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類場所之各樓層符合左列規定之一者,其應設之避難器具得免設:
一 主要構造為防火構造,居室面向戶外部分,設有陽台等有效避難設施
,且該陽台等設施設有可通往地面之樓梯或通往他棟建築物之設施。
二 主要構造為防火構造,由居室或住戶可直接通往直通樓梯,且該居室
或住戶所面向之直通樓梯,設有隨時可自動關閉之甲種防火門 (不含
防火鐵捲門) ,且收容人員未滿三十人。
三 供第十二條第二款第六目、第十目或第四款所列場所使用之樓層,符
合左列規定者:
(一) 主要構造為防火構造。
(二) 設有二座以上安全梯,且該樓層各部分均有二個以上不同避難逃生
路徑能通達安全梯。
四 供第十二條第一目、第二目、第五目、第八目或第九目所列場所使用
之樓層,除應符合前款規定外,且設有自動撒水設備或內部裝修符合
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篇第八十八條規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