滅火器應符合國家標準 (以下簡稱 CNS) 一三八七規定,並依下列規定設
置:
一、視各類場所潛在火災性質設置,並依下列規定核算其最低滅火效能值
:
(一) 供第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五款使用之場所,各層樓地板面積每一百平
方公尺 (含未滿) 有一滅火效能值。
(二) 供第十二條第二款至第四款使用之場所,各層樓地板面積每二百平
方公尺 (含未滿) 有一滅火效能值。
(三) 鍋爐房、廚房等大量使用火源之處所,以樓地板面積每二十五平方
公尺 (含未滿) 有一滅火效能值。
二、電影片映演場所放映室及電氣設備使用之處所,每一百平方公尺 (含
未滿) 另設一滅火器。
三、設有滅火器之樓層,自樓面居室任一點至滅火器之步行距離在二十公
尺以下。
四、固定放置於取用方便之明顯處所,並設有長邊二十四公分以上,短邊
八公分以上,以紅底白字標明滅火器字樣之標識。
五、懸掛於牆上或放置滅火器箱中之滅火器,其上端與樓地板面之距離,
十八公斤以上者在一公尺以下,未滿十八公斤者在一點五公尺以下。
六、大眾運輸工具每輛 (節) 配置一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