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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95/12/15修正)

第 235 條
緊急供電系統之配線除依屋內線路裝置規則外,並依下列規定:
一、電氣配線應設專用回路,不得與一般電路相接,且開關有消防安全設
    備別之明顯標示。
二、緊急用電源回路及操作回路,使用六百伏特耐熱絕緣電線,或同等耐
    熱效果以上之電線。
三、電源回路之配線,依下列規定,施予耐燃保護:
(一)電線裝於金屬導線管槽內,並埋設於防火構造物之混凝土內,混凝
      土保護厚度為二十公厘以上。但在使用不燃材料建造,且符合建築
      技術規則防火區劃規定之管道間,得免埋設。 
(二)使用 MI 電纜或符合耐燃電纜認可基準規定之耐燃電線時,得按電
      纜裝設法,直接敷設。 
(三)其他經中央消防主管機關指定之耐燃保護裝置。
四、標示燈回路及控制回路之配線,依下列規定,施予耐熱保護:
(一)電線於金屬導線管槽內裝置。
(二)使用 MI 電纜或符合耐燃電纜認可基準規定之耐燃電線或符合耐熱
      電線電纜認可基準規定之耐熱電線時,得按電纜裝設法,直接敷設
      。 
(三)其他經中央消防機關指定之耐熱保護裝置。

現行條文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113/04/24 修正)

緊急供電系統之配線除依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外,並依下列規定:
一、電氣配線應設專用回路,不得與一般電路相接,且開關有消防安全設
    備別之明顯標示。
二、緊急用電源回路及操作回路,使用六百伏特耐熱絕緣電線,或同等耐
    熱效果以上之電線。
三、電源回路之配線,依下列規定,施予耐燃保護:
(一)電線裝於金屬導線管槽內,並埋設於防火構造物之混凝土內,混凝
      土保護厚度為二十毫米以上。但在使用不燃材料建造,且符合建築
      技術規則防火區劃規定之管道間,得免埋設。
(二)使用 MI 電纜或耐燃電纜時,得按電纜裝設法,直接敷設。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耐燃保護裝置。
四、標示燈回路及控制回路之配線,依下列規定,施予耐熱保護:
(一)電線於金屬導線管槽內裝置。
(二)使用 MI 電纜、耐燃電纜或耐熱電線電纜時,得按電纜裝設法,直
      接敷設。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耐熱保護裝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