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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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代表機關或團體兼任之委員不克出席時,得
    指派代表出席。
    前項指派之代表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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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本會會議決議事項簽請部長核定後,以本部名義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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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本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非由本機關人員兼任者,得依
      規定支給交通費。
      本會邀請有關專家列席會議時,得酌支交通費或出席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