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災害防救會報設置要點

修正日期:112/02/10 檢視歷史法規
發布文號:院臺忠字第1125002582號
一、行政院(以下簡稱本院)為推動災害之防救,特依災害防救法第六條
    規定,設中央災害防救會報(以下簡稱本會報)。
二、本會報之任務如下:
(一)決定災害防救之基本方針。
(二)核定災害防救基本計畫及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之災害防救業
      務計畫。
(三)核定重要災害防救政策及措施。
(四)核定全國緊急災害之應變措施。
(五)督導、考核中央及直轄市、縣(市)災害防救相關事項。
(六)督導、推動災後復原重建措施。
(七)指定災害防救法或其他法律未規定之其他災害及其中央災害防救業
      務主管機關。
(八)其他依法令所規定事項。
三、本會報置召集人一人,由本院院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本院副院
    長兼任;委員二十八人至三十二人,由院長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
    :
    本院政務委員。
(二)本院秘書長。
(三)本院發言人。
(四)本院政務副秘書長。
(五)內政部部長。
(六)外交部部長。
(七)國防部部長。
(八)財政部部長。
(九)教育部部長。
(十)法務部部長。
(十一)經濟部部長。
(十二)交通部部長。
(十三)勞動部部長。
(十四)本院農業委員會主任委員。
(十五)衛生福利部部長。
(十六)本院環境保護署署長。
(十七)國家發展委員會主任委員。
(十八)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主任委員。
(十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
(二十)海洋委員會主任委員。
(二十一)原住民族委員會主任委員。
(二十二)本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主任委員。
(二十三)本院主計總處主計長。
(二十四)本院原子能委員會主任委員。
(二十五)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任委員。
(二十六)具有災害防救學識經驗之專家、學者三人至七人。
    本會報委員任期二年,連聘得連任。但非由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得隨
    同召集人異動改聘之。
四、本會報原則上每六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
    由召集人召集之,並擔任主席。召集人未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擔任
    主席,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未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
    席。
    內政部消防署、本院災害防救專家諮詢委員會及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
    心應列席本會報。
    本會報得邀請直轄市、縣(市)政府、有關機關(構)代表或專家、
    學者列席。
五、本會報之幕僚作業,由本院災害防救辦公室辦理。
六、本會報委員均為無給職。
七、本會報決議事項,以本院名義行之。
八、本會報所需經費,由本院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