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1
一  依據:本要點依據災害防救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
    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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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任務:
    中央災害應變中心 (以下簡稱本中心) 之任務如下:
 (一) 加強災害防救相關機關之縱向指揮、督導及橫向協調、聯繫事宜,
      處理各項災害應變措施。
 (二) 掌握各種災害狀況,即時傳遞災情,並通報相關單位應變處理。
 (三) 災情之蒐集、評估、處理、彙整及報告事項。
 (四) 緊急救災人力、物資之調度、支援事項。
 (五) 其他有關防救災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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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成立時機:
 (一) 重大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首長應
      即以書面報告中央災害防救會報召集人 (以下簡稱會報召集人) 有
      關災害規模與災情,並提出具體建議會報召集人成立本中心及指定
      指揮官後,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即通知相關機關進駐作業。
      但災害情況緊急時,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首長得以口頭報告
      會報召集人,並於三日內補提書面報告。
 (二) 本中心置指揮官一人,由會報召集人指定之,綜理本中心災害應變
      事宜;副指揮官一人至三人,由會報召集人或本中心指揮官指定之
      ,襄助指揮官處理本中心災害應變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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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開設及組成:
    本中心依本法第二條第一款所列各類災害種類,視災害狀況分級開設
    。有關開設時機、進駐機關及人員規定如下:
 (一) 風災
      1 二級開設:
      (1) 開設時機:交通部中央氣象局 (以下簡稱氣象局) 發布海上陸
          上颱風警報者。
      (2) 進駐機關及人員:由內政部通知國防部、教育部、經濟部、交
          通部、行政院新聞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新聞局、行
          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海岸巡防署、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
          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等機關首長指派科 (組、室) 主管以
          上人員進駐,進行防颱準備及宣導事宜,並得視颱風強度及災
          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或單位派員進駐
          。
      2 一級開設:
      (1) 開設時機:氣象局發布海上陸上颱風警報後,預測颱風暴風圈
          將於六小時後接觸陸地。
      (2) 進駐機關及人員:由內政部通知國防部、教育部、法務部、經
          濟部、交通部、行政院新聞局、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環境保
          護署、行政院海岸巡防署、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行政院研
          究發展者核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
          會、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等機關首長親自或指派權責人員進駐
          ,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並得視颱風強度及災情狀況,經報
          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或單位派員進駐。
 (二) 震災
      1 開設時機:氣象局發布之地震強度達六級以上、或震災影響範圍
        逾二個以上直轄市、縣 (市) ,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
        大量建築物倒塌或土石崩塌等災情。
      2 進駐機關及人員:由內政部通知外交部、國防部、教育部、法務
        部、經濟部、交通部、行政院新聞局、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環
        境保護署、行政院海岸巡防署、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行政院
        研究發展者核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
        會等機關首長親自或指派權責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
        ,並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或單位
        派員進駐。
 (三) 重大火災、爆炸災害
      1 開設時機:
      (1) 火災、爆炸災害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災情嚴重者。
      (2) 火災、爆炸災害發生地點在重要場所 (政府辦公廳舍或首長公
          館等) 或重要公共設施,造成多人傷亡、失蹤、亟待救援者。
      2 進駐機關及人員:由內政部通知國防部、經濟部、交通部、行政
        院新聞局、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研究發展
        考核委員會等機關首長親自或指派權責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
        應變事宜,並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
        關或單位派員進駐。
 (四) 水災
      1 開設時機:氣運局發布豪雨特報,該局所屬氣象站單日累積雨量
        達三百五十公厘以上或氣象局解除海上陸上颱風警報後,仍持續
        發布豪雨特報,有水災發生之虞時。
      2 進駐機關及人員:由經濟部通知內政部、國防部、教育部、交通
        部、行政院新聞局、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
        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等機關首長親自或指派
        權責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並得視災情狀況,經報
        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或單位派員進駐。
 (五) 旱災
      1 開設時機「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旱象持續惡化,無法有效控制者
        :
      (1) 自來水系統給水缺水率高於百分之三十者。
      (2) 水庫、水庫與埤池聯合灌溉系統缺水率達百分之五十以上者。
      (3) 埤池灌溉系統缺水率達百分之五十以上者。
      (4) 河川或地下水灌溉系統缺水率達百分之四十以上者。
      2 進駐機關及人員:由經濟部通知內政部、國防部、教育部、交通
        部、行政院新聞局、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等機關首長親自或指派權責人員進駐,處理
        各項緊急應變事宜,並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
        知其他機關或單位派員進駐。
 (六) 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
      1 開設時機:
      (1) 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災害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污染
          面積達一平方公里以上或影響社會安寧者。
      (2) 輸電線路災害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或十所以上一次變
          電所全部停電,預估在四十八小時內無法恢復正常供電,且情
          況持續惡化,無法有效控制者。
      2 進駐機關及人員:由經濟部通知內政部、國防部、交通部、行政
        院衛生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新聞局、行政院研究發展
        考核委員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等機關首長親自或指派權責人員
        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並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
        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或單位派員進駐。
 (七) 寒害
      1 開設時機:氣象局發布臺灣地區平地氣溫將降至攝氏六度以下,
        連續二十四小時之低溫特報,有重大農業損失等災情發生之虞者
        。
      2 進駐機關及人員: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通知內政部、國防部、行
        政院新聞局、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境保護署、行政院研究發展
        考核委員會等機關首長親自或指派權責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
        應變事宜,並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
        關或單位派員進駐。
 (八) 土石流災害
      1 開設時機:土石流災害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者。
      2 進駐機關及人員: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通知內政部、國防部、經
        濟部、交通部、行政院新聞局、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研究發展
        考核委員會等機關首長親自或指派權責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
        應變事宜,並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
        關或單位派員進駐。
 (九) 空難
      1 開設時機:航空器運作中發生事故,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
        蹤或災害有擴大之虞,亟待救助者。
      2 進駐機關及人員:由交通部通知內政部、外交部、國防部、法務
        部、經濟部、行政院新聞局、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行政院新聞局、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海
        岸巡防署、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等機關首長親自或指派權
        責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並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
        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或單位派員進駐。
 (十) 海難
      1 開設時機:我國台北飛航情報區內發生海難事故、船舶損害嚴重
        ,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或災害有擴大之虞,亟待救助者
        。
      2 進駐機關及人員:由交通部通知內政部、外交部、國防部、經濟
        部、行政院新聞局、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
        海岸巡防署、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等
        機關首長親自或指派權責人員進駐,執行相關緊急應變事項,並
        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釋或單位派員
        進駐。
 (十一) 陸上交通事故
        1 開設時機:路上交通事故,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或重
          要交通設施嚴重損壞,造成交通阻斷,致有人員受困急待救援
          者。
        2 進駐機關及人員:由交通部通知內政部、國防部、行政院新聞
          局、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等機關首長親
          自或指派權責人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並得視災情
          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或單位派員進駐。
 (十二) 毒性化學物質災害
        1 開設時機: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或失蹤
          者。
        2 進駐機關及人員: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通知內政部、國防部、
          經濟部、交通部、行政院新聞局、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研究
          發展考核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等機
          關首長親自或指派權責人員進駐,執行相關緊急應變事項,並
          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或單位派
          員進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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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任務分工:
    本中心進駐機關之任務如下:
 (一) 內政部:
      1 辦理風災、震災、重大火災、爆炸災害成立本中心之幕僚作業事
        項。
      2 督導警察、民政、消防等單位執行災情查報事項。
      3 督導消防等單位執行災害搶救事項。
      4 督導災區危險建築物緊急鑑定及處理等事項。
      5 督導民政單位執行罹難者屍體處理等事項。
      6 督導災區災民生活必需品之儲備、運用、供給等事項。
      7 督導災區災民之安置、救助等事項。
      8 督導災區之治安維護、交通疏導、犯罪偵防、協助罹難者屍體相
        關等事項。
 (二) 外交部:
      1 災害有外籍人士傷亡或失蹤之協助處理事項。
      2 災情狀況嚴重,需國際救援之協調聯繫事項。
      3 其他有關涉外之協調聯繫事項。
 (三) 國防部:
      1 督導國軍支援重大災害搶救等事項。
      2 提供國軍戰情系統蒐集之災情資料事項。
      3 督導軍事單位災情蒐集及通報事項。
      4 督導憲兵單位協助執行災區治安維護事項。
 (四) 財政部:
      1 有關救災款項撥付事項。
      2 有關災害內地稅減免事項。
      3 有關災害關稅減免事項。
      4 有關協助、督導承辦金融機構配合辦理災區金融優惠融通事項。
      5 有關災害保險理賠協助事項。
      6 有關災區國有土地之租金減免及其他協助事項。
      7 有關災害證券市場管理事項。
 (五) 教育部:
      1 督導各級學校、社教館 (所) 防救災措施、災情蒐集及通報事項
        。
      2 督導各級學校開設收容所及其他相關防救災事項。
 (六) 法務部:
      1 督導各地方法院檢察署儘速辦理罹難者屍體相驗工作事項。
      2 督導各矯正機關之安全維護事項。
 (七) 經濟部:
      1 辦理水災、旱災、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成立本中
        心之幕僚作業事項。
      2 河川、水庫之水位、水庫洩洪及洪水預警之提供事項。
      3 綜合性治水措施之執行事項。
      4 經濟部所轄工業區、港有關防救災措施之督導事項。
      5 督導公民營事業有關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等防救災措
        施、搶修、維護及災情查報、彙整事項。
      6 督導公民營事業有關公用氣體、油料及電力供應之協調事項。
      7 發布旱災預警警報、統籌協調用 (配) 水緊急應變措施之實施事
        項。
      8 督導公民營礦場有關礦災防救及災情查報、彙整事項。
 (八) 交通部:
      1 辦理空難、海難及陸上交通事故成立本中心之幕僚作業事項。
      2 鐵路、公路、橋樑及相關交通設施防救災措施之督導、災情之查
        報、彙整及緊急搶修之聯繫事項。
      3 電信、通訊系統防救災措施之督導、災情查報、彙整及緊急搶修
        聯繫事項。
      4 交通運輸工具之徵用事項。
      5 鐵路、公路、航空、海運等交通狀況之查報、彙整事項。
      6 氣象、地震、海嘯等災害防範有關資料提供事項。
      7 其他有關交通應變措施事項。
 (九) 行政院主計處:
      協調救災款項之調度,並請各級主計單位確實依「重大天然災害搶
      救復建經費簡化會計手續處理要點」,配合協助各機關辦理災害搶
      救、善後復原等經費核支事項。
 (十) 行政院新聞局:
        1 災害預警、準備、應變、復原重建等新聞發布事項。
        2 協助傳播媒體協助蒐集、報導災情及緊急應變相關資訊事項。
        3 其他有關新聞事項。
 (十一) 行政院衛生署:
        1 督導災區防疫及居民保健事項。
        2 督導災區緊急醫療及後續醫療照護事項。
        3 督導災區藥品、醫療器材調度事項。
        4 督導災後食品衛生、飲用水安全及環境衛生處理事項。
 (十二)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 辦理毒性化學物質災害成立本中心之幕僚作業事項。
        2 督導災區環境清理事項。
        3 督導災區環境消毒及飲用水水質管制抽驗事項。
        4 督導災後嚴重污染區之隔離、處理及追蹤管制事項。
        5 協助調度流動廁所事項。
        6 其他有關環境保護應變措施事項。
 (十三)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
        1 海上船舶碰撞及其他糾紛之蒐證、處理事項。
        2 海難之船舶、人員及海上失事之航空器、人員之搜索、救助及
          緊急救護事項。
        3 海洋災害之救護事項。
 (十四)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
        1 淹水、土石流危險溪流潛勢資料之提供及分析事項。
        2 各項科學研究成果應用於災害應變事項。
        3 督導所轄科學園區執行防救災事項。
 (十五) 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督考本中心各機關處理災害防救事項。
 (十六)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1 辦理寒害、土石流災害成立本中心之幕僚作業事項。
        2 督導農、林、漁、牧及農田水利等單位辦理災害防救事項。
        3 調查農、林、漁、牧及農田水利等災害損失及善後處理事項。
        4 協調救災糧食之供應調節事項。
        5 土石流、包險溪流之災害訊息傳遞、處理事項。
        6 其他有關農業災害處理事項。
 (十七)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1 督導勞工工作場所災害應變處理事項。
        2 協調各類技術人員協助救災事項。
        3 督導勞工傷亡災害之檢查及善後處理事項。
 (十八)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1 督導公共工程主管、主辦機關辦理災情蒐集、查報、致災原因
          與受損情況及範圍等調查事項。
        2 協調公共工程中央主管機關進行搶救、搶修及搶險等事項。
 (十九) 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
        1 督導原住民地區災民生活必需品之儲備、運用、供給等事項。
        2 叔導原住民地區災民生活之安置、救助等事項。
        3 督導原住民地區災情蒐集及通報等事項。
        4 督導原住民地區重大災害搶救及善後應處理等事項。
        5 其他有關原住民地區防救災協調事項。
          本中心之組織架構如附圖。

附圖
        ┌────────┐
‧‥‥‥│中央災害應變中心│‥‥‥‧
:      └────────┘      :
:      ┌────────┐      :
:      │指揮官 (1 人)   │      :
:      └───┬────┘      :
:    ┌────┴──────┐  :
:    │副指揮官 (1 至 3  人) │  :
:    └───────────┘  :
:    ┌───────────┐  :
:    │內政部、外交部、國防部│  :
:    │、財政部、教育部、法務│  :
:    │部、經濟部、交通部、行│  :
:    │政院主計處、行政院新聞│  :
:    │局、行政院衛生署、行政│  :┌───────┐
:    │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海│  :│中央相關機關、│
:    │岸巡防署、行政院國家科│←‧┤公共事業緊急應│
:    │學委員會、行政院研究考│  :│變小組        │
:    │核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  :└───────┘
:    │員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    │、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  │  :
:    └───────────┘  :
:                                :
‧‥‥‥‥‥‥‥‥‥‥‥‥‥‥‥‥‧
        ︵│          ↑︵
        支│          │請
        援│          │求
        協│          │支
        助│          │援
        ︶│          │︶
          │          │
          ↓          │
  ┌─────────┴────┐
  │直轄市、縣 (市) 災害應變中心│
  └──────────────┘
        ︵│          ↑︵
        支│          │請
        援│          │求
        協│          │支
        助│          │援
        ︶│          │︶
          │          │
          ↓          │
    ┌────────┴───┐
    │鄉 (鎮、市) 災害應變中心│
    └────────────┘
1 依據「災害防救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
  首長報告會報召集人,由會報召集人視災害規模、性質、決定成立本中
  心並指定指揮官。
2 中央災害應變中心為臨時任務編組,於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由中
  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相關機關、公共事業派員進駐作業。
3 中央災害應變中心設置場所:設置於內政部消防署,提供各中央災害防
  救業務主管機關進駐使用。但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得視緊急應變
  措施需要,另擇適當地點成立本中心。
6
六  作業程序:
 (一) 本中心設於內政部消防署,供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執行有關
      緊急應變措施及行政支援事項,有關資訊、通訊等設施由內政部消
      防署協助操作。但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得視處理緊急應變措
      施之需要,另擇本中心之成立地點,經報請會報召集人同意後,通
      知相關機關進駐,並負責相關幕僚作業,執行災害應變措施。
 (二) 本中心成立,由指揮官親自或指定人員發布成立訊息及有關災情。
 (三) 本中心成立或撒除,由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首長報告會報召
      集人決定後,即通知各進駐機關派員進駐或撤離。
 (四) 機關派員進駐本中心後,指揮官或副指揮官應即召開災害防救準備
      會議,瞭解相關單位緊急應變處置情形及有關災情,並指示相關應
      變措施。
 (五) 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機關進駐人員應掌握各該機關緊急應變
      處置情形及相關災情,隨時向指揮官或副指揮官報告處置狀況。
 (六) 機關進駐中心之人員,應接受本中心指揮官之指揮、協調及整合。
 (七) 本中心撤除後,各進駐機關應詳實記錄本中心成立期間相關處置措
      區,送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彙整、陳報;各項災後復原重建
      措施由各相關機關依權責繼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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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為處理災害防救事宜或配合本中心執行災害應變措施,災害防救業務
    計畫指定之機關、單位或公共事業應設緊急應變小組並建立緊急應變
    機制:
 (一) 緊急應變小組由機關首長、單位主管或公共事業負責人擔任召集人
      ,召集所屬單位、人員及附屬機關予以編組,並指派簡任及同職等
      職務人員為該小組業務主管,並指派簡任及同職等職務人員為該小
      組業務主管,擔任各該機關、單位或公共事業災害防救業務聯繫協
      調窗口。
 (二) 緊急應變小組應有固定作業場所,設置傳真、聯絡電話及相關必要
      設備,指定二十四小時聯繫待命人員,受理電話及傳真通報,對於
      突發狀況,立即反映與處理。
 (三) 緊急應變小組應於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即行運作,主動互相聯
      緊協調通報,並執行災情蒐集、查證、彙整、通報、災害搶救及救
      災資源調度等緊急措施。
 (四) 緊急應變小組應於本中心成立後配合執行災害應變措施,持續運作
      至災害狀況解除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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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多種災害發生之處理模式:
 (一) 多種重大災害同時發生時,相關之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首長
      ,應即分別報請會報召集人,決定分別成立本中心並分別指定指揮
      官;或指定由其一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成立本中心並指定
      指揮官,統籌各項災害之指揮、督導與協調。
 (二) 本中心成立後,續有其他重大災害發生時,各該災害之中央災害防
      救業務主管機關首長,仍應即報請會報召集人,決定併同本中心運
      作,或另成立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及指定其指揮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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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縮小編組及撤除時機:
 (一) 縮小編組時機:
      災害狀況已不再繼續擴大或災情已趨緩和,無緊急應變任務需求時
      ,經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或進駐機關提報,指揮官得決定縮
      小編組規模,對已無執行緊急應變任務需要之進駐人員,予以歸建
      ;由其他進駐人員持續辦理必要之應變任務。
 (二) 撤除時機:
      災害緊急應變處置已完成,後續復原重建可由各相關機關或單位自
      行辦理,無緊急應變任務需求時,經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提
      報,指揮官得以口頭或書面報告會報召集人撤除本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