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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現行條文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85/03/13修正)

第 159 條
各類場所之各樓層符合左列規定之一者,其應設之避難器具得免設:
一  主要構造為防火構造,居室面向戶外部分,設有陽台等有效避難設施
    ,且該陽台等設施設有可通往地面之樓梯或通往他棟建築物之設施。
二  主要構造為防火構造,由居室或住戶可直接通往直通樓梯,且該居室
    或住戶所面向之直通樓梯,設有隨時可自動關閉之甲種防火門 (不含
    防火鐵捲門) ,且收容人員未滿三十人。
三  供第十二條第二款第六目、第十目或第四款所列場所使用之樓層,符
    合左列規定者:
 (一) 主要構造為防火構造。
 (二) 設有二座以上安全梯,且該樓層各部分均有二個以上不同避難逃生
      路徑能通達安全梯。
四  供第十二條第一目、第二目、第五目、第八目或第九目所列場所使用
    之樓層,除應符合前款規定外,且設有自動撒水設備或內部裝修符合
    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篇第八十八條規定者。

現行條文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113/04/24 修正)

各類場所之各樓層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其應設之避難器具得免設:
一、主要構造為防火構造,居室面向戶外部分,設有陽臺等有效避難設施
    ,且該陽臺等設施設有可通往地面之樓梯或通往他棟建築物之設施。
二、主要構造為防火構造,由居室或住戶可直接通往直通樓梯,且該居室
    或住戶所面向之直通樓梯,設有隨時可自動關閉之具一小時以上防火
    時效之防火門(不含防火鐵捲門),且收容人員未滿三十人。
三、供第十二條第二款第六目、第十目或第四款所列場所使用之樓層,符
    合下列規定者:
(一)主要構造為防火構造。
(二)設有二座以上安全梯,且該樓層各部分均有二個以上不同避難逃生
      路徑能通達安全梯。
四、供第十二條第二款第一目、第二目、第五目、第八目或第九目所列場
    所使用之樓層,除符合前款規定外,且設有自動撒水設備或內部裝修
    符合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第八十八條規定者。
五、供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六目之榮譽國民之家、長期照顧服務機構(限機
    構住宿式、社區式之建築物使用類組非屬 H  條之二之日間照顧、團
    體家屋及小規模多機能)、老人福利機構(限長期照護型、養護型、
    失智照顧型之長期照顧機構、安養機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限
    托嬰中心、早期療育機構、有收容未滿二歲兒童之安置及教養機構)
    、護理機構(限一般護理之家、精神護理之家、產後護理機構)、身
    心障礙福利機構(限供住宿養護、日間服務、臨時及短期照顧者)場
    所使用之樓層,符合下列規定者:
(一)各樓層以具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及防火設備分隔為二個以上
      之區劃,各區劃均以走廊連接安全梯,或分別連接不同安全梯。
(二)裝修材料以耐燃一級材料裝修。
(三)設有火警自動警報設備及自動撒水設備(含同等以上效能之滅火設
      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