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消防安全檢查計畫:
(一)年度檢查計畫:消防機關應針對轄區特性於每年十月二十日前,擬
定次年度消防安全檢查計畫及檢查人員名冊(如附表十之一及附表
十之二),函報本署備查,其內容如下:
1.各種消防安全檢查對象數。
2.檢查分工及專責檢查小組之編組。
3.依轄區特性及列管場所危險程度訂定檢查期限,並排定檢查順序
。
4.消防安全檢查督導及抽查。
(二)月檢查計畫:消防機關應於每月二十日前依下列事項,排定次月檢
查對象及日程(如附表十一):
1.年度檢查計畫之檢查進度。
2.前次檢查不合格場所之複查日程。
3.配合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聯合稽查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