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94/06/01
一、因應災害防救法公布施行及行政院災害防救委員會成立後,消防署統籌兼辦各項
災害防救任務,亟需延攬各類專業技術人才,以因應勤業務實際需要,爰調整原
科員、技士等職務之員額,減列科員員額十人改置為技士。
二、另原條文所置科員職務,僅單列警察官制,緣係前次修正消防署機關組織、職務
及員額時,為避免延擱法案審查進度,而影響救災機制之建立,故未及時補正。
為考量未來消防署人才之多元進用,並兼顧現職辦事員、書記陞遷權益,擬將科
員職務,由「警佐或警正」修正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
職等或警佐或警正」。
- 90/11/12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八條移列。
二、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