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絕依第二十六條所為之勘查、查詢、採取、保存或破壞火災現場者,處 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火災調查,旨在查明原因,確定責任,及作為爾後防救之參考,其必要之勘查、查詢 ,如遭拒絕或破壞現場,勢難達成任務,故對違反者予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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