達管制量以上之高空煙火及摔炮類一般爆竹煙火儲存場所,其位置、構造
及設備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儲存數量應在五公噸以下,其與鄰近場所安全距離符合下表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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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儲存數量安全距│五│四│三│二│一│一│一│零│零│零│零│零│
│離 (單位:公尺│公│公│公│公│點│點│點│點│點│點│點│點│
│) │噸│噸│噸│噸│七│四│一│九│七│五│三│二│
│ │以│以│以│以│公│公│公│公│公│公│公│公│
│ │下│下│下│下│噸│噸│噸│噸│噸│噸│噸│噸│
│ │ │ │ │ │以│以│以│以│以│以│以│以│
│ │ │ │ │ │下│下│下│下│下│下│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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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第一類對象物│2│1│1│1│1│1│1│1│1│ │ │ │
│距離 │1│9│7│5│4│3│2│1│0│9│8│7│
│ │0│0│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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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第二類對象物│1│1│1│1│1│1│ │ │ │ │ │ │
│距離 │5│4│3│0│0│0│9│8│8│7│6│5│
│ │0│0│0│0│0│0│0│5│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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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第三類對象物│1│ │ │ │ │ │ │ │ │ │ │ │
│距離 │0│9│8│7│7│6│6│5│5│4│4│3│
│ │5│5│5│5│0│5│0│5│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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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第四類對象物│ │ │ │ │ │ │ │ │ │ │ │ │
│距離 │5│5│4│3│3│3│3│3│2│3│2│1│
│ │0│0│5│5│5│5│0│0│5│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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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得設置於濕地。
三、為鋼筋混凝土造或磚造之一層建築物。
四、設置二道門板,外層為厚度三公釐以上之三十分鐘以上防火時效之防
火門,內外門板均有防盜措施。
五、四周牆壁、地板,以厚度十公分以上之鋼筋混凝土或二十公分以上之
加強磚造建造。
六、設二個以上之通風孔,並護以鐵絲網,通風孔之寬度在二十公分以上
者,每隔五公分加設直徑一公分之鐵柵。
七、周圍設置排水溝。
八、周圍牆壁、地板、天花板,不得裝置有易生火花之金屬板。
九、設置溫度計、溼度計。設有照明設備者,應為防爆式電燈,配線為地
下嵌入型電線,並應設置自動遮斷器或場外開關。
十、避雷設備符合 CNS 一二八七二之規定,或以接地方式達同等以上防
護性能者。但因周圍環境,無致生危險之虞者,不在此限。
十一、設土堤或擋牆。但儲存數量二公噸以上者,應設土堤。
前項第一款所稱對象物之規定如下:
一、第一類對象物:指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以下簡稱設置標
準) 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目至第六目、第八目至第十目及第
十二目所列之場所。
二、第二類對象物:指設置標準第十二條第二款第七目、第十一目及第三
款所列之場所。
三、第三類對象物:指設置標準第十二條第四款及前二款以外供人居住或
使用之建築物。
四、第四類對象物:指公用道路及高壓電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