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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規範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 7
4 條第 3 項規定之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特訂定本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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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基準所稱鋼製液化石油氣容器(以下簡稱容器)係指供家庭或營業
場所使用,其容量為 2 公斤、4 公斤、10 公斤、16 公斤、18
公斤、20 公斤及 50 公斤,使用溫度在攝氏 40 度以下,並以電弧
或自動熔接其瓶身、護圈及鋼裙者。上開規格以外容量之容器(僅限
50 公斤以下),引用與本基準同等以上效能之技術、工法者,得檢
具具體證明,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認可,並得準用本基準之全部或
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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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型式認可之審查方式如下:
(一)書面審查:由申請人依鋼製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作業及管理要點第
三點規定,檢附相關文件以辦理審查。
(二)實體檢驗:由申請人檢附樣品 8 只以進行實體檢驗;樣品數得視
需求予以增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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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第三點第一款所定型式認可書面審查內容如下:
(一)容器材質:
1.瓶身:符合 ISO4978 規定,或符合表 1 要求之其他等同材料
。
2.鋼裙及護圈:鋼料。
3.護蓋:以 50 公斤規格並採單口基之容器為限。應為可鍛鑄鐵或
同等性能以上之鋼料。
4.液相管:以 50 公斤規格並採雙口基之容器為限。液相管及其固
定支架應為鋼料或同等性能以上之材料。
(二)容器設計、規格及構造:
1.內容積:依灌裝之液化石油氣種類,依下列公式計算:
V=G×C
V :容器之最小內容積(公升)。
G :液化石油氣之灌裝重量(公斤)。
C :表 2 所規定之數值。
2.厚度:容器厚度應達(1)、(2)求得之厚度值以上:
(1)依下列公式計算容器各部厚度:
Pc×D
筒厚度 a=───────
20×Ro×J
─────+Pc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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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最小筒厚度,單位:mm
Pc:設計壓力,30bar
D :容器外徑,單位:mm
Ro:製造商保證容器成品的最小降伏強度;Ro 值不得大於
最小保證抗拉強度(Rg)的 0.85 倍。
J :應力縮減係數,對於兩件式容器,J=1;對於三件式容
器,J=0.9。
端板形狀應符合下列要求(如圖 1):
a.對於碟型端板:R≦D;r≧0.1D;h≧4b
b.對於半橢圓端板:H≧0.2D;h≧4b
c.鋼瓶端板厚度不得低於下列算式
Pc×D×C
b=───────
20×Ro
────+Pc
4
──
3
C:形狀係數,其數值為 H/D 比值來推算(如表 3、圖
2 及圖 3)。圖 2 中圖形表明了 C 值與 b/D 的
比值關係
(2)容器最小厚度:
最小筒厚度 a 及端板厚度 b,應不小於下列公式計算之數
值:
a.對於 D<100mm,amin=bmin=1.1mm
b.對於 100mm≦D≦150mm,amin=bmin=1.1+0.008(D-1
00)mm
c.對於 D>150mm,amin=bmin=(D/250)+0.7mm
(不能小於 1.5mm)
(3)當鋼瓶兩個端板的弧線開始部位之間胴體的長度未超過 √2bD
時,(1) 之筒厚度計算之公式則不適用。惟該情況下,筒
厚度應不小於端板之厚度(參照(1)) 。
3.設計壓力:30bar
4.瓶身:
(1)構成容器瓶身之鋼板不得超出 3 塊。內容物之重量為 20 公
斤以下者,可採 2 塊式製造。
(2)以 3 塊鋼板構成之容器瓶身,其上下端板如採用二比一橢圓
型者,熔接處應在容器端板凸緣平行度部,以 2 塊鋼板構成
之容器瓶身,其熔接處在中腹(如圖 4)。
5.容器護圈或護蓋:
(1)護圈之形狀、尺度應符合表 4 及圖 5。
(2)50 公斤單口基容器,得以閥護蓋取代護圈。護蓋形狀尺度如
表 5 及圖 6,護蓋兩側應有 3 平方公分以上通風孔。
6.口基:應符合表 6、圖 7 及圖 8 之規定。
7.鋼裙:容器底部應有鋼裙,其形狀尺度如表 4 及圖 9 之規定
。
8.液相管:二口基中心間距應大於二口基直徑之和,且口基邊緣與
端板外圓周的距離不得小於端板直徑之 10% 。面對容器合格標
示方向,左方之閥基座裝置連接液相管使用之容器閥,右方之閥
基座裝置灌氣用之容器閥(如圖 10) 。
(三)容器熱處理:
熱處理單位應具備自動溫度紀錄設備,其資料內容應符合 CNS1267
0 熔接後熱處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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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第三點第二款所定型式認可實體檢驗,係就第三點檢附之樣品,施以
材質檢查、規格及構造檢查、外觀檢查、母材抗拉強度試驗、熔接縫
彎曲試驗、熔接部抗拉強度試驗、壓力循環(疲勞)試驗、放射線照
相試驗、耐壓試驗、氣密試驗、容器實測淨重試驗、內容積水重試驗
、水壓爆破試驗等,其試驗及判定方式如下:
(一)材質檢查:
1.試驗方式:以材質分析儀對瓶身進行測試分析。
2.判定方式:分析結果應與書面審查文件相符。
(二)規格及構造檢查:
1.試驗方式:
(1)形狀及尺度測試:以目視、量具對瓶身、護圈或護蓋、鋼裙及
液相管等進行測試。
(2)摔落測試:將容器自高 1 公尺處摔落。
2.判定方式:
(1)形狀及尺度測試:應與書面審查文件相符,惟針對下列部分有
容許誤差值:
A、護圈開口寬度、護圈徑、瓶身外徑、護圈高度及鋼裙外徑等
距離:誤差值 ±5mm,惟量測值應符合認可基準第四點第二
款之尺寸規定。
B、鋼板厚度:引用 JIS、GB、ASTM 等規範之選用材質、鋼捲
厚度、長度等各標準誤差。
C、護圈及鋼裙厚度容許誤差範圍為 +0.5mm
-0.2mm
(2)摔落測試:容器摔落後,其護圈、護蓋應可有效保護閥及其他
零件,並避免液化石油氣因撞擊而洩漏。
(三)外觀檢查:
1.試驗方式:容器於除銹或去除其他雜物後,以目視或量具檢查。
2.判定方式:
(1)容器及其配件無縫隙、鱗疊、腐蝕、裂紋、傷痕、皺紋、過熔
低陷等損害性瑕疵。
(2)容器內部無熔渣、油污、或其他任何雜質。
(3)鋼印資料應依第六點之規定刻印,無凹陷、重複刻印或模糊不
清等情形。
(4)容器應依第六點之規定塗裝,並標示內容物名稱。
(5)於容器熔接縫兩側板邊任何 1 點測得之高低差度,不得超過
板厚之 25% ,熔接縫應覆蓋過兩側板面,熔接縫形狀應為平
面型或凸面型,不可為凹面型或低於板面。
(6)容器直立時,中心偏斜不得超過 3 度。
(7)護圈及鋼裙與端板之接合處,容器規格未達 50 公斤者,應為
全周 3/4 以上;規格為 50 公斤者,應為全周 2/5 以上。
並分 3 處熔接,其中護圈應有 2 處大小一致之排水空隙,
且相互對稱。
(8)焊道與母材之熔接熔合需平滑,無疊層、咬邊或熔接突變。焊
道表面及與焊道鄰近的母材表面應無裂紋、刮痕或氣孔。焊道
表面應均勻無凹坑。焊道高度不能超過焊道寬度之 25% 。
(四)母材抗拉強度試驗:
1.試驗方式:
(1)沿著瓶身縱向處(或在條件不具備的情況下,可沿周向或在端
板的中心),依 CNS2112 金屬材料試驗片裁取 5 號試片(
參照圖 11) 直截試片 1 只,並予以展平,惟不得以搥打方
式為之。試片取樣位置如圖 12、13 所示。
(2)依 ISO6892 金屬材料拉伸試驗方法進行試驗。
2.判定方式:鋼瓶製造所使用之材料不低於材料標準值,於製造完
成後其試驗所得降伏強度、抗拉強度不得低於鋼瓶製造廠提供之
保證值,而伸長率不得低於表 7 所列之值。
(五)熔接縫彎曲試驗:
1.試驗方式:
(1)依圖 12、13 於瓶身位置取樣,形狀如圖 14 ,依 ISO7438
之規定實施彎曲試驗。
(2)彎軸直徑 Dp 與試片厚度 a 的比值 n 不應超過表 8 之數
值。
2.判定方式:試片沿壓頭軸心被折彎成 180°(參照圖 15、16)
時,其表面不得存在裂紋
(六)熔接部抗拉強度試驗:
1.試驗方式:
(1)依圖 12、13 位置於瓶身取樣,在常溫下展成平片(不得以搥
打方式為之)如圖 17 ,試片必須存在一個收縮截面寬度為 2
5mm ,長度為沿焊道邊緣兩側延伸各 15mm(參照圖 17)。超
過試片中間部分的寬度可逐漸增加。
(2)依 ISO6892 金屬材料拉伸試驗方法進行試驗。
2.判定方式:鋼瓶製造所使用之材料不低於材料標準值,於製造完
成後其試驗所得抗拉強度不得低於鋼瓶製造廠提供之保證值,但
與斷裂發生在試片中間部位兩截面之間的具體位置無關。
(七)壓力循環(疲勞)試驗:
1.試驗方法:在一般環境下使用非腐蝕性液體,容器應反覆進行壓
力循環試驗,該循環壓力上限達試驗壓力。該循環壓力最小值不
得超過循環壓力上限的 10% 。該循環壓力的頻率不得超過 0.2
5Hz (每分鐘 15 次循環)。試驗時,容器外層的表面溫度不得
超過 50℃ 。
2.判定標準:容器應可進行 12,000 次加壓循環試驗,其壓力須達
到試驗壓力。
(八)放射線照相試驗:
1.試驗方式:取容器 1 支,依圖 18、19 之縱向接頭和周向接頭
的交叉部位,依 ISO17636 的要求對焊道進行照相。
2.判定方式:在 ISO 5817 中定義的以下缺陷不允許存在:
(1)裂紋、未焊滿或未焊透或未融合。
(2)在 12a 的熔接長度內,任何焊渣或任何一排成組的圓形夾渣
的長度超過 6mm。
(3)任何量測超過 a/3mm 的氣孔。
(4)任何超過 a/4mm 且距離任一其他氣孔在 25mm 以下。
2
(5)在 100mm 的長度範圍內,氣孔的合計面積(mm )超過 2a。
(九)耐壓試驗:
1.試驗方式:
(1)試驗前,容器不得先加諸表 9 之耐壓試驗壓力 90% 以上之
壓力;試驗時,容器口基螺紋不得塗抹封合劑。
(2)試驗設備使用之壓力指示計,其最小刻度應為其最高指示數值
之 1% 以下。
(3)試驗宜採非水槽式試驗方法。採水槽式試驗者,其膨脹指示計
準確度應於 1% 範圍內。採同位式水位計者,其最小刻度須
在 0.1ml。
(4)以表 9 之耐壓試驗壓力對容器進行膨脹試驗,使容器完全膨
脹,並加壓保持 30 秒鐘以上。確認無異常膨脹後,查看壓力
計及水位計之全膨脹量讀數,然後除去壓力,再端視留存在容
器內之永久膨脹量。
(5)容器之永久膨脹率等於永久膨脹量除以全膨脹量。如使用非水
槽式耐壓試驗設備,其永久膨脹量△V 依下式求得:
P
△V=(A-B)-{(A-B)+V}───βt
1.033
V :容器永久膨脹量之內容積 cc
2
P :耐壓試驗壓力 kgf/cm
A :耐壓試驗壓力 P 時所壓進之量(cc),即量筒內之水位
下降量。
B :耐壓試驗壓力 P 時由水壓幫浦至容器進口間之連接管內
所壓進之水量(cc),即對容器本身以外部分之壓進水量
(cc)。
βt :耐壓試驗時水溫 t℃ 之壓縮係數。(如表 10)
2.判定方式:
(1)容器得施以耐壓試驗壓力以上之壓力,並保持 30 秒鐘以上,
無洩漏或異常現象。
(2)經膨脹試驗結果,容器之永久膨脹率不得超過 10% 。
(十)氣密試驗:容器應全數施以氣密試驗。
1.試驗方式:
(1)以氣密試驗設備進行測試;設備之壓力指示計最小刻度,應為
最高指示數值之 1% 以下。
(2)容器內部洗淨並完全乾燥,將空氣或惰性氣體加壓填充於容器
內(試驗壓力如表 9)後,將容器浸入水中或於熔接縫塗敷脂
皂液。
2.判定方式:測試 1 分鐘以上,應無滲漏現象。
(十一)容器實測淨重試驗:
1.試驗方式:磅秤歸零後,量秤空瓶重量。
2.判定方式:空瓶重量與容器護圈打刻之淨重相較,誤差值應於
±1% 範圍內。
(十二)內容積水重試驗:
1.試驗方式:空瓶加水灌滿與閥基座平,上歸零磅秤量秤重量,
扣除容器實重,求得內容積水重。
2.判定方式:內容積水重與書面資料相較,規格 10 公斤以上容
器之誤差值為設計值 ±2%、規格未達 10 公斤容器之誤差值
為設計值 ±5%,惟均不得低於 V=G×C 之值。
(十三)水壓爆破試驗:
1.試驗方式:以每秒不超過 5bar 的速率將液壓增加,直至容器
破損。本試驗應在一般環境下進行。在開始試驗之前,應確定
系統內無空氣。
2.判定方式:
(1)爆裂壓力值應不小於設計壓力值 Pc 的 2.25 倍,且不低於
50bar 。
(2)容器破裂時,其體積膨脹量與原內容積的比值應大於或等於
20%;如容器的長度(承壓體長度包含閥基座)小於外徑,
其體積膨脹量與原內容積的比值應大於或等於 17% 。
(3)破裂類型:
a.破裂不得起始於焊道,且不得產生任何碎片。
b.破裂口不得存在明顯的脆性痕跡,例:裂口邊緣不得呈散
射狀,而是與徑向平面存在一定的角度,且在厚度上存在
一定的收縮面。
c.不得在破裂部位的材料中發現可視缺陷,例:剝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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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標誌及塗裝:
(一)容器護圈外側中央應打刻鋼印(如圖 20) ,中、英文及數字尺寸
為 10mm (寬)×10mm(高)以上之凹字,且字體深度不得小於 0
.5mm。鋼印包含項目如下:
1.廠商名稱或商標:國內容器製造廠或國外進口商之中文名稱或其
商標。
2
2.耐壓試驗壓力(TP):單位為 kgf/cm 。
3.實測淨重(W) :單位為公斤,其有效數值應在小數點 1 位以
下(實測淨重不包含開關及開關護蓋)。
4.型式認可證書字號。
5.容器編號:計 12 碼(例AA0120123456),上排前 2 碼為廠商
代號、第 3 至 4 碼為製造年份(民國)後 2 位數、第 5
至 6 碼為容器規格;下排 6 碼為流水編號。
(二)面對容器護圈開口之護圈及鋼裙左外側處,應打刻製造之西元年份
(例:2013),字樣尺寸如下:
1.護圈處字樣:為 25mm 以上之凹字。
2.鋼裙處字樣:10 公斤以上規格,字樣尺寸為 35mm 以上之凸字
;4 公斤以下規格,字樣尺寸為 25mm 以上之凸字。
(三)容器表面應漆成灰色,並以紅漆直寫充填內容物名稱;惟容器外徑
大於容器總長 2/3 者,得予橫寫。紅字尺寸不得小於 3cm(寬)
×3cm (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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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個別認可之審查方式如下:
(一)書面審查:由申請人依鋼製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作業及管理要點第
11 點規定,檢附相關文件以辦理審查。
(二)實體抽樣:由申請人申請個別認可容器抽樣進行實體抽樣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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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第七點第一款所定個別認可書面審查,其容器瓶身規格、構造、材質
證明資料應與型式認可相符,熱處理紀錄應符合四、(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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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第七點第二款所定個別認可實體抽樣檢驗,係就第七點申請個別認可
之容器,依批次抽樣施以檢驗,批次、試驗方式、補正試驗及不合格
處理規定如下:
(一)批次之認定:
以同一材料於相同日期製造,具相同形狀、規格、外徑、厚度並經
同時熱處理之容器,每 300 只為 1 批;不足 300 只,以 300
只計。
(二)個別認可試驗方式如下,並應循序進行:
1.廠內耐壓試驗:
每批抽取容器 10 只,於製造廠內依五、(九)進行耐壓試驗;
如為進口商申請個別認可,應備置機組進行試驗。如申請個別認
可批數達 2 批以上時,則第 1 批抽取容器 10 只,餘各批各
抽取 2 只進行耐壓試驗,均須通過試驗。
2.抽取容器 2 只送本部或本部委託之專業機構辦理下列試驗:
(1)規格及構造檢查:依五、(二)1.(1) 及五、(二)2.(1
)進行試驗,容器 2 只均應與書面審查資料相符。
(2)外觀檢查:依五、(三)進行試驗,容器 2 只均應符合規定
。
經以上試驗後,應抽取 1 只實施非機械性能試驗(5 至 8 小
目)後,進行機械性能試驗(1 至 4 小目),另 1 只實施水
壓爆破試驗(9 小目):
(1)母材抗拉強度試驗:依五、(四)對容器截取試片進行試驗,
應符合規定。
(2)熔接縫彎曲試驗:依五、(五)對容器截取試片進行試驗,應
符合規定。
(3)熔接部抗拉強度試驗:依五、(六)對容器截取試片進行試驗
,應符合規定。
(4)放射線照相試驗:依五、(八)對容器進行試驗,應符合規定
。
(5)耐壓試驗:依五、(九)對容器進行試驗,應符合規定。
(6)氣密試驗:依五、(十)對容器進行試驗,應符合規定。
(7)容器實測淨重試驗:依五、(十一)對容器進行試驗,應符合
規定。
(8)內容積水重試驗:依五、(十二)對容器進行試驗,應符合規
定。
(9)水壓爆破試驗:依五、(十三)對容器進行試驗,應符合規定
。
3.未通過試驗者之處理:
(1)針對規格及構造檢查、放射線照相試驗不符規定者,得依九、
(三)申請補正試驗,並以 1 次為限。
(2)針對外觀檢查不符規定者,得依九、(三)申請補正試驗,並
以 2 次為限。
(3)針對熔接縫彎曲試驗、熔接部抗拉強度試驗或水壓爆破試驗不
符規定者,得依下列規定進行試驗:
A.若僅 1 只容器未通過熔接縫彎曲試驗、熔接部抗拉強度試
驗或水壓爆破試驗,得於判定結果後 3 個工作天內申請重
新抽樣(容器應為未重新實施熱處理者),並依下列規定實
施試驗:
(A)熔接縫彎曲試驗、熔接部抗拉強度試驗不符規定者,抽取
容器 3 只,2 只進行母材抗拉強度試驗、熔接縫彎曲試
驗及熔接部抗拉強度試驗,1 只進行水壓爆破試驗。
(B)水壓爆破試驗不符規定者,抽取容器 3 只,2 只進行水
壓爆破試驗,1 只進行母材抗拉強度試驗、熔接縫彎曲試
驗及熔接部抗拉強度試驗。
(C)經前開試驗後仍有任 1 容器未通過試驗者,得重新申請
個別認可;如仍有任 1 容器未通過試驗,則該批容器應
全數視為不合格。
B.如容器重新實施熱處理,得重新申請個別認可;如仍有任 1
容器未通過試驗,則該批容器應全數視為不合格。
(4)上述規定以外之試驗項目未通過試驗,應全數視為不合格。
(三)個別認可補正試驗:
1.補正試驗前如容器有修改情形,則容器應檢附重新實施熱處理之
相關書面資料,並依九、(二)、1 實施耐壓試驗,如有任 1
容器未通過試驗,則該批容器應全數視為不合格。
2.針對個別認可試驗時,外觀檢查項目不符規定者,試驗內容如下
:
(1)第 1 次補正試驗:抽樣數量及合格判定基準如表 11 :
(2)第 2 次補正試驗:抽樣數如表 11 ,如有任 1 容器經判定
為不良品,則該批容器應全數視為不合格。
3.針對個別認可試驗時,規格及構造檢查項目不符規定者,抽取容
器 2 只進行補正試驗;如仍有任 1 容器未通過試驗,則該批
容器應全數視為不合格。
4.針對個別認可試驗時,放射線照相試驗項目不符規定者,抽取容
器 4 只進行試驗;如仍有任 1 容器未通過試驗,則該批容器
應全數視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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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個別認可及個別認可補正試驗合格容器之處理:
(一)檢驗合格容器,由本部或本部委託之專業機構發給液化石油氣容器
合格證明,由申請個別認可之廠商及本部或本部委託之專業機構分
別保留乙份。
(二)容器經塗裝及抽真空後,應以磅秤量測實際重量(含閥)至小數點
以下第二位數,並將重量登載於合格標示。
(三)檢驗合格容器,由本部或本部委託之專業機構發給合格標示(如圖
21),由製造商、進口商打刻資料后附加於合格容器護圈,打刻方
式如下:
1.字型:Antique Olive 字型。
2.雕刻字體:
(1)「容器規格」、「容器號碼」、「製造廠代號」及「出廠耐壓
試驗日期」欄位字體為 4mm(長)×2mm (寬),採單刀刻或
同等效果之雷射燒結雕刻。
(2)「容器實重(含閥)」欄位字體為 5mm(長)×3mm (寬),
採雙刀刻或同等效果之雷射燒結雕刻。
(3)「下次檢驗期限」欄位字體為 7.5mm(長)×3.5mm (寬),
採雙刀刻或同等效果之雷射燒結雕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