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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現行條文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95/12/15修正)

第 31 條
滅火器應符合國家標準 (以下簡稱 CNS) 一三八七規定,並依下列規定設
置:
一、視各類場所潛在火災性質設置,並依下列規定核算其最低滅火效能值
    :
 (一) 供第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五款使用之場所,各層樓地板面積每一百平
      方公尺 (含未滿) 有一滅火效能值。
 (二) 供第十二條第二款至第四款使用之場所,各層樓地板面積每二百平
      方公尺 (含未滿) 有一滅火效能值。
 (三) 鍋爐房、廚房等大量使用火源之處所,以樓地板面積每二十五平方
      公尺 (含未滿) 有一滅火效能值。
二、電影片映演場所放映室及電氣設備使用之處所,每一百平方公尺 (含
    未滿) 另設一滅火器。
三、設有滅火器之樓層,自樓面居室任一點至滅火器之步行距離在二十公
    尺以下。
四、固定放置於取用方便之明顯處所,並設有長邊二十四公分以上,短邊
    八公分以上,以紅底白字標明滅火器字樣之標識。
五、懸掛於牆上或放置滅火器箱中之滅火器,其上端與樓地板面之距離,
    十八公斤以上者在一公尺以下,未滿十八公斤者在一點五公尺以下。
六、大眾運輸工具每輛 (節) 配置一具。

現行條文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113/04/24 修正)

滅火器應依下列規定設置:
一、視各類場所潛在火災性質設置,並依下列規定核算其最低滅火效能值
    :
(一)供第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五款使用之場所,各層樓地板面積每一百平
      方公尺(含未滿)有一滅火效能值。
(二)供第十二條第二款至第四款使用之場所,各層樓地板面積每二百平
      方公尺(含未滿)有一滅火效能值。
(三)鍋爐房、廚房等大量使用火源之處所,以樓地板面積每二十五平方
      公尺(含未滿)有一滅火效能值。
二、電影片映演場所放映室及電氣設備使用之處所,每一百平方公尺(含
    未滿)另設一滅火器。
三、設有滅火器之樓層,自樓面居室任一點至滅火器之步行距離在二十公
    尺以下。
四、固定放置於取用方便之明顯處所,並設有以紅底白字標明滅火器字樣
    之標識,其每字應在二十平方公分以上。但與室內消防栓箱等設備併
    設於箱體內並於箱面標明滅火器字樣者,其標識顏色不在此限。
五、懸掛於牆上或放置滅火器箱中之滅火器,其上端與樓地板面之距離,
    十八公斤以上者在一公尺以下,未滿十八公斤者在一點五公尺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