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查詢

非現行條文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93/04/06修正)

第 42 條
依前條設置之水源,應連結加壓送水裝置,並依下列各款擇一設置:
一、重力水箱,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有水位計、排水管、溢水用排水管、補給水管及人孔之裝置。
 (二) 水箱必要落差在下列計算值以上:
      必要落差=消防水帶摩擦損失水頭+配管摩擦損失水頭+25 (計算
      單位:公尺)
      H=h1+h2+25m
二、壓力水箱,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有壓力表、水位計、排水管、補給水管、給氣管、空氣壓縮機及人
      孔之裝置。
 (二) 水箱內空氣占水箱容積之三分之一以上,壓力在使用建築物最高處
      之消防栓維持規定放水水壓所需壓力以上。當水箱內壓力及液面減
      低時,能自動補充加壓。空氣壓縮機及加壓幫浦與緊急電源相連接
      。
 (三) 水箱必要壓力在下列計算值以上:
      必要壓力=消防水帶摩擦損失水頭+配管摩擦損失水頭+落差+2.
      5  (計算單位:公斤/平方公分)
      P=P1+P2+P3+2.5 kgf/cm2
三、消防幫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幫浦出水量,一支消防栓在每分鐘四百公升以上。但全部消防栓數
      量超過二支時,以二支計算之。
 (二) 幫浦全揚程在下列計算值以上:
      幫浦全揚程=消防水帶摩擦損失水頭+配管摩擦損失水頭+落差+
      25 (計算單位:公尺)
      H=h1+h2+h3+25m
 (三) 應為專用。但與其他滅火設備並用,無妨礙各設備之性能時,不在
      此限。
 (四) 連接緊急電源。
前項加壓送水裝置除採重力水箱外,準用第三十七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三
款、第五款規定,室外消防栓瞄子放水壓力超過每平方公分六公斤或 0.6
Mpa 時,應採取有效之減壓措施。

現行條文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113/04/24 修正)

依前條設置之水源,應連結加壓送水裝置,並依下列各款擇一設置:
一、重力水箱,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有水位計、排水管、溢水用排水管、補給水管及人孔之裝置。
 (二) 水箱必要落差在下列計算值以上:
      必要落差=消防水帶摩擦損失水頭+配管摩擦損失水頭+25 (計算
      單位:公尺)
      H=h1+h2+25m
二、壓力水箱,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有壓力表、水位計、排水管、補給水管、給氣管、空氣壓縮機及人
      孔之裝置。
 (二) 水箱內空氣占水箱容積之三分之一以上,壓力在使用建築物最高處
      之消防栓維持規定放水水壓所需壓力以上。當水箱內壓力及液面減
      低時,能自動補充加壓。空氣壓縮機及加壓幫浦與緊急電源相連接
      。
 (三) 水箱必要壓力在下列計算值以上:
      必要壓力=消防水帶摩擦損失水頭+配管摩擦損失水頭+落差+2.
      5  (計算單位:公斤/平方公分)
      P=P1+P2+P3+2.5 kgf/cm2
三、消防幫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幫浦出水量,一支消防栓在每分鐘四百公升以上。但全部消防栓數
      量超過二支時,以二支計算之。
 (二) 幫浦全揚程在下列計算值以上:
      幫浦全揚程=消防水帶摩擦損失水頭+配管摩擦損失水頭+落差+
      25 (計算單位:公尺)
      H=h1+h2+h3+25m
 (三) 應為專用。但與其他滅火設備並用,無妨礙各設備之性能時,不在
      此限。
 (四) 連接緊急電源。
前項加壓送水裝置除採重力水箱外,準用第三十七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三
款、第五款規定,室外消防栓瞄子放水壓力超過每平方公分六公斤或 0.6
Mpa 時,應採取有效之減壓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