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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現行條文
爆竹煙火管理條例施行細則(93/04/13修正)

第 3 條
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所定爆竹煙火儲存、販賣場所之管制量如下:
一、高空煙火:總重量零點五公斤。
二、摔炮類一般爆竹煙火:火藥量零點三公斤或總重量一點五公斤。
三、摔炮類以外之一般爆竹煙火:火藥量五公斤或總重量二十五公斤。但
    排炮及連珠炮管制量為火藥量十公斤或總重量五十公斤。
前項管制量,除依本條例第七條附加認可標示之一般爆竹煙火以火藥量計
算外,其餘以爆竹煙火總重量計算之;爆竹煙火種類在二種以上時,以各
該爆竹煙火火藥量或總重量除以其管制量,所得商數之和為一以上時,即
達管制量以上。

現行條文
爆竹煙火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110/06/03 修正)

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所定爆竹煙火儲存、販賣場所之管制量如下:
一、舞臺煙火以外之專業爆竹煙火:總重量零點五公斤。
二、摔炮類一般爆竹煙火:火藥量零點三公斤或總重量一點五公斤。
三、摔炮類以外之一般爆竹煙火及舞臺煙火:火藥量五公斤或總重量二十
    五公斤。但火花類之手持火花類及爆炸音類之排炮、連珠炮、無紙屑
    炮類管制量為火藥量十公斤或總重量五十公斤。
前項管制量,除依本條例第九條第一項附加認可標示之一般爆竹煙火以火
藥量計算外,其餘以爆竹煙火總重量計算之;爆竹煙火種類在二種以上時
,以各該爆竹煙火火藥量或總重量除以其管制量,所得商數之和為一以上
時,即達管制量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