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90/11/12
一、配合立法體例,修正不列內部單位名稱,以資彈性。
二、另為配合「災害防救法」之公布施行及本署業務需要,調整內部單位組設如下:
(一)將原「災害預防組」及「災害調查組」修正為「火災預防組」及「火災調查組
」。
(二)增設單位:
1.綜合企劃組:專責釐定消防及災害防救制度或彙報年度施政計畫、各級消防
及災害防救組織設立及人力調配,蒐集各國消防及災害防救資料之研究及消
防專業刊物之編纂發行等業務。
2.災害管理組:為預防災害或有效推動災害應變措施,成立災害管理組,掌理
災害防救法令、災害分級制度之研議,加強災害防救教育宣導及預警通報系
統之建置,以密切配合行政院中央災害防救委員會業務。
3.危險物品管理組:由於危險物品相關業務急速擴增,亟須成立專責單位,規
劃督導危險物品安全管理制度,研擬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安全設
備基準及其設施會審會勘業務,違法案件之處理等事項,以應業務實際需要
。
4.民力運用組:政府財力有限,民間力量無窮,消防及災害防救工作,需廣泛
輔導及運用民間組織,目前已成立義勇消防人員、鳳凰志工、婦女防火宣導
隊、睦鄰救援隊及民間救難團體等組織,應成立專責單位,負責規劃民力團
體災害防救計畫及其編組、認證、管理等各項福利,俾有效管理並充分運用
民間資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