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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規範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 7
4 條第 3 項規定之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特訂定本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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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基準所稱鋼製液化石油氣容器(以下簡稱容器)係指供家庭或營業
場所使用,其容量為 2 公斤、4 公斤、10 公斤、16 公斤、18
公斤、20 公斤及 50 公斤,使用溫度在攝氏 40 度以下,並以電弧
或自動熔接其瓶身、護圈及鋼裙者。上開規格以外容量之容器(僅限
50 公斤以下),引用與本基準同等以上效能之技術、工法者,得檢
具具體證明,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認可,並得準用本基準之全部或
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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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型式認可之審查方式如下:
(一)書面審查:由申請人依鋼製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作業及管理要點第
三點規定,檢附相關文件以辦理審查。
(二)實體檢驗:由申請人檢附樣品 8 只以進行實體檢驗;樣品數得視
需求予以增減。
四、第三點第一款所定型式認可書面審查內容如下:
(一)容器材質:
1.瓶身:應為平爐或電氣爐煉製之品質均質鋼料,並使用下列材質
或具同等以上性能者:
(1)國家標準(以下簡稱 CNS)2947〔焊接結構用軋鋼料〕(以 S
M400A、SM400B、SM400C、SM490A、SM490B、SM490C、SM490YA
、SM490YB、SM520B、SM520C 及 SM570 為限)。
(2)CNS4273〔高壓瓦斯容器用鋼板、鋼片及鋼帶〕(以 SG255、S
G295、SG325 及 SG365 為限)。
2.鋼裙及護圈:鋼料。
3.護蓋:以 50 公斤規格並採單口基之容器為限。應為可鍛鑄鐵或
同等性能以上之鋼料。
4.液相管:以 50 公斤規格並採雙口基之容器為限。液相管及其固
定支架應為鋼料或同等性能以上之材料。
(二)容器設計、規格及構造:
1.內容積:依灌裝之液化石油氣種類,依下列公式計算:
V=GxC
V :容器之最小內容積(公升)。
G :液化石油氣之灌裝重量(公斤)。
C :表 1 所規定之數值。
2.厚度:容器厚度應達(1)、(2)求得之厚度較小值以上:
(1)依下列公式計算容器各部厚度:
筒厚度 t=PD/(200Sη-1.2P)
碟型端板厚度 t=PRW/(200S-0.2P)
半橢圓型端板厚度 t=PRV/(200S-0.2P)
t :厚度,單位: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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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最高充填壓力,單位:kgf/cm
D :在為圓筒內徑,單位:mm
R :在為碟型端板,中央彎曲部之內面半徑,單位:mm
R :在為半橢圓體端板直徑,單位:mm
W :端板之形狀係數,按下列公式計算:
3+√n
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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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係中央彎曲部內半徑和肩部彎曲內半徑之比。
V :半橢圓端板之形狀係數,依下列公式計算:
2
2+m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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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 :係半橢圓形內面之長徑與短徑之比。
2
S :材料之容許應力(單位 kgf/mm),依表 2 左欄列舉之
材料區分,為同表右欄之數值。
η:胴部之縱向接頭或端板中央部接頭之熔接效率,應對應表
8 左欄及中欄列舉之接頭種類及放射線試驗之程度,分別
為同表右欄列舉之接頭熔接效率之數值。
(2)針對內容積 120L 以下容器,依下列算式所得之值:
tm=D/300+1(未達 1.25mm 者,以 1.25mm 計算)
tm:最小厚度(單位:mm)
D :外徑(單位:mm)
3.設計壓力:如表 4,依灌裝液化石油氣種類,對應其設計壓力。
4.瓶身:
(1)構成容器瓶身之鋼板不得超出 3 塊。內容物之重量為 20 公
斤以下者,可採 2 塊式製造。
(2)以 3 塊鋼板構成之容器瓶身,其上下端板如採用二比一橢圓
型者,熔接處應在容器端板凸緣平行度部,其距離應在該容器
瓶身厚度 2倍 以上(如圖 1),以 2 塊鋼板構成之容器瓶
身,其熔接處在中腹(如圖 2)。
5.容器護圈或護蓋:
(1)護圈之形狀、尺度應符合表 5 及圖 3。
(2)50 公斤單口基容器,得以閥護蓋取代護圈。護蓋形狀尺度如
表 6 及圖 4,護蓋兩側應有 3 平方公分以上通風孔。
6.口基:應符合表 7、圖 5 及圖 6 之規定。
7.鋼裙:容器底部應有鋼裙,其形狀尺度如表 5 及圖 7 之規定
。
8.液相管:二口基中心間距應大於二口基直徑之和,且口基邊緣與
端板外圓周的距離不得小於端板直徑之 10 %。面對容器合格標
示方向,左方之閥基座裝置連接液相管使用之容器閥,右方之閥
基座裝置灌氣用之容器閥(如圖 8)。
(三)容器熱處理:
熱處理單位應具備自動溫度紀錄設備,其資料內容應符合 CNS 126
70 熔接後熱處理規定。
五、第三點第二款所定型式認可實體檢驗,係就第三點檢附之樣品,依序
施以材質檢查、規格及構造檢查、外觀檢查、抗拉強度試驗、壓毀試
驗或瓶身材料彎曲試驗、熔接部抗拉強度試驗、熔接縫正面彎曲試驗
、放射線照相試驗、耐壓試驗、氣密試驗、容器實測淨重試驗、內容
積水重試驗等,其試驗及判定方式如下:
(一)材質檢查:
1.試驗方式:以材質分析儀對瓶身進行測試分析。
2.判定方式:分析結果應與書面審查文件相符。
(二)規格及構造檢查:
1.試驗方式:
(1)形狀及尺度測試:以目視、量具對瓶身、護圈或護蓋、鋼裙及
液相管等進行測試。
(2)摔落測試:將容器自高 1 公尺處摔落。
2.判定方式:
(1)形狀及尺度測試:應與書面審查文件相符,惟針對下列部分有
容許誤差值:
A.護圈開口寬度、護圈徑、瓶身外徑等距離:誤差值 ±5mm 。
B.鋼板厚度:引用 JIS、GB、ASTM 等規範之選用材質、鋼捲
厚度、長度等各標準誤差。
(2)摔落測試:容器摔落後,其護圈、護蓋應可有效保護閥及其他
零件,並避免液化石油氣因撞擊而洩漏。
(三)外觀檢查:
1.試驗方式:容器於除銹或去除其他雜物後,以目視或量具檢查。
2.判定方式:
(1)容器及其配件無縫隙、鱗疊、腐蝕、裂紋、傷痕、皺紋、過熔
低陷等損害性瑕疵。
(2)容器內部無熔渣、油污、或其他任何雜質。
(3)鋼印資料應依第六點之規定刻印,無凹陷、重複刻印或模糊不
清等情形。
(4)容器應依第六點之規定塗裝,並標示內容物名稱。
(5)於容器熔接縫兩側板邊任何 1 點測得之高低差度,不得超過
板厚之 25 %,熔接縫應覆蓋過兩側板面,熔接縫形狀應為平
面型或凸面型,不可為凹面型或低於板面。
(6)容器直立時,中心偏斜不得超過 3 度。
(7)護圈及鋼裙與端板之接合處,容器規格未達 50 公斤者,應為
全周 3/4 以上;規格為 50 公斤者,應為全周 2/5 以上。
並分 3 處熔接,其中護圈應有 2 處大小一致之排水空隙,
且相互對稱。
(四)抗拉強度試驗:
1.試驗方式:
(1)從瓶身適當處,與瓶身縱向熔接縫平行,依 CNS 2112 金屬材
料試驗片裁取 5 號試片(參照圖 9)直截試片 1 只,並予
以展平,惟不得以搥打方式為之。
(2)依 CNS 2111 金屬材料拉伸試驗方法進行試驗。
2.判定方式:抗拉強度或降伏點應符合瓶身厚度計算所用之抗拉強
度或降伏點以上之規定。瓶身材料如使用 SM 或 SG 之材料者,
其抗拉強度、降伏點及伸長率並應符合表 8、表 9 及表 10 之
規定。
(五)壓毀試驗或瓶身材料彎曲試驗:
1.壓毀試驗:適用於 3 塊式容器
(1)試驗方式:以頂角 60 度先端半徑 13 mm 之鋼壓模 2 個,
如圖 10 夾住容器約中央位置(不得加壓於熔接縫上),上下
鋼壓模緩慢垂直加壓至表 11 之鋼模間之距離。
(2)判定方式:進行瓶身壓毀試驗結果,容器之任何部分不得發生
龜裂現象。
2.瓶身材料彎曲試驗:適用於 2 塊式容器:
(1)試驗方式:於瓶身取試片 1 只(形狀如圖 11) ,依 CNS 3
941 之規定實施彎曲試驗。
(2)判定方式:試驗後,試片彎曲部不得有長度超過 3 mm 以上之
裂痕,且長度 3 mm 以下裂痕之合計長度不得超過 7 mm 。
(六)熔接部抗拉強度試驗:
1.試驗方式:
(1)於周向及縱向熔接縫處各裁取試片 1 只,在常溫下展成平片
(不得以搥打方式為之),依圖 12 製作試片。
(2)依 CNS 2111 金屬材料拉伸試驗方法實施試驗。
2.判定方式:熔接縫拉伸試驗結果,其抗拉強度或降伏點應在材料
規範最小值以上(參閱表 8 至表 10) 。
(七)熔接縫正面彎曲試驗:以符合圖 13 之彎曲試驗機進行試驗。
1.試驗方式:
(1)取容器 1 只,依圖 13 製作試片。
(2)以符合表 12 、圖 14 之彎曲試驗機公模加壓試片。
2.判定方式:熔接部位之表面龜裂長度應不得超過 1.5 mm ,惟邊
角龜裂長度不在此限。
(八)放射線照相試驗:
1.試驗方式:
(1)取容器 1 支,針對容器熔接縫部位,依 CNS 3710 判定缺陷
等級。
(2)試驗時,原則應保持容器原狀,惟如有混淆判斷或隱蔽明暗之
缺陷,或容器採背襯板單面對接法熔接者致妨礙判斷時,不在
此限。
2.判定方式:依 CNS 3710 判定結果,應符合 2 級以上。
(九)耐壓試驗:
1.試驗方式:
(1)試驗前,容器不得先加諸表 13 之耐壓試驗壓力 90 %以上之
壓力;試驗時,容器口基螺紋不得塗抹封合劑。
(2)試驗設備使用之壓力指示計,其最小刻度應為其最高指示數值
之 1%以下。
(3)試驗宜採非水槽式試驗方法。採水槽式試驗者,其膨脹指示計
準確度應於 1%範圍內。採同位式水位計者,其最小刻度須在
0.1 ml。
(4)以表 13 之耐壓試驗壓力對容器進行膨脹試驗,使容器完全膨
脹,並加壓保持 30 秒鐘以上。確認無異常膨脹後,查看壓力
計及水位計之全膨脹量讀數,然後除去壓力,再端視留存在容
器內之永久膨脹量。
(5)容器之永久膨脹率等於永久膨脹量除以全膨脹量。如使用非水
槽式耐壓試驗設備,其永久膨脹量 △v 依下式求得:
p
△V=(A-B)-{(A-B)+V} ────βt
1.033
V :容器永久膨脹量之內容積 cc
P :耐壓試驗壓力 kgf/cm2
A :耐壓試驗壓力 P 時所壓進之量(cc),即量筒內之水位
下降量。
B :耐壓試驗壓力 P 時由水壓幫浦至容器進口間之連接管內
所壓進之水量(cc),即對容器本身以外部分之壓進水量
(cc)。
βt :耐壓試驗時水溫 t℃之壓縮係數。(如表 14)
2.判定方式:
(1)容器得施以耐壓試驗壓力以上之壓力,並保持 30 秒鐘以上,
無洩漏或異常現象。
(2)經膨脹試驗結果,容器之永久膨脹率不得超過 10 %。
(十)氣密試驗:容器應全數施以氣密試驗。
1.試驗方式:
(1)以氣密試驗設備進行測試;設備之壓力指示計最小刻度,應為
最高指示數值之 1%以下。
(2)容器內部洗淨並完全乾燥,將空氣或惰性氣體加壓填充於容器
內(試驗壓力如表 13) 後,將容器浸入水中或於熔接縫塗敷
脂皂液。
2.判定方式:測試 1 分鐘以上,應無滲漏現象。
(十一)容器實測淨重試驗:
1.試驗方式:磅秤歸零後,量秤空瓶重量。
2.判定方式:空瓶重量與容器護圈打刻之淨重相較,誤差值應於
±1%範圍內。
(十二)內容積水重試驗:
1.試驗方式:空瓶加水灌滿與閥基座平,上歸零磅秤量秤重量,
扣除容器實重,求得內容積水重。
2.判定方式:內容積水重與書面資料相較,規格 10 公斤以上容
器之誤差值為設計值 ±2 %、規格未達 10 公斤容器之誤差值
為設計值 ±5 %,惟均不得低於 V=G×C 之值。
六、標誌及塗裝:
(一)容器護圈外側中央應打刻鋼印(如圖 15) ,中、英文及數字尺寸
為 10mm (寬)10mm(高)以上之凹字,且字體深度不得小於 0
.5mm。鋼印包含項目如下:
1.廠商名稱或商標:國內容器製造廠或國外進口商之中文名稱或其
商標。
2.耐壓試驗壓力(TP):單位為 kgf/cm2。
3.實測淨重(W) :單位為公斤,其有效數值應在小數點 1 位以
下(實測淨重不包含開關及開關護蓋)。
4.型式認可證書字號。
5.容器編號:計 12 碼(例 AA0120123456) ,上排前 2 碼為廠
商代號、第 3 至 4 碼為製造年份(民國)後 2 位數、第 5
至 6 碼為容器規格;下排 6 碼為流水編號。
(二)面對容器護圈開口之護圈及鋼裙左外側處,應打刻製造之西元年份
(例:2013),字樣尺寸如下:
1.護圈處字樣:為 25mm 以上之凹字。
2.鋼裙處字樣:10 公斤以上規格,字樣尺寸為 35mm 以上之凸字
;4 公斤以下規格,字樣尺寸為 25mm 以上之凸字。
(三)容器表面應漆成灰色,並以紅漆直寫充填內容物名稱;惟容器外徑
大於容器總長 2/3 者,得予橫寫。紅字尺寸不得小於 3cm(寬)
3cm(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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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個別認可之審查方式如下:
(一)書面審查:由申請人依鋼製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作業及管理要點第
11 點規定,檢附相關文件以辦理審查。
(二)實體抽樣:由申請人申請個別認可容器抽樣進行實體抽樣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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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第七點第一款所定個別認可書面審查,其容器瓶身規格、構造、材質
證明資料應與型式認可相符,熱處理紀錄應符合四、(三)規定。
九、第七點第二款所定個別認可實體抽樣檢驗,係就第七點申請個別認可
之容器,依批次抽樣施以檢驗,批次、試驗方式、補正試驗及不合格
處理規定如下:
(一)批次之認定:
以同一材料於相同日期製造,具相同形狀、規格、外徑、厚度並經
同時熱處理之容器,每 300 只為 1 批;不足 300 只,以 300
只計。
(二)個別認可試驗方式如下,並應循序進行:
1.廠內耐壓試驗:
每批抽取容器 10 只,於製造廠內依五、(九)進行耐壓試驗;
如為進口商申請個別認可,應備置機組進行試驗。如申請個別認
可批數達 2 批以上時,則第 1 批抽取容器 10 只,餘各批各
抽取 2 只進行耐壓試驗,均須通過試驗。
2.抽取容器 2 只送本部或本部委託之專業機構辦理下列試驗:
(1)規格及構造檢查:依五、(二)1.(1) 及五、(二)2.(1
)進行試驗,容器 2 只均應與書面審查資料相符。
(2)外觀檢查:依五、(三)進行試驗,容器 2 只均應符合規定
。
經以上試驗後,應抽取 1 只實施破壞試驗(1 至 4 小目),
另 1 只實施非破壞試驗(5 至 8 小目):
(1)抗拉強度試驗:依五、(四)對容器截取試片進行試驗,應符
合規定。
(2)熔接部抗拉強度試驗:依五、(六)對容器截取試片進行試驗
,應符合規定。
(3)熔接縫正面彎曲試驗:依五、(七)對容器截取試片進行試驗
,應符合規定。
(4)放射線照相試驗:取抽樣容器 1 支,沿容器縱方向及圓周方
向,各取其全長 1/4 以上長度之試片(應包含熔接縫交叉部
位),依 CNS 3710 判定缺陷等級,應符合 2 級以上。
(5)耐壓試驗:依五、(九)對容器進行試驗,應符合規定。
(6)氣密試驗:依五、(十)對容器進行試驗,應符合規定。
(7)容器實測淨重試驗:依五、(十一)對任 1 只抽樣容器進行
試驗,應符合規定。
(8)內容積水重試驗:依五、(十二)對任 1 只抽樣容器進行試
驗,應符合規定。
3.未通過試驗者之處理:
(1)針對熔接部抗拉強度試驗、熔接縫正面彎曲試驗及放射線照相
試驗不符規定者,得依九、(三)申請補正試驗,並以 1 次
為限。
(2)針對外觀檢查不符規定者,得依九、(三)申請補正試驗,並
以 2 次為限。
(3)上述規定以外之試驗項目未通過試驗,應全數視為不合格。
(三)個別認可補正試驗:
1.補正試驗前如容器有修改情形,則容器應檢附重新實施熱處理之
相關書面資料,並依九、(二)、1 實施耐壓試驗,如有任 1
容器未通過試驗,則該批容器應全數視為不合格。
2.針對個別認可試驗時,外觀檢查項目不符規定者,試驗內容如下
:
(1)第 1 次補正試驗:抽樣數量及合格判定基準如表 15 :
(2)第 2 次補正試驗:抽樣數如表 15 ,如有任 1 容器經判定
為不良品,則該批容器應全數視為不合格。
3.針對個別認可試驗時,熔接部抗拉強度試驗、熔接縫正面彎曲試
驗項目不符規定者,抽取容器 2 只進行補正試驗;如仍有任 1
容器未通過試驗,則該批容器應全數視為不合格。
4.針對個別認可試驗時,放射線照相試驗項目不符規定者,抽取容
器 4 只進行試驗;如仍有任 1 容器未通過試驗,則該批容器
應全數視為不合格。
十、個別認可及個別認可補正試驗合格容器之處理:
(一)檢驗合格容器,由本部或本部委託之專業機構發給液化石油氣容器
合格證明,由申請個別認可之廠商及本部或本部委託之專業機構分
別保留乙份。
(二)容器經塗裝及抽真空後,應以磅秤量測實際重量(含閥)至小數點
以下第二位數,並將重量登載於合格標示。
(三)檢驗合格容器,由本部或本部委託之專業機構發給合格標示(如圖
16),由製造商、進口商打刻資料后附加於合格容器護圈,打刻方
式如下:
1.字型:Antique Olive 字型。
2.雕刻字體:
(1)「容器規格」、「容器號碼」、「製造廠代號」及「出廠耐壓
試驗日期」欄位字體為 4mm(長)2mm (寬),採單刀刻。
(2)「容器實重(含閥)」欄位字體為 5mm(長) 3mm(寬),
採雙刀刻。
(3)「下次檢驗期限」欄位 字體為 7.5mm (長)3.5mm (寬)
,採雙刀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