區域在五十平方公尺以下時,應設L級、M級或S級揚聲器。
 (四) 從各廣播區域內任一點至揚聲器之水平距離不得大於十公尺。但居
      室樓地板面積在六平方公尺或由居室通往地面之主要走廊及通道樓
      地板面積在六平方公尺以下,其他非居室部分樓地板面積在三十平
      方公尺以下,且該區域與相鄰接區域揚聲器之水平距離相距八公尺
      以下時,得免設。
 (五) 設於樓梯稅斜坡通道時,至少垂直距離每十五公尺應設一個L級揚
      聲器。

現行條文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113/04/24 修正)

(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
緊急廣播設備,依下列規定裝置:
一、距揚聲器一公尺處所測得之音壓應符合下表規定:
    ┌─────┬────────────┐
    │揚聲器種類│音                    壓│
    ├─────┼────────────┤
    │L級      │ 92 分貝以上            │
    ├─────┼────────────┤
    │M級      │ 87 分貝以上 92 分貝未滿│
    ├─────┼────────────┤
    │S級      │ 84 分貝以上 87 分貝未滿│
    └─────┴────────────┘
二、揚聲器,依下列規定裝設: 
 (一) 廣播區域超過一百平方公尺時,設L級揚聲器。
 (二) 廣播區域超過五十平方公尺一百平方公尺以下時,設L級或M級揚
      聲器。
 (三) 廣播區域在五十平方公尺以下時,設L級、M級或S級揚聲器。
 (四) 從各廣播區域內任一點至揚聲器之水平距離在十公尺以下。但居室
      樓地板面積在六平方公尺或由居室通往地面之主要走廊及通道樓地
      板面積在六平方公尺以下,其他非居室部分樓地板面積在三十平方
      公尺以下,且該區域與相鄰接區域揚聲器之水平距離相距八公尺以
      下時,得免設。
 (五) 設於樓梯或斜坡通道時,至少垂直距離每十五公尺設一個L級揚聲
      器。
三、樓梯或斜坡通道以外之場所,揚聲器之音壓及裝設符合下列規定者,
    不受前款第四目之限制:
 (一) 廣播區域內距樓地板面一公尺處,依下列公式求得之音壓在七十五
      分貝以上者。

      P=p+10log10 (Q/4πr2 + 4 (1-a) /Sα)

      P值:音壓 (單位:dB)
      p值:揚聲器音響功率 (單位:dB)
      Q值:揚聲器指向係數
      r值:受音點至揚聲器之距離 (單位:公尺)
      α值:廣播區域之平均吸音率
      S值:廣播區域內牆壁、樓地板及天花板面積之合計 (單位:平方
        公尺)
 (二) 廣播區域之殘響時間在三秒以上時,距樓地板面一公尺處至揚聲器
      之距離,在下列公式求得值以下者。
                 ┌──────────
      r=3/4 │QSα/π (1-α)
                ˇ
      r值:受音點至揚聲器之距離 (單位:公尺)
      Q值:揚聲器指向係數
      S值:廣播區域內牆壁、樓地板及天花板面積之合計 (單位:平方
            公尺)
      α值:廣播區域之平均吸音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