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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現行條文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95/12/15修正)

第 150 條
避難方向指示燈,應裝設於設置場所之走廊、樓梯及通道,並符合下列規
定:
一、裝設高度距樓地板面一公尺以下。但室內通道及停車空間,不在此限
    。
二、自走廊或通道任一點至避難方向指示燈之步行距離在十公尺以下。且
    優先設置於走廊或通道之轉彎處。
三、設於地板面之指示燈,具有不因荷重而破壞之強度。
四、設置位置應不妨礙通行,且四周圍不得設有影響視線之裝潢及廣告招
    牌。
五、裝設於牆壁時,該壁面與指示燈標示面依下表保持適當距離。
    ┌───┬────────────────┐
    │種類  │壁面與避難方向指示燈標示面之距離│
    ├───┼────────────────┤
    │大型  │三公分以上十公分以下            │
    ├───┼────────────────┤
    │中型  │二公分以上八公分以下            │
    ├───┼────────────────┤
    │小型  │一公分以上六公分以下            │
    └───┴────────────────┘
六、樓梯之避難方向指示燈得與緊急照明燈併設。

現行條文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113/04/24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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