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法規名稱:
緊急救護辦法 (85/10/16修正)
第 13 條
直轄市、縣 (市) 消防機關依據下列各款之規定,實施救護車輛及裝載物
品之消毒或去污處理:
一  定期消毒:每月一次。
二  使用後之消毒:每次使用後。
三  去污處理:每次運送受化學、輻射物質污染之傷病患後。
實施前項之定期消毒時,應將其情形記入消毒實施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