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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現行條文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85/03/13修正)

第 197 條
防災中心樓地板面積不得小於四十平方公尺,並依左列規定設置:
一  防災中心之位置,應依左列規定:
 (一) 應設於消防人員自外面容易進出之位置。
 (二) 應設於便於通達緊急昇降機間及特別安全梯處。
 (三) 出入口至屋外任一出入口之步行距離,不得超過三十公尺。
二  防災中心之構造,應依左列規定:
 (一) 應以防火牆、防火樓板及甲種防火門窗區劃間隔。
 (二) 天花板及室內牆面包括其底材,均應以不燃材料裝修。
 (三) 冷暖、換氣等空調系統應為專用。
 (四) 防災監控盤、操作盤等防火設備應以地腳螺栓或其他堅固方法予以
      固定。
 (五) 防災中心內設有供操作人員睡眠、休息區域時,該部分應以防火區
      劃間隔。
三  防災中心應能監控或操作左左消防安全設備:
 (一) 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受信總機。
 (二) 瓦斯漏氣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受信總機。
 (三) 緊急廣播設備之擴音機及操作裝置。
 (四) 與連結送水管等設備送水口處之通話連絡。
 (五) 緊急發電機之啟動顯示。
 (六) 常開式防火門之偵煙型探測器之動作顯示。
 (七) 室內消防栓、自動撒水、泡沫及水霧等滅火設備加壓送水裝置之操
      作及啟動顯示。
 (八) 乾粉、二氧化碳等滅火設備之啟動顯示。
 (九) 排煙機之啟動及排煙口之動作顯示。

現行條文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113/04/24 修正)

防災中心樓地板面積應在四十平方公尺以上,並依下列規定設置:
一、防災中心之位置,依下列規定:
(一)設於消防人員自外面容易進出之位置。
(二)設於便於通達緊急昇降機間及特別安全梯處。
(三)出入口至屋外任一出入口之步行距離在三十公尺以下。
二、防災中心之構造,依下列規定:
(一)冷暖、換氣等空調系統為專用。
(二)防災監控系統相關設備以地腳螺栓或其他堅固方法予以固定。
(三)防災中心內設有供操作人員睡眠、休息區域時,該部分以防火區劃
      間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