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難指標,依下列規定設置: 一、設於出入口時,裝設高度距樓地板面一點五公尺以下。 二、設於走廊或通道時,自走廊或通道任一點至指標之步行距離在七點五 公尺以下。且優先設於走廊或通道之轉彎處。 三、周圍不得設有影響視線之裝潢及廣告招牌。 四、設於易見且採光良好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