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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現行條文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85/03/13修正)

第 191 條
緊急電源插座,依左列規定設置:
一  緊急電源插座應裝設於樓梯間或緊急昇降機間等 (含各該處五公尺以
    內之場所) 消防人員易於施行救火處,且每一層任何一處至插座水平
    距離不得超過五十公尺。
二  緊急電源插座之電源供應容量應為交流單相一百一十伏特 (或一百二
    十伏特) 十五安培,其容量約為一點五以上。
三  緊急電源插座之規範應依左圖規定。
四  緊急電源插座應為接地型,裝設高度距離樓地板一至一點五公尺,且
    應裝設二個於符合左列規定之嵌裝式保護箱:
 (一) 保護箱長邊及短邊應分別為二十五公分及二十公分以上。
 (二) 保護箱應為鋼板製,其厚度在一點六公厘以上。
 (三) 保護箱內應有防止插頭脫落之適當裝置 (L型或C型護鉤) 。
 (四) 保護箱蓋應為易於開閉之構造。
 (五) 保護箱須接地。
 (六) 保護箱蓋應標示「緊急電源插座」字樣,每字不得小於二平方公分
      。
 (七) 保護箱與室內消防栓箱等併設時,須設於上方且保護箱蓋須能另外
      開啟。
五  緊急電源插座應在保護箱上方設紅色表示燈。
六  應從主配電盤設專用回路,各層至少應設二回路以上之供電線路,且
    每一回路之連接插座數不得大於十個。 (每回路電線容量不得小於二
    個插座同時使用之容量)
七  前款之專用回路不得設漏電斷路器。
八  各插座應設容量一百一十伏特、十五安培以上之無熔絲斷路器。
九  緊急用電源插座應連接至緊急供電系統。

現行條文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113/04/24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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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電源插座,依下列規定設置:
一、緊急電源插座裝設於樓梯間或緊急昇降機間等(含各該處五公尺以內
    之場所)消防人員易於施行救火處,且每一層任何一處至插座之水平
    距離在五十公尺以下。
二、緊急電源插座之電流供應容量為交流單相一百一十伏特(或一百二十
    伏特)十五安培,其容量約為一點五瓩以上。
三、緊急電源插座之規範,依下圖規定。
四、緊急電源插座為接地型,裝設高度距離樓地板一公尺以上一點五公尺
    以下,且裝設二個於符合下列規定之崁裝式保護箱:
(一)保護箱長邊及短邊分別為二十五公分及二十公分以上。
(二)保護箱為厚度在一點六毫米以上之鋼板或具同等性能以上之不燃材
      料製。
(三)保護箱內有防止插頭脫落之適當裝置(L型或C型護鉤)。
(四)保護箱蓋為易於開閉之構造。
(五)保護箱須接地。
(六)保護箱蓋標示緊急電源插座字樣,每字在二平方公分以上。
(七)保護箱與室內消防栓箱等併設時,須設於上方且保護箱蓋須能另外
      開啟。
五、緊急電源插座在保護箱上方設紅色表示燈。
六、應從主配電盤設專用回路,各層至少設二回路以上之供電線路,且每
    一回路之連接插座數在十個以下。(每回路電線容量在二個插座同時
    使用之容量以上)。
七、前款之專用回路不得設漏電斷路器。
八、各插座設容量一百一十伏特、十五安培以上之無熔絲斷路器。
九、緊急用電源插座連接至緊急供電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