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9/07/06
一、為避免消防安全設備檢查與檢修申報抽複查混淆,爰刪除第一款第一目「檢修申
報」等文字,並酌作文字修正及配合修正附表一。
二、參酌臺中市政府消防局建議及「加強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及取締執行要點」規定
之精神,由各消防機關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十二條場所之危險程
度分類列管,並依轄區特性、人力等自行規劃訂定執行頻率,落實消防安全檢查
;但對於營業場所、收容需醫療照護之避難弱者場所、幼兒與學童場所及特殊空
間場所,應列為優先消防安全檢查之場所,爰修正第一款第二目規定,刪除定期
清查次數並增列應優先檢查之場所。
三、配合第一款第一目刪除「檢修申報」等文字,增列第一款第三目消防安全設備檢
修申報應依「消防機關受理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及複查注意事項」抽複查,以
資明確,其餘目次配合調整。
四、按各類場所危險程度不同,而有不同分級之不合格場所公告標準,爰於修正規定
第一款第七目以附表三之一增列營業場所不合格張貼標示及公告周知之要件,以
資明確;各消防機關於作成張貼標示及公告之處分時,應告知受處分人得於收受
處分翌日起三十日內,依訴願法提起救濟;另明定各消防機關更新登載於消防署
網站資料之時限。
- 104/01/12
一、本點第二款第二目之二、之三及第六目之二配合「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
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二項第三款用語定義,爰將「液化石油氣
容器連接燃氣設施之場所」修正為「液化石油氣容器串接使用場所」,並於第二
款第二目之二增列但書規定:「但液化石油氣容器串接使用場所,不在此限。」
另配合修正附表八及附表十三。
二、第二款第二目之四、之六、之七、 之八之檢查頻率酌予修正。
- 102/01/22
一、因監察院調查新北市五股區新興堂香舖爆炸釀災案後,審核意見認為應加強管制
專業爆竹煙火施放相關人員,內政部於 101 年 11 月 6 日召開研商會議。會
議決議將曾取締未經許可施放專業爆竹煙火之人員、及近期有擔任施放專業爆竹
煙火並有從事爆竹煙火相關行業之人員,列入「消防機關辦理消防安全檢查注意
事項」相關規定,定期重點訪視。
二、因曾取締未經許可施放專業爆竹煙火人員其潛在危險較大,故比照曾查獲非法儲
存爆竹煙火人員,於受行政處分確定後三年內,每半年至少前往訪視一次,修正
(二)、2、(12) 。另考量前揭會議決議所稱「從事爆竹煙火相關行業」其範
疇不易認定,且實務上專業爆竹煙火之施放人員大都為取得爆竹煙火監督人資格
者,爰增訂(二)、2、(13) ,合格之爆竹煙火監督人且曾施放專業爆竹煙火
者,每半年至少前往訪視一次。並配合上開修正,修正(二)、6、(4)造冊列
管規定及相關表件並增訂(二)、6、(5)造冊列管規定。
三、相關文字款次配合修正。
- 101/08/08
一、考量製造、儲存或處理公共危險物品達管制量三十倍以上場所,因場所規模較大
,使用公共危險物品種類較多,製程特性亦較為複雜,爰修正為第一種檢查,由
專責檢查小組進行公共危險物品場所位置、構造、設備及消防安全設備等相關消
防安全檢查,故將本點現行規定(二)、2.(1) 前段移列至(一)、3.,惟考
量各轄區特性不同,加註本項檢查得由消防機關視轄區狀況及特性,由轄區分隊
執行檢查或共同執行檢查。至本點現行規定(一)、3.至(一)、7.配合調整為
(一)、4.至(一)、8.。
二、本點(二)、2.(1) 前段移列至(一)、3.後,文字酌作修正。
三、本點(二)、2.(10)有關曾取締之違規爆竹煙火場所檢查規定部分,考量因取
締年代已久,場所可能已改建或現場已不存在,爰增列但書規定。
四、本點(二)、2.(11)有關曾查獲非法製造及儲存爆竹煙火人員訪視規定部分,
考量部分個案確有列管多年,影響當事人生活之虞;又為符比例原則,爰就受刑
事處分及行政處分者,分列訪視期程。
- 99/01/13
一、考量實務上專責檢查小組人力有限,爰將本點(一)、1 及 2 有關危險物品管
理之檢查移列本點(二)、2 ,由轄區分隊執行,並於本點(一)第一種檢查之
7 ,增列消防機關必要時得指派專責檢查小組協助進行第二種檢查,以保持機關
運用人力之彈性。
二、參酌「內政部加強液化石油氣相關場所安全管理督導計畫」(以下簡稱液化石油
氣計畫)陸、三、(四)、2 ,於本點(二)、2 增列附表十;參酌「內政部加
強爆竹煙火場所安全檢查督導計畫」(以下簡稱爆竹督導計畫)陸、三、(七)
及「內政部消防署加強爆竹煙火製造場所及儲存場所安全管理執行計畫」(以下
簡稱爆竹執行計畫)伍、三、(一),於本點(二)、2 增列附表十一;並酌予
修正附表六至附表九。
三、參酌「內政部加強公共危險物品場所消防安全檢查督導計畫」(以下簡稱危物計
畫)伍及陸、三、(一)、1 ,於本點(二)、2、(1)增列公共危險物品場所
檢查期程,並考量部分場所腹地廣大、型態複雜,消防機關人力有限,故增列有
關抽查之機制,以為因應;參酌液化石油氣計畫伍、一至五,於本點(二)、2
、(2)及(3)增列液化石油氣場所檢查期程;參酌「內政部加強燃氣熱水器及
其配管承裝業督導計畫」(以下簡稱燃氣熱水器計畫)陸、五,於本點(二)、
2、(4)增列燃氣熱水器承裝業檢查期程;參酌爆竹督導計畫伍,於本點(二)
、2、(5)至(11)增列爆竹煙火場所檢查期程。
四、參酌危物計畫陸、二、液化石油氣計畫陸、二及七、(三)、燃氣熱水器計畫陸
、一、(一)、1 及柒、二、爆竹督導計畫參、一及陸、三、(七)、爆竹執行
計畫伍、一、(一)及配合實務所需,於本點(二)、6 增列危險物品相關清冊
之建立規定。
五、款次及表次依序調整,並酌予修正部分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