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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十五條之二第一項第五款所定安全技術人員,應經直轄市、縣(市 )消防機關,或由中央消防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構,講習訓練合格並領有證 書,始得充任。 前項講習訓練時間不得少於十六小時。 安全技術人員每二年應接受複訓一次,每次複訓時數不得少於八小時。
本法第十五條之二第一項第六款所定用戶安全檢查資料,包括用戶地址、 檢測項目及檢測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