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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現行條文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95/12/15修正)

第 179 條
下列處所得免設緊急照明設備:
一、在避難層,由居室任一點至通往屋外出口之步行距離在三十公尺以下
    之居室。
二、具有效採光,且直接面向室外之通道或走廊。
三、集合住宅之居室。
四、保齡球館球道以防煙區劃之部分。
五、工作場所中,設有固定機械或裝置之部分。
六、洗手間、浴室、盥洗室、儲藏室或機械室。

現行條文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113/04/24 修正)

下列處所得免設緊急照明設備:
一、在避難層,由居室任一點至通往屋外出口之步行距離在三十公尺以下
    之居室。
二、具有效採光,且直接面向室外之通道或走廊。
三、集合住宅之居室。
四、保齡球館球道以防煙區劃之部分。
五、工作場所中,設有固定機械或裝置之部分。
六、洗手間、浴室、盥洗室、儲藏室或機械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