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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現行條文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85/03/13修正)

第 49 條
左列處所得免裝撒水頭:
一  洗手間、浴室或廁所。
二  室內安全梯間或緊急昇降機間之排煙室。
三  防火構造之昇降機昇降路或管道間。
四  昇降機機械室或通風換氣設備機械室。
五  電信機械室或電腦室。
六  發電機、變壓器等電氣設備室。
七  外氣流通無法有效探測火災之走廊。
八  手術室、產房、X光 (放射線) 室、加護病房或麻醉室等其他類似處
    所。
九  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一目所列場所使用之觀眾席,設有固定座椅部分,
    且撒水頭裝置面高度在八公尺以上者。
一○  室內游泳池之水面或溜冰場之冰面上方。
一一  主要構造為防火構造,且開口設有甲種防火門或同等以上效果防火
      門之金庫。
一二  儲存鋁粉、碳化鈣、磷化鈣、鈉、生石灰、鎂粉、鉀、過氧化鈉等
      禁水性物質或其他遇水將發生危險之化學品倉庫或房間。
一三  其他經中央消防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

現行條文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113/04/24 修正)

下列處所得免裝撒水頭:
一、洗手間、浴室或廁所。
二、室內安全梯間、特別安全梯間或緊急昇降機間之排煙室。
三、防火構造之昇降機昇降路或管道間。
四、昇降機機械室或通風換氣設備機械室。
五、電信機械室或電腦室。
六、發電機、變壓器等電氣設備室。
七、外氣流通無法有效探測火災之走廊。
八、手術室、產房、X光(放射線)室、加護病房或麻醉室等其他類似處
    所。
九、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一目所列場所及第二目之集會堂使用之觀眾席,設
    有固定座椅部分,且撒水頭裝置面高度在八公尺以上者。
十、室內游泳池之水面或溜冰場之冰面上方。
十一、主要構造為防火構造,且開口設有具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門
      之金庫。
十二、儲存鋁粉、碳化鈣、磷化鈣、鈉、生石灰、鎂粉、鉀、過氧化鈉等
      禁水性物質或其他遇水時將發生危險之化學品倉庫或房間。
十三、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五款之建築物(地下層、無開口樓層及第十一層
      以上之樓層除外)中,供第十二條第二款至第四款所列場所使用,
      與其他部分間以具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樓地板區劃分隔,
      並符合下列規定者:
  (一)區劃分隔之牆壁及樓地板開口面積合計在八平方公尺以下,且任
        一開口面積在四平方公尺以下。
  (二)前目開口部設具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且
        開口部與走廊、樓梯間不得使用防火鐵捲門。但開口面積在四平
        方公尺以下,且該區劃分隔部分能二方向避難者,得使用具半小
        時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
十四、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之建築物(地下層、無開口樓層及第十一層
      以上之樓層除外)中,供第十二條第二款至第四款所列場所使用,
      與其他部分間以具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樓地板區劃分隔,
      並符合下列規定者:
  (一)區劃分隔部分,樓地板面積在二百平方公尺以下。
  (二)內部裝修符合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八十八條規定。
  (三)開口部設具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且開口
        部與走廊、樓梯間不得使用防火鐵捲門。但開口面積在四平方公
        尺以下,且該區劃分隔部分能二方向避難者,得使用具半小時以
        上防火時效之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
十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