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消防勤務種類如下:
(一)防災宣導:實施災害之防救宣導。
(二)備勤:服勤人員在勤務執行單位內,隨時保持機動待命並得實施
動、靜態自主訓練、辦理業務等,以備災害發生時之緊急出動救
災、救護、災害調查或其他臨時派遣勤務。
(三)消防安全檢查:包括消防安全設備、防火管理、消防安全設備檢
修申報、防焰規制及危險物品安全管理。
(四)水源調查:針對轄區內各種消防用水源予以列管檢查。
(五)搶救演練:演練項目包括體技能訓練、裝備器材操作訓練、消防
救災救護演練及其他應變演習訓練。
(六)值班:由服勤人員於駐地值勤台、救災救護指揮中心或指揮派遣
單位值守之,負責通訊聯絡、傳達命令、接受報案及維護駐地安
全。
(七)裝備器材保養:執勤項目包括試車、試水、試梯及其裝備器材之
保養、檢查。
(八)支援災害現場應變:於災害發生時,奉派趕赴現場擔任指揮官或
幕僚之人員。
(九)督勤:各級主官(管)及督察人員為激勵工作士氣,指導工作方
法,維護工作紀律,考核工作績效,落實勤務執行,發揮督察功
能,實施各項督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