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查詢

非現行條文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85/03/13修正)

第 156 條
出口標示燈及避難方向指示燈之配線,依屋內線路裝置規則外,並應符合
左列規定:
一  直接連接於分路配線,不得裝置插座或開關等。
二  電源回路不得設開關。但以三線式配線使經常充電或燈具內置蓄電池
    設備者,不在此限。

現行條文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113/04/24 修正)

出口標示燈及避難方向指示燈之配線,依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外,並應
符合下列規定:
一、蓄電池設備集中設置時,直接連接於分路配線,不得裝置插座或開關
    等。
二、電源回路不得設開關。但以三線式配線使經常充電或燈具內置蓄電池
    設備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