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焰性能認證作業規定

廢止日期:108/03/22 檢視歷史法規
發布文號:內授消字第1080821514號
一、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防焰性能認證審核,特訂定本規定。
    前項防焰性能認證之審核程序分為書面審查及實地調查。
二、防焰性能認證之申請,應依防焰性能認證實施要點第四點規定,檢附
    申請書及各式相關文件一式三份,並繳納審查費。其申請變更時亦同
    。
    前項審查費之費額依防焰性能認證審查費費額表規定繳納。
三、前點申請案不合程序或有欠缺,其可以補正者,本部應定期間通知申
    請人補正,不得補正者,原件連同審查費退還申請人。
    前項補正期間以一個月為限,申請人逾期不補正者,本部得將原件連
    同審查費退還申請人。
四、本部應定期日,對申請防焰性能認證之製造、加工處理及進口業者之
    公司或工廠進行實地調查,並將該申請人所提之各式文件乙份,函送
    當地消防機關派員配合調查,以查證其申請資料與公司、工廠內之設
    備、品管與防焰能力是否相符。
    前項申請人之公司及工廠如分別設於不同之直轄市、縣(市)者,以
    至工廠所在地調查為原則,必要時得至公司調查。
    當地消防機關於進行第一項之會同調查後,應於七日內填具調查意見
    表(如附表),備文函復本部。
► 下載附件圖表
五、實地調查之重點工作如下:
(一)防焰性能加工處理設備及器具之現況。
(二)品質管理機器。
(三)品質管理方法及品質管理組織。
六、防焰性能認證之申請人為從事防焰物品或其材料之裁剪、縫製、安裝
    業者時,應經由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向本部申請,直轄市、縣
    (市)消防機關於受理申請案經調查後,於七日內附具調查意見表,
    連同申請書及其相關資料各二份送本部審查,餘一份留存消防機關。
七、經書面審查及實地調查符合防焰性能認證實施要點規定者,由本部核
    發防焰性能認證合格證書。
    經實地調查不合規定時,由本部檢附審查結果,通知申請人得於文到
    之日起二個月內改善,逾期不改善或改善不合規定者,應附理由駁回
    其申請,審查費不予退還。
八、依防焰性能認證實施要點第十點規定申請變更登記時,其變更事項為
    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施實地調查。
(一)申請人地址變更者。
(二)負責人變更者。
(三)公司商號名稱變更者。
(四)防焰處理技術人員變更者。但人員增加者,不辦理變更登記。
    前項變更事項,本部應通知當地消防機關。
九、為簡化作業,各業別分別以英文字母簡稱如下:
(一)製造業:A 類。
(二)防焰性能加工處理業:B 類。
(三)防焰合板之製造或其防焰性能加工處理業:C 類。
(四)進口防焰物品或其材料業:D 類。
(五)從事防焰布料或其材料之裁剪、縫製、安裝業或防焰地毯材料進行
      地坪舖設等之裁剪、縫製、安裝業:E 類。
十、經防焰性能認證審查合格者,其認證登錄編號,按業別、地區別及阿
    拉伯數字序號組合而成。
    前項地區別代碼如下表:
    ┌───┬───┬───┬───┬───┬───┐
    │縣市別│代  碼│縣市別│代  碼│縣市別│代  碼│
    ├───┼───┼───┼───┼───┼───┤
    │臺北市│  01  │苗栗縣│  08  │臺南市│  16  │
    ├───┼───┼───┼───┼───┼───┤
    │高雄市│  02  │臺中市│  09  │屏東縣│  19  │
    ├───┼───┼───┼───┼───┼───┤
    │基隆市│  03  │南投縣│  11  │宜蘭縣│  20  │
    ├───┼───┼───┼───┼───┼───┤
    │新北市│  04  │彰化縣│  12  │花蓮縣│  21  │
    ├───┼───┼───┼───┼───┼───┤
    │桃園縣│  05  │雲林縣│  13  │臺東縣│  22  │
    ├───┼───┼───┼───┼───┼───┤
    │新竹市│  06  │嘉義市│  14  │澎湖縣│  23  │
    ├───┼───┼───┼───┼───┼───┤
    │      │      │      │      │金門縣│      │
    │新竹縣│  07  │嘉義縣│  15  │      │  24  │
    │      │      │      │      │連江縣│      │
    └───┴───┴───┴───┴───┴───┘
十一、防焰性能認證合格登錄編號例示如下表:
    ┌────────┬──┬──────┬─────────┐
    │認證合格號碼    │業別│地區(代碼)│序號(阿拉伯數字)│
    ├────────┼──┼──────┼─────────┤
    │A-○○-○○○○ │A   │○○        │○○○○          │
    ├────────┼──┼──────┼─────────┤
    │B-○○-○○○○ │B   │○○        │○○○○          │
    ├────────┼──┼──────┼─────────┤
    │C-○○-○○○○ │C   │○○        │○○○○          │
    ├────────┼──┼──────┼─────────┤
    │D-○○-○○○○ │D   │○○        │○○○○          │
    ├────────┼──┼──────┼─────────┤
    │E-○○-○○○○ │E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