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應變中心開設時機及應進駐機關(單位、團體)規定如下:
(一)風災:
1.二級開設:
(1)開設時機:交通部中央氣象局(以下簡稱中央氣象局)發布海
上颱風警報後,經內政部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由內政部通知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
室、國防部、教育部、經濟部、交通部、衛生福利部、行政院
發言人辦公室、行政院海岸巡防署、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
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行政院國家搜救指
揮中心、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派員進駐,進行防颱準備及宣
導事宜。
2.一級開設:
(1)開設時機:中央氣象局發布海上陸上颱風警報,預測颱風暴風
圈將於十八小時內接觸陸地時。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由內政部通知風災二級進駐機關及
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中華民國紅
十字會總會派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
(二)震災、海嘯:
1.開設時機:有下列情形之一,經內政部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1)中央氣象局發布之地震震度達六級以上。
(2)中央氣象局發布海嘯警報。
(3)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且災情嚴重,亟待救助。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由內政部通知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
、外交部、國防部、教育部、法務部、經濟部、交通部、行政院
發言人辦公室、衛生福利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海岸巡
防署、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行政院原住
民族委員會、客家委員會、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國家通
訊傳播委員會、行政院國家搜救指揮中心、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
心、中華民國紅十字會總會、財團法人住宅地震保險基金派員進
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
(三)火災、爆炸災害:
1.開設時機:有下列情形之一,經內政部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1)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且災情嚴重,有持續擴大燃燒,無
法有效控制,亟待救助。
(2)火災、爆炸災害發生地點在重要場所(政府辦公廳舍或首長公
館等)或重要公共設施,造成多人傷亡、失蹤,亟待救助。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由內政部通知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
、國防部、經濟部、交通部、行政院發言人辦公室、衛生福利部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派員進駐,處
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
3.勞工作業場所發生火災、爆炸災害時,由內政部通知行政院勞工
委員會進駐;經濟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或其他相關機關所轄作
業場所發生火災或爆炸災害時,則由各該機關通知前目有關機關
(單位、團體)執行相關災害應變措施。
(四)水災:
1.二級開設:
(1)開設時機: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經濟部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甲、中央氣象局連續發布豪雨特報,七個以上直轄市、縣(市
)轄區內二十四小時累積雨量達二百毫米,且其中三個以
上直轄市、縣(市)轄區內二十四小時累積雨量達三百五
十毫米。
乙、五個以上直轄市、縣(市)政府災害應變中心二級以上開
設。
丙、因水災災害,有跨部會協調或跨直轄市、縣(市)支援之
需求。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由經濟部通知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
室、內政部、國防部、教育部、交通部、衛生福利部、行政院
農業委員會、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派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
2.一級開設:
(1)開設時機: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二級開設後,中央氣象局持續發
布豪雨特報,且災情有持續擴大趨勢,經經濟部研判有開設必
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由經濟部通知水災二級進駐機關及
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行政院發言人辦公室、行政院環
境保護署、行政院國家搜救指揮中心、中華民國紅十字會總會
派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
(五)旱災:
1.開設時機:經濟部水利署發布之水情燈號有二個以上供水區橙燈
或一個以上供水區紅燈。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由經濟部通知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
、內政部、國防部、教育部、交通部、行政院發言人辦公室、衛
生福利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行
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及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派員進駐,處理各
項緊急應變事宜,或得以定期召開工作會議方式運作。
(六)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
1.開設時機:
(1)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災害估計有下列情形之一,經經濟部研判
有開設必要者:
甲、有十人以上傷亡、失蹤,且災情嚴重,有持續擴大蔓延,
無法有效控制。
乙、陸域污染面積達十萬平方公尺以上,無法有效控制。
(2)輸電線路災害估計有十人以上傷亡、失蹤,或十所以上一次變
電所全部停電,預估在三十六小時內無法恢復正常供電,且情
況持續惡化,無法有效控制,經經濟部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由經濟部通知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
、內政部、國防部、交通部、衛生福利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行政院發言人辦公室、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
委員會派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
(七)寒害:
1.開設時機:中央氣象局發布臺灣地區平地氣溫將降至攝氏六度以
下,連續二十四小時之低溫特報,有重大農業損失等災情發生之
虞,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研判有開設之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通知行政院災害
防救辦公室、內政部、國防部、行政院發言人辦公室、衛生福利
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派員進駐,
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
(八)土石流災害:
1.開設時機:土石流災害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且災情嚴
重,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通知行政院災害
防救辦公室、內政部、國防部、經濟部、交通部、教育部、行政
院發言人辦公室、衛生福利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原住
民族委員會、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
心、中華民國紅十字會總會派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
(九)空難:
1.開設時機:航空器運作中發生事故,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
蹤,且災情嚴重,經交通部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由交通部通知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
、內政部、外交部、國防部、法務部、經濟部、行政院發言人辦
公室、衛生福利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海岸巡防署、行
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派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
(十)海難:
1.開設時機:我國臺北飛航情報區內發生海難事故,船舶損害嚴重
,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且災情嚴重,經交通部研判有
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由交通部通知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
、內政部、外交部、國防部、經濟部、行政院發言人辦公室、衛
生福利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海岸巡防署、行政院農業
委員會、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派員進
駐,執行相關緊急應變事宜。
(十一)陸上交通事故:
1.開設時機:有下列情形之一,經交通部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1)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且災情嚴重,有擴大之虞,
亟待救助。
(2)重要交通設施嚴重損壞,造成交通阻斷。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由交通部通知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
室、內政部、國防部、行政院發言人辦公室、衛生福利部、行
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派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
3.經濟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或其他相關機關所轄交通設施發生
重大事故時,由各該機關通知前目規定之有關機關(單位、團
體)執行相關災害應變措施。
(十二)毒性化學物質災害:
1.開設時機:有下列情形之一,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研判有開設
必要者:
(1)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且災情嚴重,亟待救助。
(2)污染面積達一平方公里以上,無法有效控制。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通知行政院災
害防救辦公室、內政部、國防部、經濟部、交通部、行政院發
言人辦公室、衛生福利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勞工委
員會、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派員進駐,執行相關緊急應
變事宜。
(十三)礦災:
1.開設時機:估計有十人以上傷亡、失蹤,且災情嚴重,亟待救
助,經經濟部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由經濟部通知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
室、內政部、國防部、交通部、行政院發言人辦公室、衛生福
利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派員進
駐,執行相關緊急應變事宜,並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
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單位、團體)派員進駐。
(十四)森林火災:
1.開設時機:森林火災被害面積達五十公頃或草生地達一百公頃
以上,且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通知行政院災
害防救辦公室、內政部、國防部、交通部、行政院發言人辦公
室、衛生福利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派員進駐,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
宜。
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視災情狀況,經報請指揮官
同意後,通知前項各款之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免派員進駐或通知
其他機關(單位、團體)派員進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