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基準所稱液化石油氣容器係指由工廠製作完畢且尚未使用之瓶身 (
含護圈及鋼裙) ,其規格、構造、材質及性能之技術規範及試驗方法
,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規格
適用於 2 公斤、4 公斤、10 公斤、16 公斤、18 公斤、20
公斤及 50 公斤灌裝液化丙烷、液化丁烷,以及其他液化石油氣,
使用溫度在 40 ℃以下,以電弧或自動熔接之液化石油氣容器瓶身
。
(二) 構造
1.瓶身:構成容器瓶身之鋼板不得超出 3 塊。但內容物之重量為
20 公斤以下者,可採 2 塊式製造。以 3 塊鋼板構成之容器
瓶身,其上下端板如採用 2:1 橢圓型者熔接處應在容器平行度
以下,其距離應在該容器端板厚度 2 倍以上 (如圖 1) ,以 2
塊鋼板構成之容器瓶身,其熔接處則在中腹 (如圖 2) 。
2.容器護圈:容器開關之護圈對於外部撞擊時使閥本體不致有直接
影響之構造,即容器自高 1 公尺處摔落時,具有防止因撞擊而
導致液化石油氣洩漏或損及閥及其他零件等之功能。其形狀尺度
如表 1 及圖 3。
另 50 公斤容器應裝置容器開關護蓋或護圈,惟如裝有護蓋者,
護蓋之高度,不得高於護圈之高度。容器開關之護蓋,應對於外
部之撞擊使閥本體不致有直接影響之構造,即容器自 1 公尺處
摔落時,具有防止因撞擊而導致液化石油氣洩漏或損及其他零件
之功能,其主要部分尺度應按照圖 4 及表 2 之規定,護蓋兩
側應有 3 cm2 以上通風孔。
3.容器口基:口基應符合表 3、表 4、表 5、圖 5 及圖 6 之規
定。
4.容器鋼裙:容器底部應有鋼裙,鋼裙對於容器及其內容物之處理
或搬運必須具有充分強度,其形狀尺度如表 1 及圖 7 之規定
。
(三) 材質:
1.液化石油氣容器瓶身之材料,應以平爐或電氣爐煉製之品質均質
鋼料,並使用下列各該列舉之材料或具同等以上性能之材料。
(1) CNS2947 〔焊接結構用軋鋼料〕 (以 SM400A、SM400B、SM400
C、SM490A、SM490B、SM490C、SM490YA、SM490YB、SM520B、S
M520C 及 SM570 為限) 。
(2) CNS4273 〔高壓瓦斯容器用鋼板、鋼片及鋼帶〕 (以 SG255、
SG295、SG325 及 SG365 為限) 。
2.製作液化石油氣容器之鋼裙及護圈材料,其材質應使用鋼料。
3.製作液化石油氣容器之開關護蓋材料,應為可鍛鑄鐵或具有同等
以上物理性能之鋼料。
4.製作液化石油氣容器及其配件,如有縫隙、裂紋、鱗疊或其他各
種具有損害性之瑕疵者,均不得使用。
(四) 設計
1.容器之內容積應依照其所要灌裝之液化石油氣種類,依照下列公
式計算:
V=G×C
式內,V:容器之最小內容積 (公升) 。
G:液化石油氣之灌裝重量 (公斤) 。
C:表 6 所規定之數值。
2.容器各部厚度,應在下列公式計算值以上。
(1) 圓筒厚度 t=PD/ (200Sη-1.2P)
(2) 碟型端板厚度 t=PRW/ (200S-0.2P)
(3) 半橢圓型端板厚度 t=PRV/ (200S-0.2P)
t :厚度單位:mm
P :最高充填壓力kgf/cm2
D :在 (1) 為圓筒內徑,單位:mm
R :在 (2) 為碟型端板,中央彎曲部之內面半徑mm。
R :在 (3) 為半橢圓體端板直徑,單位:mm
W :端板之形狀係數,按下列公式計算
3+√4
W=────
4
n :係中央彎曲部內半徑和肩部彎曲內半徑之比。
V :半橢圓端板之形狀係數。
2 +m2
依下列公式算出 V=─────
6
m :係半橢圓形內面之長徑與短徑之比。
S :材料之容許應力 (單位 kgf/mm2) 為對應表 7 左欄列
舉之材料區分,分別為同表右欄之數值。
3.不受前款規定之限制,內容積在 120L 以下之容器厚度應具有下
列計算所得之值或 1.25mm 之任一較大之值以上之厚度者。
tm=D/300+1
式中tm:最小厚度 (單位:mm) 之值。
D:外徑 (單位:mm) 之值。
4.容器依其灌裝液化石油氣之種類,其設計壓力應依表 9 之規定
。
(五) 製作時注意事項:
1.製作容器之鋼板在裁切以前,應確認其尺度、數量及鍊製出廠編
號或裁切試樣時之編號與材料試驗表之記號相符。
2.以同一材料試驗表同時承製之一批容器,用同一製作過程製作多
數容器時,在製造過程中裁切成行之材料,其裁切方式應敘明以
供查考。
3.鋼板之裁切應使其裁切面平滑。
4.裁切之鋼板,其尺度與形狀必須符合圖樣,邊緣須均整平齊,不
得堆聚切渣或垢屑。
5.瓶身鋼板須使用輥壓機或適當方法輥壓成形,不得以可能損及容
器或改變鋼板物理性能之工作方法進行之。
6.瓶身鋼板邊緣之輥壓彎工作,如用錘擊方法施行時,輥壓成形後
之鋼板必須將其錘擊部分切除之。
7.瓶身上下端板部分必須使用油壓機壓製成形,不得採用錘擊方法
成形。使用油壓機壓製端板亦不得以可能損及鋼板或改變鋼板物
理性能之工作方法進行之。
8.輥壓成形或加壓成形之瓶身,如有裂紋或皺紋應廢棄不用。
9.輥壓成形之瓶身鋼板,於熔接前,從任何1 處對該瓶中心線測得
之最大與最小內徑之差,應為標準內徑之1%以下。
10.衝壓成形後之瓶身上下端板曲度應正確,從其內側使用曲度板規
測定任何 1 處,端板與曲度板規之間隙應於端板平行部分內徑
之 1.25 %以下。
11.加壓成形後之瓶身上下端板,其平行部分之最大內徑與最小內徑
之差,應於標準內徑 0.5 %以下。
(六) 容器之熔接部分,應符合下列規定:
1.縱向熔接縫之抗拉強度及降伏點應有該容器製造廠商所提材質證
明所列抗拉強度及降伏點以上者。
2.縱向及圓周方向熔接縫之正面彎曲試驗以表 10 所列之彎曲半徑
壓彎工具壓彎時,其熔接部之外表須符合下列之規定:
(1) 不得有超過 3 mm 以上之裂疵 (但發生在邊緣者除外) 。
(2) 長 3 mm 以下之裂疵總長度應在 7 mm 以下。
(3) 裂疵及長孔等之合計不得超過 10 處。
3.實施縱向及圓周方向熔接縫之放射線透過試驗時,其缺陷應在 C
NS3710 (鋼焊接部之放射線透過試驗法及照相底片之等級分類法
) 等級分類中之 2 級以內。
(七) 製作與組成:
1.容器口基及開關蓋之螺紋應切削光潔,任何起毛現象均不許存在
,鬆緊度適當,尺度務求符合本基準規定。
2.熔接完成後之容器,在其熔接縫兩側板邊任何 1 點測得之高低
差度,不得超過板厚之 25 %,但圓周熔接縫兩側任何 3 點測
得之高低差度平均值,不得超過板厚之 50 %,熔接縫應覆蓋過
兩側板面,熔接縫形狀應為平面型或凸面型,不可為凹面型或低
於板面。
3.容器總長度許可差之範圍為 +11mm;-4mm。
4.容器直立時,中心偏斜不得超過 3 度。
5.護圈、鋼裙與端板之接合處應為全周熔接或熔接縫長度計有全周
1/3 以上分 3 處以上熔接者。
(八) 熱處理:
1.每只容器於熔接完畢或修改妥當 (限於本基準認可之修改) 後,
未施行水壓試驗以前,應施行爐內熱處理之應力消除工作,應力
消除所需要之溫度高低,視材料之等級而定。
2.加熱處理時,容器口基之螺紋,應先塗石墨與擠壓石棉繩或用其
他適當方法,俾保護螺紋免受氧化損傷
3.加熱處理完畢之容器,應徹底清除各部分氧化膜、油脂、熔接濺
污、熔接垢及其他雜物。
4.容器加熱處理爐應備有 2 處以上溫度測定裝置,其任何加熱部
分之溫度高低差不超過攝氐 25 度。
5.容器熱處理單位應備有自動溫度記錄之設備,並列印相關資料以
供查考。
(九) 容器之修改:
水壓試驗後實施修改工作之容器,如其修改部分可能影響容器強度
時,該容器應重新實施熱處理及水壓試驗,其結果應符合規定。
(十) 標誌及塗裝:
1.依照本基準規定檢驗合格之容器,應在容器護圈中央外側 (如圖
8) 打刻鋼印,其內容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廠商名稱:國內容器製造廠或國外進口商之中文名稱。
(2) 充填內容物之名稱 (英文名稱或化學符號皆可引用) 。
(3) 實測盛水容積 (V) :單位為公升,其有效數值應在小數點 1
位以下。
(4) 實測淨重 (W) :單位為公斤,其有效數值應在小數點 1 位
以下 (實測淨重不包括開關及開關護蓋) 。
(5) 耐壓試驗壓力 (TP) :單位為 kgf/cm2 。
(6) 耐壓試驗日期:即出廠耐壓試驗日期,以民國年月方式排列,
例:94-03。
(7) 型式認可證書字號。
(8) 容器編號:共有 12 碼,前 2 碼為廠商代號;第 3 至 4
碼為製造年份;第 5 至 6 碼為容器規格;第 7 至 12
碼為流水編號,例 AA9420000001 。
2.面對容器護圈開口之護圈及鋼裙左外側處應打刻製造之西元年份
(例:2006) ,其護圈處字樣大小為 25mm 凹字;鋼裙處之字樣
大小為 35mm 凸字。
3.外徑 100mm 以下容器,圖 8 之鋼印標誌字樣大小不得小於 3
mm,外徑超過 100mm 容器,圖 8 之鋼印標誌字樣大小不得小
於 6mm。
4.容器表面應漆成灰色,並應以紅漆直寫充填內容物名稱。但容器
外徑大於容器總長 2/3 以上者得橫寫,其表面規定之紅字,其
大小不得小於 3c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