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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現行條文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85/03/13修正)

第 32 條
室內消防栓設備之配管依左列規定設置:
一  應為專用。
二  應符合國家標準總號六四四五、四六二六或具同等以上強度、耐腐蝕
    性及耐熱性者。
三  其管徑應依水力計算配置。
四  立管管徑,在第一種消防栓不得小於六十三公厘;在第二種消防栓不
    得小於五十公厘。
五  立管應裝置於不受外來損傷及火災不易殃及之位置。
六  立管應連接屋頂水箱、重力水箱或壓力水箱,使配管平時充滿水。
前項第六款屋頂水箱之水量,在第一種消防栓不得小於零點五立方公尺;
在第二種消防栓不得小於零點三立方公尺。

現行條文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113/04/24 修正)

室內消防栓設備之配管、配件及屋頂水箱,依下列規定設置:
一、配管部分:
(一)應為專用。但與室外消防栓、自動撒水設備及連結送水管等滅火系
      統共用,無礙其功能者,不在此限。
(二)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1.國家標準(以下簡稱 CNS)六四四五配管用碳鋼鋼管、四六二六
        壓力配管用碳鋼鋼管、六三三一配管用不銹鋼鋼管或具同等以上
        強度、耐腐蝕性及耐熱性者。
      2.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具氣密性、強度、耐腐蝕性、耐候性及耐熱
        性等性能之合成樹脂管。
(三)管徑,依水力計算配置。但立管與連結送水管共用時,其管徑在一
      百毫米以上。
(四)立管管徑,第一種消防栓在六十三毫米以上;第二種消防栓在五十
      毫米以上。
(五)立管裝置於不受外來損傷及火災不易殃及之位置。
(六)立管連接屋頂水箱、重力水箱或壓力水箱,使配管平時充滿水。
(七)採取有效之防震措施。
二、止水閥以明顯之方式標示開關之狀態,逆止閥標示水流之方向,並符
    合 CNS  規定。
三、屋頂水箱部分:
(一)水箱之水量,第一種消防栓有零點五立方公尺以上;第二種消防栓
      有零點三立方公尺以上。但與其他滅火設備並用時,水量應取其最
      大值。
(二)採取有效之防震措施。
(三)斜屋頂建築物得免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