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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現行條文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85/03/13修正)

第 177 條
緊急照明設備之配線,依左列規定:
一  照明器具應直接連接於分路配線,不得裝置插座或開關等。
二  緊急照明燈之電源回路,其配線應依第一百九十四條規定施予耐燃保
    護。但天花板及其底材使用不燃材料時,得施予耐熱保護。

現行條文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113/04/24 修正)

緊急照明設備除內置蓄電池式外,其配線依下列規定:
一、照明器具直接連接於分路配線,不得裝置插座或開關等。    
二、緊急照明燈之電源回路,其配線依第二百三十五條規定施予耐燃保護
    。但天花板及其底材使用不燃材料時,得施予耐熱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