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水口及送水口,依左列規定設置:
一 出水口應設於建築物第三層以上各層樓梯間或緊急昇降機間等 (含各
該處五公尺以內之場所) 消防人員易於施行救水之位置,且各層任一
點至出水口之水平距離應在五十公尺以下。
二 出水口應為雙口形,接裝口徑六十三公厘快速接頭,距樓地板面之高
度應在零點五至一點五公尺間,並設於厚度在一點六公厘以上之鋼板
製箱內,其箱面短邊不得小於四十公分,長邊不得小於五十公分,並
應標明「出水口」字樣,每字不得小於二十平方公分。但設於第十層
以下之樓層,得用單口形。
三 在屋頂上適當位置應至少設置一個測試用出水口。
四 送水口應設於消防車易於接近,且無送水障礙處,其數量不得少於立
管數。
五 送水口應為雙口形,接裝口徑六十三公厘陰式快速接頭,距基地地面
之高度不得大於一公尺及小於零點五公尺,且應標明「連結送水管送
水口」字樣。
六 送水口應在其附近便於檢查確認處,裝設逆止閥及止水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