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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現行條文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96/11/01修正)

第 77 條
依前條設置之水源,應連結加壓送水裝置。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加壓送水裝置使用消防幫浦時,其出水量及
出水壓力,依下列規定:
一、出水量:泡沫放射區域有二區域以上時,以最大一個泡沫放射區域之
    最低出水量加倍計算。
二、出水壓力:核算最末端一個泡沫放射區域全部泡沫噴頭放射壓力均能
    達每平方公分一公斤以上或 0.1MPa 以上。
三、連接緊急電源。
前條第一項第三款之加壓送水裝置使用消防幫浦時,其出水量及出水壓力
,依下列規定:
一、出水量:同一樓層設一個泡沫消防栓箱時,應在每分鐘一百三十公升
    以上;同一樓層設二個以上泡沫消防栓箱時,應在每分鐘二百六十公
    升以上。
二、出水壓力:核算最末端一個泡沫消防栓放射壓力能達每平方公分三點
    五公斤以上或 035MPa 以上。
三、連接緊急電源。
同一棟建築物內,採用低發泡原液,分層配置固定式及移動式放射方式泡
沫滅火設備時,得共用配管及消防幫浦,而幫浦之出水量、揚程與泡沫原
液儲存量應採其放射方式中較大者。

現行條文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110/06/25 修正)

依前條設置之水源,應連結加壓送水裝置。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加壓送水裝置使用消防幫浦時,其出水量及
出水壓力,依下列規定:
一、出水量:泡沫放射區域有二區域以上時,以最大一個泡沫放射區域之
    最低出水量加倍計算。
二、出水壓力:核算最末端一個泡沫放射區域全部泡沫噴頭放射壓力均能
    達每平方公分一公斤以上或 0.1MPa 以上。
三、連接緊急電源。
前條第一項第三款之加壓送水裝置使用消防幫浦時,其出水量及出水壓力
,依下列規定:
一、出水量:同一樓層設一個泡沫消防栓箱時,應在每分鐘一百三十公升
    以上;同一樓層設二個以上泡沫消防栓箱時,應在每分鐘二百六十公
    升以上。
二、出水壓力:核算最末端一個泡沫消防栓放射壓力能達每平方公分三點
    五公斤以上或 035MPa 以上。
三、連接緊急電源。
同一棟建築物內,採用低發泡原液,分層配置固定式及移動式放射方式泡
沫滅火設備時,得共用配管及消防幫浦,而幫浦之出水量、揚程與泡沫原
液儲存量應採其放射方式中較大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