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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現行條文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88/09/01修正)

第 180 條
出水口及送水口,依左列規定設置:
一  出水口應設於建築物第三層以上各層樓梯間或緊急昇降機間等 (含各
    該處五公尺以內之場所) 消防人員易於施行救水之位置,且各層任一
    點至出水口之水平距離應在五十公尺以下。
二  出水口應為雙口形,接裝口徑六十三公厘快速接頭,距樓地板面之高
    度應在零點五至一點五公尺間,並設於厚度在一點六公厘以上之鋼板
    製箱內,其箱面短邊不得小於四十公分,長邊不得小於五十公分,並
    應標明「出水口」字樣,每字不得小於二十平方公分。但設於第十層
    以下之樓層,得用單口形。
三  在屋頂上適當位置應至少設置一個測試用出水口。
四  送水口應設於消防車易於接近,且無送水障礙處,其數量不得少於立
    管數。
五  送水口應為雙口形,接裝口徑六十三公厘陰式快速接頭,距基地地面
    之高度不得大於一公尺及小於零點五公尺,且應標明「連結送水管送
    水口」字樣。
六  送水口應在其附近便於檢查確認處,裝設逆止閥及止水閥。

現行條文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113/04/24 修正)

出水口及送水口,依下列規定設置:
一、出水口設於地下建築物各層或建築物第三層以上各層樓梯間或緊急升
    降機間等(含該處五公尺以內之處所)消防人員易於施行救火之位置
    ,且各層任一點至出水口之水平距離在五十公尺以下。
二、出水口為雙口形,接裝口徑六十三毫米快速接頭,距樓地板面之高度
    在零點五公尺以上一點五公尺以下,並設於厚度在一點六毫米以上之
    鋼板或同等性能以上之不燃材料製箱內,其箱面短邊在四十公分以上
    ,長邊在五十公分以上,並標明出水口字樣,每字在二十平方公分以
    上。但設於第十層以下之樓層,得用單口形。
三、在屋頂上適當位置至少設置一個測試用出水口。
四、送水口設於消防車易於接近,且無送水障礙處,其數量在立管數以上
    。
五、送水口為雙口形,接裝口徑六十三毫米陰式快速接頭,距基地地面之
    高度在一公尺以下零點五公尺以上,且標明連結送水管送水口字樣。
六、送水口在其附近便於檢查確認處,裝設逆止閥及止水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