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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現行條文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88/09/01修正)

第 51 條
密閉濕式或開放式自動撒水設備,應裝置自動警報逆止閥,密閉乾式或預
動式自動撒水設備,應裝置流水檢知裝置,並符合左列規定:
一  各樓層之樓地板面積在三千平方公尺以內者,應裝設一套,超過三千
    平方公尺者,應裝設兩套。但上下兩層,各層撒水頭數量在十個以下
    ,且設有火警自動警報設備者,得兩層共用。
二  無隔間之樓層內,前款三千平方公尺得增為一萬平方公尺。
三  撒水頭或一齊開放閥開啟放水時,應即發生警報。
四  應附設制水閥,其高度距離樓地板面不得大於一點五公尺,小於零點
    八公尺,並在制水閥附近明顯易見處,設置標明「制水閥」字樣之標
    識。

現行條文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113/04/24 修正)

自動撒水設備應裝置適當之流水檢知裝置,並符合下列規定:
一、各樓層之樓地板面積在三千平方公尺以下者,裝設一套,超過三千平
    方公尺者,裝設二套。但上下二層,各層撒水頭數量在十個以下,且
    設有火警自動警報設備者,得二層共用。
二、無隔間之樓層內,前款三千平方公尺得增為一萬平方公尺。
三、撒水頭或一齊開放閥開啟放水時,即發出警報。
四、附設制水閥,其高度距離樓地板面在一點五公尺以下零點八公尺以上
    ,並於制水閥附近明顯易見處,設置標明制水閥字樣之標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