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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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
    行政院 83 年 8  月 4  日台 83 內字第 30252  號函送「災害防救
    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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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任務
(一)主動執行本部業務範圍內有關之災害防救事項,及配合災害防救中
      心之指示從事各項災害應變措施。
(二)隨時瞭解並掌握災害狀態動態,即時通報有關機關、單位及傳遞災
      情。
(三)加強與防災機關、單位之聯繫,並主動提供支援與協助。
(四)災情及損害之立即調查、處理、報告事項。
(五)有關防災事宜及其他交付任務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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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編組成員
    部長、民政司長、戶政司長、役政司長、社會司長、地政司長、總務
    司長、人事處長、會計長、政風處長、警政署長、營建署長、消防署
    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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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編組時機
(一)本部因防救颱風災害,成立中央災害防救中心時。
(二)本部因應豪雨成災,成立中央災害防救中心時。
(三)本部因應地震災害,成立中央災害處理中心時。
(四)本部因應重大建築工程災害,成立中央災害應變處理中心時。
(五)其他部會因應重大災害,成立中央災害防救中心需本部派員參加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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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作業地點
(一)前條第一、二、三、五款編組時機,各編組成員分梯次進駐消防署
      救災救護指揮中心作業,並由該署負責通報及幕僚作業。
(二)前條第四款編組時機,各編組成員分梯次進駐營建署作業,並由該
      署負責通知及幕僚作業。
(三)部長另有指示時,依部長指示地點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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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進駐梯次
(一)本部緊急應變小組分二梯次進駐:
      1.第一梯次:於中央災害防救(處理)中心成立,相關部會人員進
        駐時,與災害災民救濟救助、治安警戒、救災機械動員、緊急救
        災,有關之民政司、社會司、警政署、營建署、消防署配合進駐
        中心參與作業。
      2.第二梯次:有發生重大災害之虞時,或已造成重大災害時,奉部
        長指示,則民政司、役政司、地政司、總務司、人事處、會計處
        、政風處等進駐中心參與作業
(二)在尚未形成災害或災情輕微時,各單位得自行指派高階人員,先行
      進駐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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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作業權責
(一)部長:綜理本部應變災害各項事宜。
(二)民政司:
      1.古蹟文物防災有關事項。
      2.災害時督導、協助者、市政府處理屍體處理、殯葬有關事項。
      3.其他有關民政有關事項。
(三)戶政司:
      1.督導戶政單位辦理災害有關之人口查記與戶籍登記事項。
      2.其他有關戶政有關事項。
(四)役政司:協調省、市政府辦理役政有關事項。
(五)社會司:
      1.災害時救濟物資運用供給計畫之督導執行事項。
      2.災害時社會救濟運動之發起,救助金統籌發放分配事項。
      3.其他社會救(助)濟有關事項。
(六)地政司:
      1.協調省、市政府辦理災害防救有關公地撥用及地方公地使用事項
        。
      2.其他地政有關事項。
(七)總務司:督導辦理本部災害防救有關事務管理及行政之擾事項。
(八)人事處:督導辦理本部災害防救有關人員獎懲考核事項。
(九)會計處:督導本部各單位辦理災害防救相關經費編核支付事項。
(十)政風處:督導本部各單位辦理機關安全維護事項。
(十一)警政署:
        1.督導警察單位執行傳達災害預報、警報消息有關事項。
        2.督導警察單位執行災情蒐集及通報有關事項。
        3.督導警察單位執行災區警戒有關事項。
        4.督導警察單位執行災害時交通管制有關事項。
        5.督導警察單位執行災害時治安維護有關事項。
        6.督導警察單位執行災害時屍體處理有關事項。
        7.其他警政有關事項。
(十二)營建署:
        1.營建工程災害督導搶救有關事項。
        2.對災害建築物及其他設施之處理有關事項。
        3.災害時動員各類專家技術人員及營繕機械協助救災有關事項。
        4.其他營建工程有關事項。
(十三)消防署:
        1.督導消防單位執行傳達災害預報、警報消息有關事項。
        2.督導消防單位執行災情蒐集及通報有關事項。
        3.督導消防單位執行災害時人命救助、緊急救護有關事項。
        4.其他消防有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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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參加本部編組各單位於本部成立緊急應變小組時,由副主管召集相關
    業務人員於本單位各自成立緊急應變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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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參加本部編組各單位,應指定能全天候負責通報及受理通報之權責單
    位及人員。遇有災害發生或災害即將來臨時,通報單位應主動相互連
    繫。如災害已造成電訊中斷無法連繫時,視同本部緊急應變小組即將
    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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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各單位參加編組人員異動或連繫電話、住址變更時,應將更新資料報
    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