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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要點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
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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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危險物品保安監督人講習訓練,應由內政部 (以下簡稱本部) 或經本
部認可之專業機構,或直轄市、縣 (市) 消防機關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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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專業機構辦理危險物品保安監督人調習訓練,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本
部申請認可:
(一) 專業機構之相關證明文件:
1 職業訓練機構:設立登記或許可證明文件影本。
2 非營利法人:法人登記證書影本、核准設立文件影本、章程及一
年以上經當地消防機關確認之推廣消防安全活動事蹟。
3 消防團體:核准設立文件影本、章程及一年以上經當地消防機關
確認之推廣消防安全活動事蹟。
4 設有消防相關科、系 (所) 之大專院校:組織法規。
(二) 講師資格證明文件。 (講師為現職公務人員者,應檢附其服務機關
書面同意文件或影本。)
(三) 載明辦理講習訓練之實習設備機具、課桌椅、教材及其他教學設備
清冊。實習之機具、設備、場地為租借者,應附其所有權人或管理
權人之書面同意文件。
(四) 載明教室面積、黑板面積、盥洗設備、消防及避難設施等相關事項
之班舍平面圖說。
(五) 講習訓練場所之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
(六) 辦理講習訓練之經驗及績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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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專業機構之講習訓練場所,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教室面積在七十五平方公尺以上,五百平方公尺以下。
(二) 課桌椅符合成人使用,桌面每人使用面積在○‧二五平方公尺以上
。
(三) 黑板或白板面積在三平方公尺以上。
(四) 有擴音設備、投影機、幻指機及其他必要之電化教學設備。
(五) 教室通風良好,維持適當之溫溼度。
(六) 教室採生及照明適當,桌面照度在三百米燭光以上。
(七) 教室內經常性噪音量以六十分貝以下為原則。
(八) 足夠之清潔飲用水。
(九) 足夠及清潔之盥洗衛生設備。
(十) 依規定設置消防、避難逃生及安全衛生設施,並於明顯之處所載明
專業機構名稱、負責人、辦理調習訓練之種類、避難逃生指示圖等
。
(十一) 其他配合教學必要之教具及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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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專業機構對教材之編製,應依規定課程名稱及時數辦理,有關教材之
編輯應設編輯委員會辦理之,其教材及編輯委員等資料應於事前報本
部備查。教材內容之編撰,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 符合消防及其他有關法令規定。
(二) 使用中文敘述,有必要引用國外原文者,應加註中文,以為對照。
(三) 單位使用公制,有必要使用公制以外之單位者,應換算為公制,以
為對照。
(四) 教材之編排,橫式由左而右,直式由右而左。
(五) 載明編輯委員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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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專業機構辦理危險物品保安監督人講習訓練,應依照下列規定:
(一) 訓練計畫於辦理講習訓練十五日前,陳報本部備查,其內容包括講
訓練目的、種類、課程表、訓練地點、時間、預計參訓人數、講師
及講習訓練輔導員姓名、訓練場所設施、訓練設備器具、教材等必
要事項。
(二) 有實習課程者,應附載明實習設備規格、數量、術科講師、助教、
術科實習場所位置、佈置概要、實習分組概況、操作示範及實習課
程安排等事項之實習計畫。
(三) 招收之學員人數以五十名為原則;術科課程,以機具、設備實習者
,應分組實施,每座實習設備以二十五人使用為原則。
(四) 講習訓練之學科、術科每日上課時數合計不得逾八小時,且上、下
午均不得逾四小時,術科實習以日間實施為原則,學科課程得於夜
間辦理。夜間上課時數每日以三小時為原則,且不得逾下午十時。
(五) 訓練期間派員擔任專責之講習訓練輔導員,辦理下列事項:
1 向報到學員說明講習訓練之相關規定。
2 查察受訓學員上課情形,辦理簽到、點名等相關事項。
3 維持上課秩序。
4 辦理受訓學員之請假事宜,請假時間以二小時為限。缺課或請假
時數逾二小時者,通知退訓。
5 處理調課或代課事宜。
6 學員對講師之意見調查。
7 實習課程之事前分組。
8 其他輔導及管理必要之事項。
(六) 就講師之教學效果,建立教學反應意見表,並分析評估,隨時檢討
改進,留存備查。
(七) 以專業機構名稱辦理招生,並確認參訓人員之資格;廣告或簡章內
容,以註明班名、班址、課程內容、班數、招訓人數、開班日期、
上課時數、參訓資格、收費標準及受訓期限、主管機關認可文號等
為限。
(八) 專業機構辦理訓練收取之費用,除用於講師授課酬勞、職員薪資、
辦公費、房租及必要教學支出外,應供充實教學及從事消防安全活
動之用,經費收支詳列帳冊備查。
(九) 專業機構為法人組織者,其年度教育訓練辦理情形及經費收支等,
應於董監事或理監事會議中提出報告,並作成記錄,以備查核。
(十) 備置學員點名記錄、課程表、學員成績冊、結業證書核發清冊及其
他必要記錄以備查核。其中學員成績冊、結業證書核發清冊應建立
電腦檔案並製作備份磁片,於證書申請驗印時,送交本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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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危險物品保安監督人講習訓練之時數不得少於二十四小時,其課程名
稱及時數規定如下:
(一) 消防常識:二小時。
(二) 火災預防:二小時。
(三) 消防安全設備之維護管理及操作要領:三小時。
(四) 自衛消防編組:二小時。
(五) 危險物品安全管理法規介紹:二小時。
(六) 危險物品理化特性及標示:二小時。
(七) 危險物品儲運安全基準:二小時。
(八) 危險設施檢查及操作要領:二小時。
(九) 場所施工安全基準:二小時。
(十) 危害性工廠之安全管理及災害應變:二小時。
(十一) 消防防災計畫範例說明:二小時。
(十二) 測驗:一小時。
曾參加防火管理人訓練取得合格證書者,得免除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
之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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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危險物品保安監督人每二年應至少接受講習訓練一次,每次複訓時數
不得少於八小時,其課程名稱及時數規定如下:
(一) 危險物品管理實務探討:二小時。
(二) 危險物品處理作業基準:二小時。
(三) 危險物品安全管理對策:二小時。
(四) 消防防災計畫之說明及檢討:一小時。
(五) 測驗:一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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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危險物品保安監督人講習訓練測驗之及格成績為六十分。成績及格者
除由辦理講習之消防機關製發合格證書外,其由專業機構辦理講習訓
練者應由專業機構造冊製作合格證書,陳報本部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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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專業機構所聘危險物品保安監督人講習訓練之講師,應符合下列資格
,並備具相關證明文件,由該機構向本部申請資格審查。
(一) 現 (曾) 任消防機關警正或薦任以上職務者,或其他相關機關薦任
以上職務者。
(二) 專科以上學校任教相關課程具一年以上教學經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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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講師資格審查除以書面審查外,必要時,本部得指定以教學演練方
式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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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講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得予警告或取消其資格:
(一) 不適任者。
(二) 無故未授課達三次以上者。
(三) 推介消防安全檢修之單位、人員或消防器材。
(四) 其他有違反規定之情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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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本部得視需要對經認可之專業機構進行考核,其訓練場所之設施、
師資或行政管理等相關事宜不符規定者,得取消原認可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