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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現行條文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96/11/01修正)

第 231 條
可燃性高壓氣體場所、加氣站及天然氣儲槽之室外消防栓,依下列規定:
一、設置於屋外,且具備消防水帶箱。
二、箱內配置瞄子、開關把手及口徑六十三公厘、長度二十公尺消防水帶
    二條。
三、全部消防栓同時使用時,各消防栓瞄子放水壓力在每平方公分三點五
    公斤以上或 0.35MPa  以上,放水量在每分鐘四百五十公升以上。但
    全部消防栓數量超過二支時,以同時使用二支計算之。
四、室外消防栓之水源容量,在二支室外消防栓同時放水三十分鐘之水量
    以上。

現行條文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110/06/25 修正)

可燃性高壓氣體場所、加氣站、天然氣儲槽及可燃性高壓氣體儲槽之射水
設備,依下列規定:
一、室外消防栓應設置於屋外,且具備消防水帶箱。
二、室外消防栓箱內配置瞄子、開關把手及口徑六十三毫米、長度二十公
    尺消防水帶二條。
三、全部射水設備同時使用時,各射水設備放水壓力在每平方公分三點五
    公斤以上或 0.35MPa  以上,放水量在每分鐘四百五十公升以上。但
    全部射水設備數量超過二支時,以同時使用二支計算之。
四、射水設備之水源容量,在二具射水設備同時放水三十分鐘之水量以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