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法規名稱:
內政部消防署辦事細則 (106/07/25修正)
第 3 條
本署署長綜理署務,副署長襄理之,並設下列各組、中心、室、隊(以下
簡稱各單位):
一、綜合企劃組。
二、災害管理組。
三、火災預防組。
四、危險物品管理組。
五、災害搶救組。
六、緊急救護組。
七、火災調查組。
八、民力運用組。
九、救災救護指揮中心。
十、秘書室。
十一、人事室。
十二、主計室。
十三、政風室。
十四、特種搜救隊。
十五、訓練中心。
第 4 條
綜合企劃組職掌如下:
一、消防政策、消防戰略、消防體制、消防力基準、國際事務之規劃、評
    估及考核事項。
二、消防法之研擬及修正事項。
三、民眾防救災教育、宣導之規劃及督導事項。
四、本署署務會報、業務會報、年度業務檢討會之議事管理事項及施政計
    畫之彙編、行政革新、為民服務、風險管理、績效評核、研究發展業
    務之推展事項。
五、各級消防機關辦公廳舍營繕補助計畫之督導、考核事項、消防車輛、
    器材、裝備維護管理之規劃、督導及免稅案件之申辦事項。
六、各國防災制度資料蒐集研究及專業刊物之編纂發行事項。
七、參與國際救災、搜救組織、重大災難支援計畫及合作交流事項。
八、大陸地區消防專業人士來臺參訪審查作業事項。
九、民意機關、監察機關之協調聯繫與質詢案件之處理及新聞發布事項。
十、其他有關綜合企劃事項。
第 5 條
災害管理組職掌如下:
一、災害防救制度、業務之規劃、釐定、研究、協調、督導及考核事項。
二、災害防救法規之研擬、修正及解釋事項。
三、風災、震災、火災與爆炸等災害防救業務計畫之研擬、修正、策辦及
    督導事項。
四、災害緊急應變措施之規劃、督導及協調事項。
五、風災、震災、火災、爆炸等災害防救業務人員講習訓練與救災資源調
    查、整備之規劃及督導事項。
六、災害防救演習之規劃、督導事項。
七、風災、震災、火災及爆炸災害等中央災害應變中心開設之幕僚作業事
    項。
八、災害防救科技技術、制度與計畫之研發、考察、應用及系統建置事項
    。
九、其他有關災害管理事項。
第 7 條
危險物品管理組職掌如下:
一、公共危險物品、可燃性高壓氣體與爆竹煙火法規之研擬、修正及解釋
    事項。
二、公共危險物品、可燃性高壓氣體與爆竹煙火安全管理之規劃及督導事
    項。
三、公共危險物品保安監督人、爆竹煙火監督人訓練規劃及督導事項。
四、公共危險物品、可燃性高壓氣體與爆竹煙火場所位置、構造、設備之
    規劃及督導事項。
五、公共危險物品、可燃性高壓氣體與爆竹煙火場所消防安全設備之規劃
    及督導事項。
六、一般爆竹煙火認可及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定期檢驗之規劃及督導事
    項。
七、公共危險物品、可燃性高壓氣體與爆竹煙火違法案件處理及督導事項
    。
八、其他有關危險物品管理事項。
第 11 條
(刪除)
第 12 條
民力運用組職掌如下:
一、義勇消防組織相關法規之研擬、修正及解釋事項。
二、義勇消防人員運用管理、訓練考核、競技大賽、勤務執行及聯繫交誼
    之規劃、督導事項。
三、義勇消防楷模表揚、裝備器材補助、保險及福利慰問等事項。
四、鳳凰志工、防火宣導組織與社區睦鄰救援隊之規劃、編組、訓練、管
    理、指導、福利及協調等事項。
五、災害防救團體與災害防救志願組織之輔導、編組、訓練、登錄、協勤
    及裝備器材補助之規劃、督導事項。
六、輔導與民力運用業務有關之財團法人會務之推動事項。
七、其他有關民力運用事項。
第 14 條
秘書室職掌如下:
一、印信典守事項。
二、事務管理規則規定之文書處理及檔案管理事項。
三、檔案法規定有關檔案管理事項。
四、事務管理規則規定之出納、財產、物品、車輛、辦公處所、宿舍、工
    友之管理事項。
五、本署各單位研擬、修正或廢止法律、法規命令之諮商事項。
六、本署法令之研究、整理及編纂事項。
七、國家賠償事件之處理事項。
八、消防車輛、器材、裝備之採購事項。
九、消防服制與消防人員配階之規劃、督導及本署制服之製發、管理事項
    。
十、其他交辦事項。
第 15 條
人事室掌理本署人事事項。
第 16 條
主計室掌理本署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17 條
政風室掌理本署政風事項。
第 18 條
特種搜救隊職掌如下:
一、國內各地區重大災害支援搶救執行事項。
二、國際搜救組織聯繫、協調、出席會議事項。
三、國際重大災害救援行動之規劃、執行事項。
四、重大災害示範演習配合執行事項。
五、民間搜救資源之聯繫、協調支援事項。
六、特種搜救管理、後勤、搜索、救援、醫療等專業訓練養成、常年訓練
    之規劃、執行及督導事項。
七、搜救專業訓練裝備、器材、車輛、設施之管理、維護及督導事項。
八、專業人命搜救犬之培訓事項。
九、地方政府設置搜救組織之協助訓練事項。
十、其他有關重大災害支援搶救事項。
第 19 條
訓練中心職掌如下:
一、消防人員之國家考試、教育訓練、課程規劃、訓練標準、教材審編、
    師資規劃及推展事項。
二、訓練中心軟硬體設備之規劃、管理及維護事項。
三、協助辦理本署各項消防專業講習班之流路及課程規劃。
四、辦理國內外消防、救災單位之委託訓練事項。
五、協助地方消防機關、警察大學、警察專科學校學生辦理消防及災害防
    救實務專業訓練。
六、受訓學員生活之管理、督導及考核事項。
七、世界消防人員運動會及消防楷模表揚活動之規劃策辦事項。
八、消防人員國外之訓練、進修、研習、考察、訪問、出席會議之規劃、
    審核、督導及考核事項。
九、替代役消防役役男人員之需求調查、徵選、分配、服勤管理、考核及
    訓練規劃事項。
十、其他有關訓練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