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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現行條文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97/05/15修正)

第 181 條
配管,依下列規定設置:
一、應為專用,其立管管徑在一百公厘以上。但建築物高度在五十公尺以
    下時,得與室內消防栓共用立管,其管徑在一百公厘以上,支管管徑
    在六十五公厘以上。
二、符合 CNS、六四四五、四六二六規定或具有同等以上強度、耐腐蝕性
    及耐熱性者。但其送水設計壓力逾每平方公分十公斤時,應使用符合
    國家標準總號四六二六管號 Sch 40 以上或具有同等以上強度、耐腐
    蝕性及耐熱性之配管。
三、同一建築物內裝置二支以上立管時,立管間以橫管連通。
四、管徑依水力計算配置之。
五、能承受送水設計壓力一點五倍以上之水壓,且持續三十分鐘。但設有
    中繼幫浦時,幫浦二次側配管,應能承受幫浦全閉揚程一點五倍以上
    之水壓。

現行條文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110/06/25 修正)

配管,依下列規定設置:
一、應為專用,其立管管徑在一百毫米以上。但建築物高度在五十公尺以
    下時,得與室內消防栓共用立管,其管徑在一百毫米以上,支管管徑
    在六十五毫米以上。
二、符合 CNS  六四四五、四六二六規定或具有同等以上強度、耐腐蝕性
    及耐熱性者。但其送水設計壓力逾每平方公分十公斤時,應使用符合
    CNS 四六二六管號 Sch 40 以上或具有同等以上強度、耐腐蝕性及耐
    熱性之配管。
三、同一建築物內裝置二支以上立管時,立管間以橫管連通。
四、管徑依水力計算配置之。
五、能承受送水設計壓力一點五倍以上之水壓,且持續三十分鐘。但設有
    中繼幫浦時,幫浦二次側配管,應能承受幫浦全閉揚程一點五倍以上
    之水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