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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為規範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以下簡稱應變中心)任務、開設時
機、程序、編組及相關作業等應遵循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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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應變中心之任務如下:
(一)加強災害防救相關機關(單位、團體)之縱向指揮、督導及橫向協
調、聯繫事宜,處理各項災害應變措施。
(二)協調中央及地方各項災害應變措施。
(三)掌握各項災害狀況,即時傳遞災情,通報相關機關(單位、團體)
應變處理,並定時發布訊息。
(四)災情之蒐集、評估、處理、彙整及報告事項。
(五)中央機關(單位、團體)緊急救災人力、物資之調度與支援及地方
政府資源跨轄區支援事項。
(六)其他有關防救災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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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應變中心依災害防救法(以下簡稱災防法)第二條第一款及第三條第
一項第八款所列災害類別,個別開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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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為掌握重大災害初期搜救應變時效,平日由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結
合內政部消防署、行政院國家搜救指揮中心人員共同因應災害緊急應
變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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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為掌握應變中心開設時機,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平日應即時掌
握災害狀況,於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經評估可能造成之危害,
應依災防法第十四條規定即時開設緊急應變小組,執行各項應變措施
。視需要得通知相關機關(單位、團體)派員參與運作,協助相關應
變作業,並通知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
前項緊急應變小組應就災害之規模、性質、災情、影響層面及緊急應
變措施等狀況,隨時報告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首長,決定緊急
應變小組持續運作、撤除或開設應變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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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重大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首長應視
災害之規模、性質、災情、影響層面及緊急應變措施等狀況,決定應
變中心之開設及其分級,並應於成立後,立即口頭報告中央災害防救
會報召集人(以下簡稱會報召集人)。
多種重大災害同時發生時,相關之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首長,
應即分別成立應變中心。
前二項應變中心成立事宜,應於三日內補提書面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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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應變中心指揮官、協同指揮官及副指揮官規定如下:
(一)指揮官:
1.指揮官一人,由會報召集人指定該次災害之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
管機關首長擔任指揮官,綜理應變中心災害應變事宜。
2.依前點第二項規定,因多種重大災害同時發生分別成立應變中心
,由會報召集人分別指定指揮官。
3.因風災伴隨或接續發生水災及土石流災害等互有因果關係之災害
時,會報召集人原則指定內政部部長為指揮官。
4.因震災、海嘯、火山災害併同發生輻射災害時,會報召集人原則
指定內政部部長為指揮官,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主任委員擔任協
同指揮官,俟震災、海嘯、火山災害應變處置已告一段落,而輻
射災害尚須處理時,指揮官改由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主任委員擔
任,內政部部長改擔任協同指揮官。
5.應變中心成立後,續有其他重大災害發生時,各該災害之中央災
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首長,仍應即報請會報召集人,決定併同應
變中心運作或另成立應變中心及指定其指揮官。
(二)協同指揮官:協同指揮官一人至五人,由會報召集人指定行政院政
務委員或該次災害相關之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首長擔任,協
助指揮官統籌災害應變指揮事宜。
(三)副指揮官:副指揮官一人至五人,其中一人由內政部消防署署長擔
任(除旱災、寒害、動植物疫災及懸浮微粒物質災害外),其餘人
員由指揮官指定之,襄助指揮官及協同指揮官處理應變中心災害應
變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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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之一、重大災害型態未明者,原則由內政部先行負責相關緊急應變事宜
,視災害規模成立緊急應變小組或應變中心,並以內政部部長為
指揮官,再由內政部協同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視災害之類型、
規模、性質、災情及影響層面,立即報告會報召集人,指定內政
部部長為指揮官,或指定該管部會首長為指揮官並移轉指揮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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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應變中心二級以上開設時,編組部會應指派辦理災害防救業務,熟稔
救災資源分配、調度,並獲充分授權之技監、參事、司(處)長或簡
任第十二職等以上職務之專責人員進駐應變中心,統籌處理各該部會
防救災緊急應變及相關協調事宜,並另派幕僚人員進駐應變中心執行
各項災害應變事宜。
前項進駐應變中心專責人員,其輪值原則最多為二至三梯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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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進駐機關(單位、團體)應指派專責通報人員,各中央災害防救業務
主管機關應建立緊急聯絡名冊,如有異動應隨時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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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應變中心開設時機、分級及應進駐機關(單位、團體)規定如下:
(一)風災:
1.二級開設:
(1)開設時機:交通部中央氣象局(以下簡稱中央氣象局)發布海
上颱風警報後,經內政部研判有開設必要。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
甲、經中央氣象局研判後續發布海上陸上颱風警報機率較高時
:內政部、國防部、教育部、經濟部、交通部、衛生福利
部、海洋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原住民族委員會、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行政院國
家搜救指揮中心及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
乙、經中央氣象局研判後續發布海上陸上颱風警報機率較低時
:內政部、交通部、國防部、海洋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
員會、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行政院國家搜救指揮中心
及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
2.一級開設:
(1)開設時機:中央氣象局發布海上陸上颱風警報,預測颱風暴風
圈將於十八小時內接觸陸地時。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風災二級進駐機關及行政院環境保
護署、行政院新聞傳播處、財團法人中華民國佛教慈濟慈善事
業基金會。
(二)震災、海嘯:
1.開設時機:有下列情形之一,經內政部研判有開設必要:
(1)中央氣象局發布之地震震度達六級以上。
(2)中央氣象局發布海嘯警報。
(3)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且災情嚴重,亟待救助。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內政部、外交部、國防部、教育部、
法務部、經濟部、交通部、衛生福利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海
洋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原住民
族委員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行政
院新聞傳播處、行政院國家搜救指揮中心、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
心及財團法人住宅地震保險基金、財團法人中華民國佛教慈濟慈
善事業基金會。
(三)火災、爆炸災害:
1.開設時機:有下列情形之一,經內政部研判有開設必要:
(1)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且災情嚴重,有持續擴大燃燒,無
法有效控制,亟待救助。
(2)火災、爆炸災害發生地點在重要場所(政府辦公廳舍或首長公
館等)或重要公共設施,造成多人傷亡、失蹤,亟待救助。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內政部、國防部、經濟部、交通部、
衛生福利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及行政
院新聞傳播處。
(四)水災:
1.二級開設:
(1)開設時機:有下列情形之一,經經濟部研判有開設必要:
甲、中央氣象局連續發布豪雨特報,七個以上直轄市、縣(市
)轄區為豪雨警戒區域,且其中三個以上直轄市、縣(市
)轄區內為大豪雨警戒區域。
乙、因水災災害或有發生之虞時,有跨部會協調或跨直轄市、
縣(市)支援之需求。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經濟部、內政部、國防部、交通部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及國家災害防救
科技中心。
2.一級開設:
(1)開設時機:有下列情形之一,經經濟部研判有開設必要:
甲、中央氣象局連續發布豪雨特報,七個以上直轄市、縣(市
)轄區內二十四小時累積雨量達二百毫米,且其中三個以
上直轄市、縣(市)轄區內二十四小時累積雨量達三百五
十毫米。
乙、五個以上直轄市、縣(市)政府災害應變中心二級以上開
設。
丙、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二級開設後,中央氣象局持續發布豪雨
特報,且災情有持續擴大趨勢。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水災二級進駐機關及教育部、衛生
福利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原住民族委員會、國家通訊傳播
委員會、行政院新聞傳播處、行政院國家搜救指揮中心。
(五)旱災:
1.開設時機:經濟部水利署發布之水情燈號有二個以上供水區橙燈
或一個以上供水區紅燈。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經濟部、內政部、國防部、教育部、
交通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衛生福利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科技部、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行政院新聞傳播處及國家災害
防救科技中心。
3.前目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得以定期召開工作會議方式運作。
(六)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及工業管線災害:
1.開設時機:
(1)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工業管線災害估計有下列情形之一,經
經濟部研判有開設必要:
甲、有十人以上傷亡、失蹤,且災情嚴重,有持續擴大蔓延,
無法有效控制。
乙、陸域污染面積達十萬平方公尺以上,無法有效控制。
(2)輸電線路災害估計有十人以上傷亡、失蹤,或十所以上一次變
電所全部停電,預估在三十六小時內無法恢復正常供電,且情
況持續惡化,無法有效控制,經經濟部研判有開設必要。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經濟部、內政部、國防部、交通部、
勞動部、衛生福利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及行政院新聞傳播處。
(七)寒害:
1.開設時機:中央氣象局發布臺灣地區平地氣溫將降至攝氏六度以
下,連續二十四小時之低溫特報,有重大農業損失等災情發生之
虞,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研判有開設之必要。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內政部、國防部
、交通部、衛生福利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
室、行政院新聞傳播處及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
3.前目進駐機關(單位)得以定期召開工作會議方式運作。
(八)土石流災害:
1.開設時機:土石流災害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且災情嚴
重,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研判有開設必要。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內政部、國防部
、教育部、經濟部、交通部、衛生福利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原住民族委員會、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行政院新聞傳播處、
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
(九)空難:
1.開設時機:航空器運作中發生事故,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
蹤,且災情嚴重,經交通部研判有開設必要。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交通部、內政部、外交部、國防部、
法務部、經濟部、衛生福利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大陸委員會
、海洋委員會、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及行政院新聞傳播處。
(十)海難:
1.開設時機:我國臺北飛航情報區內發生海難事故,船舶損害嚴重
,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且災情嚴重,經交通部研判有
開設必要。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交通部、內政部、外交部、國防部、
法務部、經濟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衛生福利部、行政院環境
保護署、大陸委員會、海洋委員會、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及行
政院新聞傳播處。
(十一)陸上交通事故:
1.開設時機:有下列情形之一,經交通部研判有開設必要:
(1)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且災情嚴重,亟待救助。
(2)重要交通設施嚴重損壞,造成交通阻斷。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交通部、內政部、國防部、衛生福
利部、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及行政院新聞傳播處。
(十二)毒性化學物質災害:
1.開設時機:有下列情形之一,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研判有開設
必要:
(1)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且災情嚴重,亟待救助。
(2)污染面積達一平方公里以上,無法有效控制。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內政部、國防
部、經濟部、交通部、勞動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衛生福利
部、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及行政院新聞傳播處。
(十三)礦災:
1.開設時機:估計有十人以上傷亡、失蹤,且災情嚴重,亟待救
助,經經濟部研判有開設必要。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經濟部、內政部、國防部、交通部
、勞動部、衛生福利部、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及行政院新聞
傳播處。
(十四)森林火災:
1.開設時機:森林火災被害面積達五十公頃或草生地達一百公頃
以上,且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研判有開設必要。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內政部、國防
部、交通部、衛生福利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原住民族委員
會、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及行政院新聞傳播處。
(十五)動植物疫災:
1.開設時機:有下列情形之一,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研判有開設
必要:
(1)國內未曾發生之外來重大動物傳染病(如犬貓族群間流行之
狂大病、牛海綿狀腦病、立百病毒、非 O 型口蹄疫、H5N1
高病原性禽流感或與中國大陸 H7N9 高度同源之龠流感、非
洲豬瘟等)侵入我國,發生五例以上病例或二個以上直轄市
、縣(市)發生疫情,或經國際疫情資料研判,外來重大動
物傳染病侵入我國風險增加,有侵入我國致生重大疫災之虞
,並對社會有重大影響者。
(2)國內未曾發生之植物特定疫病蟲害侵入我國,有蔓延成災之
虞,並對社會有重大影響者。
(3)國內既有之重大動植物疫病蟲害(如高病原性禽流感、0 型
口蹄疫等)跨區域爆發,對該區域動植物防疫資源產生嚴重
負荷,需進行跨區域支援、人力調度時。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內政部、外交
部、國防部、經濟部、財政部、交通部、勞動部、衛生福利部
、教育部、海洋委員會、大陸委員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國
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及行政院新聞傳播
處。
3.進駐機關(單位、團體)依疫情狀況及應變需要派員參與工作
會議,並依動植物疫災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等相關規定
參與該應變中心之任務分工及分組運作。
(十六)生物病原災害
1.開設時機:有傳染病流行疫情發生之虞,經衛生福利部研判有
開設必要。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依流行疫情狀況及應變需要通知有
關機關(單位、團體)派員參與會議或進駐。
3.生物病原災害得適用傳染病防治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十七)輻射災害:
1.開設時機(放射性物質意外事件、放射性物料管理及運送等意
外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經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研判有開
設必要:
(1)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且災情嚴重,亟待救助。
(2)污染面積超過一千平方公尺以上,無法有效控制。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內政部、國
防部、經濟部、交通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衛生福利部、行
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及行政院新聞傳播處
。
3.有關輻射彈爆炸事件、核子事故、境外核災之開設時機及進駐
機關(單位、團體),分別依我國反恐應變機制相關規定、核
子事故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境外核災處理作業要點辦
理。
(十八)懸浮微粒物質災害:
1.開設時機:因事故或氣象因素使懸浮微粒物質大量產生或大氣
濃度升高,空氣品質達一級嚴重惡化(PM10 濃度連續三小時
達 1250 μg/m3 或二十四小時平均值達 505 μg/m3 ;PM2.
5 濃度二十四小時平均值達 350.5 μg/m3) ,空氣品質預測
資料未來四十八小時(二天)及以上空氣品質無減緩惡化之趨
勢,且全國同時有二分之一以上直轄市、縣(市)成立應變中
心時,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研判有開設必要者。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內政部、經濟
部、交通部、國防部、衛生福利部、教育部、勞動部、科技部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行政院災害防
救辦公室及行玫院新聞傳播處。
(十九)火山災害:
1.二級開設:
(1)開設時機:經交通部、科技部、經濟部、火山專家諮詢小組
共同評估,並經內政部研判有開設必要時。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內政部、國防部、教育部、經濟
部、交通部、衛生福利部、海洋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災害防
救辦公室、行政院國家搜救指揮中心、、國家災害防救科技
中心及大屯火山觀測站。
2.一級開設:
(1)開設時機: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二級開設後,經交通部、科技
部、經濟部、火山專家諮詢小組共同評估,並經內政部研判
有開設必要時。
(2)進駐機關(單位、團體):火山災害二級進駐機關、行政院
新聞傳播處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佛教慈濟慈善事業基金會。
(二十)其他災害:依法律規定或由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指定之中央災害防
救業務主管機關之災害認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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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決定應變中心開設時機及其分級後,應
通知前點各款進駐機關(單位、團體)或其他必要之相關應變機關
(單位、團體)派員進駐。
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得視災情狀況或應進駐機關(單位、團
體)所請,經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前點各款進駐機關(單位、
團體)免派員進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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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通知相關機關(單位、團體)進駐後,
進駐機關(單位、團體)應依第十點所定開設時機,於一小時內完
成進駐,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並應掌握進駐人員之出席情形
,向指揮官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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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各機關(單位、團體)進駐應變中心之任務如下:
(一)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
辦理災情分析與防救災策略及作為等,供指揮官決策參裁建議。
(二)內政部:
1.辦理風災、震災、火災、爆炸、火山災害成立應變中心之幕僚
作業。
2.督導地方政府、警察、民政、消防等單位執行災情查報。
3.督導消防等單位執行災害搶救。
4.督導災區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及處理。
5.督導消防、警察單位等執行森林火災原因鑑定及火首偵緝。
6.督導國家公園範圍林地內災情蒐集及通報。
7.督導國家公園範圍林地內災害搶救及善後處理。
8.督導地方政府協助罹難者家屬處理殯葬事宜。
9.督導災區之治安維護、交通疏導、犯罪偵防及協助罹難者屍體
相驗。
10.調派直升機協助搜救、勘災、空投及傷患後送。
(三)外交部:
1.災害有外籍人士傷亡或失蹤之協助處理。
2.國際救援之協調及聯繫。
3.協助辦理外僑撤離、疏散及保護。
4.其他有關涉外之協調及聯繫事項。
(四)國防部:
1.督導國軍主動支援重大災害之搶救。
2.提供國軍戰情系統蒐集之災情資料。
3.督導軍事單位災情蒐集及通報。
4.督導憲兵單位協助執行災區治安維護。
5.督導國軍救災裝備、機具之支援調度。
(五)財政部:
1.救災款項之撥付。
2.災害內地稅之減免。
3.災害關稅之減免。
4.督導國有財產署轄管林地內災情蒐集及通報。
5.督導國有財產署轄管林地內災害搶救及善後處理。
6.國有財產署轄營林地內防救災之協調。
7.災區國有土地之租金減免及其他協助事項。
(六)教育部:
1.督導各級學校、社會教育機構防救災措施、災情蒐集及通報。
2.督導大學實驗林管理處轄營林地內災情蒐集及通報。
3.督導大學實驗林管理處轄管林地內災害搶救及善後處理。
4.督導大學實驗林管理處轄管林地內防救災之協調。
5.督導各級學校開設收容所及其他相關防救災事項。
6.有關各級學校登山隊伍之聯繫。
(七)法務部:
1.督導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儘速辦理罹難者屍體相驗工作。
2.督導各矯正機關之安全維護。
(八)經濟部:
1.辦理水災、旱災、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礦災
及工業管線災害成立應變中心之幕僚作業。
2.河川、水庫之水位、水庫洩洪及洪水預警之提供。
3.綜合性治水措施之執行及河州揚塵防制。
4.經濟部所轄工業區、港有關防救災措施之督導。
5.督導公民營事業有關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等防救災
措施、搶修、維護及災情查報、彙整。
6.督導公民營事業有關公用氣體、油料、自來水及電力供應之協
調。
7.發布旱災預警警報、統籌協調用(配)水緊急應變措拖之實施
。
8.督導公民營礦場有關礦災防救及災情查報、彙整。
9.督導工業管線防救災措施、搶修、維護及災情查報、彙整。
(九)交通部:
1.辦理空難、海難及陸上交通事故成立應變中心之幕僚作業。
2.鐵路、公路、橋梁與相關交通設施防救災措施之災情查報、彙
整及緊急搶修之聯繫。
3.協助各機關辦理交通運輸工具之徵用。
4.鐵路、公路、航空、海運等交通狀況之查報、彙整。
5.氣象、地震、海嘯等災害防範有關資料之提供。
6.督導辦理遊客安置。
7.其他有關交通應變措拖事項。
(十)行政院主計總處:
協調救災款項之調度,並請各級主計單位確實依「重大天然災害
搶救復建經費簡化會計手續處理要點」,配合協助各機關辦理災
害搶救、善後復原等經費之核支。
(十一)行政院新聞傳播處:
1.協調各機關處理災害預警、準備、應變、復原重建等新聞發布
及政策宣導。
2.協調傳播媒體協助報導災情及緊急應變相關資訊。
3.協調辦理應變中心記者會召開相關事宜。
4.其他有關新聞發布及處理。
(十二)衛生福利部:
1.辦理生物病原災害成立應變中心之幕僚作業。
2.督導災區緊急醫療及後續醫療照護。
3.督導災區藥品及警療器材調度。
4.督導災後食品衛生、飲用水安全及環境衛生處理。
5.督導災區災民生活必需品之儲備、運用及供給。
6.督導災區災民之安置及救助。
7.督導災後防疫及居民保健。
(十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辦理毒性化學物質及懸浮微粒物質災害成立應變中心之幕僚作
業。
2.督導災區環境之清理。
3.督導災區環境消毒及飲用水水質管制之抽驗。
4.督導災後嚴重污染區之隔離、處理及追蹤管制。
5.協助流動廁所之調度。
6.其他有關環境保護、毒性化學物質及懸浮微粒物質災害應變措
施。
(十四)海洋委員會:
1.海上船舶碰撞及其他糾紛之蒐證、處理。
2.海難之船舶、人員與海上失事之航空器、人員之搜索、救助及
緊急救護。
3.海洋災害之救護。
(十五)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1.督導所轄農場災民生活必需品之儲備、運用及供給。
2.督導所轄農場災民生活之安置及救助。
3.督導所轄森林保育處、農場轄管林地內災情蒐集及通報。
4.督導所轄森林保育處、農場轄管林地內災害搶救及善後處理。
5.其他有關所轄森林保育處、農場轄管林地內防救災協調事項。
(十六)科技部:
1.督導所轄科學園區執行防救災事項。
2.衛星影像之提供及協助解讀分析。
(十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1.辦理寒害、森林火災及土石流災害、動植物疫災成立應變中心
之幕僚作業。
2.督導農、林、漁、牧及農田水利等單位辦理災害防救事項。
3.調查農、林、漁、牧及農田水利等災害損失及善後處理。
4.協調救災糧食之供應調節。
5.土石流、森林火災之災害訊息傳遞及處理。
6.督導所轄森林遊樂區管理或經營單位辦理災害防救事項。
7.高空航照之提供。
8,其他有關農業災害處理。
(十八)勞動部:
1.督導勞工作業場所災害應變處理。
2.協調各類技術人員協助救災。
3.督導勞工傷亡災害之檢查及善後處理。
4.宣導外籍勞工相關病疫防治措拖。
(十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1.協調公共設施主管機關徵調相關技師辦理危險公共設施受損鑑
定事宜。
2.協調公共工程中央主管機關進行搶救、搶修及搶險。
(二十)原住民族委員會:
1.協調原住民族地區災民生活必需品之儲備、運用及供給。
2.協調原住民族地區災民生活之安置及救助。
3.協調原住民族地區災情蒐集及通報。
4.協調原住民族地區重大災害搶救及善後處理。
5.其他有關原住民族地區防救災協調事項。
(二十一)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1.執行廣電媒體錯誤報導之核處。
2.通訊傳播系統防救災措施之督導、災情查報及彙整、緊急搶
修之聯繫。
(二十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協助、督導承辦金融機構配合辦理災區金融優惠融通。
2.保險理賠之協助。
3.災害證券市場之管理。
(二十三)大陸委員會:
1.辦理協調、聯繫兩岸及港澳事務。
2,大陸人民及港澳居民傷亡或失蹤之協助處理。
(二十四)行政院國家搜救指揮中心:
配合搜救支援調度。
(二十五)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
1.提供災害潛勢資料分析、預警及建議。
2.災害相關空間圖資分析研判。
(二十六)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1.辦理輻射災害成立應變中心之幕僚作業。
2.提供輻射災害之專業技術諮詢。
3.督導核子反應器設施搶救、輻射偵測、劑量評估及事故處理
。
4.督導輻射防護及管制。
5.協調國外技術援助。
6.輻射災害災情彙整及通報處理。
(二十七)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協助辦理收容照顧災民之法律服務事項。
(二十八)財團法人住宅地震保險基金:
協助辦理震災後政策性住宅地震保險受災戶理賠及發放臨時住
宿費用。
(二十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佛教慈濟慈善事業基金會:辦理災害現場救
災人員後勤協助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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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應變中心開設地點規定如下:
(一)風災、震災、火災、爆炸、火山災害、水災、公用氣體、油料管
線、輸電線路、礦災、工業管線、空難、海難、陸上交通事故及
毒性化學物質、懸浮微粒物質災害,輻射災害應變中心,原則設
於內政部消防署,供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與相關機關(單
位、團體)執行有關緊急應變措施及行政支援事項。另主導應變
中心運作所需幕僚作業、網路資訊、新聞處理、部會管制、災情
綜整、文書記錄、安全維護及後勤庶務等各項工作所需人力,以
及應變中心成立期間所耗水、電、耗材與各項庶務所需經費,由
各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負責;相關資訊、通訊等設施,由
內政部消防署協助操作及維護。
(二)前款或其他災害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得視處理緊急應變措
施之需要,陳報會報召集人另擇應變中心之成立地點及決定運作
方式。
(三)為免應變中心因重大災害致無法運作,或為支援跨直轄市、縣(
市)處理區域性重大災害,啟動備援中心時,應報請指揮官擇定
備援中心場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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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應變中心成立後,由指揮官親自或指定副指揮官定期發布訊息。
機關(單位、團體)派員進駐應變中心後,指揮官、協同指揮官或
副指揮官應即召開工作會報,瞭解相關單位緊急應變處置情形及有
關災情,並指示相關應變措施。
應變中心開設運作期間,由副指揮官以上人員定時並視災情狀況隨
時召開工作會報,各進駐機關(單位、團體)及功能分組主導機關
應於工作會報提出報告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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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直轄市、縣(市)政府無法因應災害處理時,該災害之中央災害防
救業務主管機關應主動派員協助,或依直轄市、縣(市)政府之請
求,指派協調人員提供支援協助。
前項協調人員及編組作業如下:
(一)協調官:進駐地方政府應變中心或前進指揮所,負責協調中央支
援救災事宜,並擔任應變中心聯絡窗口。
(二)前進協調所:視受災地區災情及地方政府請求支援情形,經指揮
官同意後,成立應變中心前進協調所。
(三)編組及先期作業:協調官及前進協調所由相關進駐機關派員組成
。
應變中心或前進協調所協調重要事項時,得通知直轄市、縣(市)
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指派協調人員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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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應變中心依各類型災害應變所需,設參謀、訊息、作業、行政等群
組,各群組下設功能分組,處理各項災害應變事宜。
各功能分組之主導機關、配合參與機關及其任務如下:
(一)參謀群組:轉化防救災有關情資並綜整統籌防救災作業決策及救
災措施建議。
1.幕僚參謀組:由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主導,各該災害中央災
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國防部、經濟部、交通部、內政部、行
政院農業委員會配合參與,辦理災情分析、後續災情預判與應
變、防救災策略與作為等供指撢官決策參裁建議事宜。
2.管考追蹤組:由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主導,各該災害中央災
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配合參與,辦理各項應變事項執行及指揮
官或工作會報指裁示事項辦理情形管考追蹤事宜。
3.情資研判組:由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主導,經濟部、行政院
農業委員會、原住民族委員會、內政部(消防署、營建署)、
中央氣象局、交通部公路總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配合參與,
辦理提供各項災害潛勢資料分析、預警應變建議及相關災害空
間圖資分析研判等事宜。
4.災情監控組:由各該災害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主導,經
濟部、交通部、衛生福利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原住民族委
員會、內政部(警政署、營建署、消防署)配合參與,辦理災
情蒐報查證追蹤事宜及監看新聞媒體報導,並綜整各分組所掌
握最新災情,定時製作災情報告上網發布。
(二)訊息群組:綜整轉化各項防災應變相關資訊,有效達成災防資訊
公開普及化之目標。
1.新聞發布組:由行政院新聞傳播處主導,各該災害中央災害防
救業務主管機關、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內政部(警政署警察
廣播電臺)配合參與,辦理召開應變中心記者會、新聞發布、
錯誤報導更正、民眾安全防護宣導及新聞媒體聯繫溝通等事宜
。
2,網路資訊組:由各該災害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主導,國
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內政部(消防署)配合參與,掌握防災及
應變資訊傳遞狀況,辦理防災、應變資訊普及公開與災變專屬
網頁之資料更新及維護事宜。
(三)作業群組:統籌辦理各項防救災工作執行事宜。
1.支援調度組:由國防部主導,經濟部、交通部、海洋委員會(
海巡署)、內政部(警政署、營建署、消防署)配合參與,辦
理結合全民防衛動員準備體系,掌握追蹤救災所調派之人力、
機具等資源之出發時間、位置及進度,辦理資源調度支援相關
事宜。
2.搜索救援組:由內政部(消防署、警政署、空中勤務總隊)主
導,行政院國家搜救指揮中心、國防部、海洋委員會(海巡署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裸教慈濟慈善事業基金會配合參與,辦
理人命搜救及緊急搶救調度支援事宜。
3.疏散撤離組:由各該災害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主導,國
防部、經濟部、交通部、教育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原住民
族委員會、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內政部(民政司、警政署
、營建署、消防署)配合參與,掌握地方政府執行災害危險區
域民眾緊急避難、疏散、撤離人數之統計與通報民眾遠離危險
區域勸導情形及登山隊伍之聯繫、管制等相關疏散撤離執行情
形。
4.收容安置組:由衛生福利部主導,國防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原住民族委員會、教育部、交通部(觀光局)配合參與,掌
握各地收容所開設地點、遊客安置及收容人數等事項,並辦理
臨時災民收容及救濟慰助調度等支援事宜。
5.水電維生組:由經濟部主導,國防部、交通部、內政部(消防
署)、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配合參與、整合自來水、電力、電
信、瓦斯、油料災情、搶修進度、修復時間等資訊、並協調辦
理水電維生設施搶通、調度支援事宜。
6.交通工程組:由交通部主導,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原住民族委
員會、內政部(營建署)配合參與,彙整國道,省道、縣道、
鄉道、農路等所有道路交通災情、搶修進度、修復時間等資料
,並協調辦理各種道路搶通、運輪調度支援事宜。
7.農林漁牧組: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導,海洋委員會(海巡署
)配合參與,辦理各地漁港船舶進港避風、大陸船員暫置、掌
握土石流潛勢區域、發布土石流警戒及農林漁牧損失之處理及
各地蔬果供應之調節。
8.民間資源組:由衛生福利部主導,督導、掌握直轄市、縣(市
)政府民生物資整備及運兩志工之情形。
9.醫衛環保組:由衛生福利部主導,國防部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配合參與,辦理緊急醫療環境衛生消毒調度支援事宜,掌握急
救責任醫院收治傷患情形及環境災後清理、消毒資訊。
10.境外救援組:由外交部主導,各該災害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
機關、大陸委員會配合參與,掌握境外援助資訊及進度,並辦
理相關協調及聯繫。
11.輻災救援組:由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主導,國防部、經濟部、
中央氣象局、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內政部(消防署、警政
署、空中勤務總隊)配合參與,辦理輻災救援等事宜。
(四)行政群組:統籌辦理應變中心會務、行政及後勤事宜。
1,行政組:由各該災害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主導,辦理應
變中心會議幕僚及文書紀錄。
2,後勤組:由各該災害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主導,辦理應
變中心運作後勤調度支援事宜。
3,財務組:由財政部主導,行政院主計總處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會配合參與,辦理救災財務調度支援及統籌經費動支核撥事宜
。
各功能分組主導機關未進駐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時,則該功能分組主
導機關則由各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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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指揮官得視實際情形,彈性啟動功能分組或增派其他機關派員進駐
,並得指派功能分組主導機關統籌支援地方政府之必要協助。
各功能分組之成員機關應依需要,派遣所屬權責單位派員進駐;各
分組主導機關亦得視實際需要,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機關
派員參與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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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各功能分組啟動後,應依下列程序進行應變作業:
(一)召開功能分組會議,由主導機關派員主持會議,並製作會議紀錄
,依會議之決議及分工,由分組內各組成機關落實執行。
(二)協調整合分組內各組成機關,執行災情查報、監控、資源調度、
災害搶救,並聯繫地方政府,提供支援協助。
(三)各功能分組之運作,應由主導機關記錄,送行政組彙整(含電子
檔)。對於災害處理之協調結果,應由主導機關於工作會報中提
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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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為處理災害防救事宜或配合應變中心執行災害應變措施,災害防救
業務計畫指定之機關、單位或公共事業應開設緊急應變小組,執行
災害通報及應變相關事宜。
各機關、單位或公共事業開設之緊急應變小組,應執行下列緊急應
變事項:
(一)緊急應變小組由機關首長、單位主管或公共事業負責人擔任召集
人,召集所屬單位、人員及附屬機關予以編組,並指派簡任或同
職等職務人員為該小組業務主管,擔任各該機關、單位或公共事
業災害防救業務聯繫協調窗口。
(二)緊急應變小組應有固定作業場所,設置傳真、聯絡電話及相關必
要設備,指定二十四小時聯繫待命人員,受理電話及傳真通報,
對於突發狀況,立即反映與處理。
(三)緊急應變小組應於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即行運作,主動互相
聯繫協調通報,並執行災情蒐集、查證、彙整、通報、災害搶救
及救災資源調度等緊急措施。
(四)緊急應變小組應於應變中心成立後,配合執行災害應變措施,持
續運作至災害狀況解除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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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機關(單位、團體)進駐人員應掌握各該機關(單位、團體)緊
急應變處置情形及相關災情,隨時向指揮官、協同指揮官或副指
揮官報告處置狀況,並通報相關機關(單位、團體)。
機關(單位、團體)進駐應變中心之人員,應接受應變中心指揮
官之指揮、協調及整合。
進駐人員對於長官指示事項、交辦案件或災情案件應確實交接,
值勤期間不得擅離崗位,以因應緊急事故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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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災害狀況已不再繼續擴大、臺灣本島陸上颱風警報解除或災情已
趨緩和,緊急應變任務需求減少時,經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
關或進駐機關提報,指揮官得調整應變中心之分級或縮小編組規
模,對已無執行緊急應變任務需要之進駐機關(單位,團體)人
員予以歸建。
前項歸建人員之機關(單位、團體)得視災害應變需要,依第二
十點第二項第四款規定,配合執行災害應變措施,持續運作至災
害狀況解除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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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災害緊急應變處置已完成,且後續復原重建可由各相關機關、單
位、團體自行辦理,無緊急應變任務需求時,經中央災害防救業
務主管機關提報後,指揮官得以口頭或書面報告會報召集人撤除
應變中心。應變中心撤除後,各進駐機關(單位、團體)應詳實
記錄應變中心成立期間相關處置措施,送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
機關彙整、陳報;各項災後復原重建措施,由各相關機關(單位
、團體)依權責繼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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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各進駐機關(單位、團體)相關人員執行應變中心各項任務成效
卓著者,由進駐機關(單位、團體)依規定敘獎;其執行不力且
情節重大者,依規定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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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各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顏應就下列事項定期辦理演習,並訂
定細部作業規定:
(一)應變中心任務。
(二)指撣官、協同指捧官及副指輝官規劃。
(三)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緊急應變小組運作。
(四)各進駐機關(單位、團體)任務。
(五)應變中心開設場地。
(六)訊息發布及工作會報召開機制。
(七)工作會報及記者會報告事項。
(八)前進協調所、協調官及任務。
(九)災害各階段應變注意事項。
(十)功能分組組成及分工。
(十一)應變中心縮編及撤除。
(十二)附件:包含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進駐人員分工、應變
中心開設簽文範本、通報單(開設、撤除通知及聯繫地方)
範本(簡訊及傳真)、簽到表範本、會議紀錄範本、新聞媒
體監看處理及新聞監看彙整總表範本、新聞發布作業說明資
料、重要事項交辦單及民眾報案單範本、專貴人員及專責通
報人員聯絡名冊。
各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得視災害應變需要,調整細部規定
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