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物品各類事業場所消防防災計畫內容

修正日期:103/09/09 檢視歷史法規
發布文號:內授消字第1030823302號
一、依「消防法」第十五條及「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
    暨安全管理辦法」第四十七條第四項規定辦理。
二、消防防災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目的與適用範圍
(二)管理權人及保安監督人之業務及職責
(三)場所安全管理對策
      1 公共危險物品搬運安全
      2 公共危險物品製程安全
      3 公共危險物品處理作業
      4 公共危險物品儲存安全
      5 公共危險性機械及設備之運轉及操作要領
      6 公共危險物品安全維護設施外觀檢查及性能檢查
      7 公共危險物品製造、儲存、處理場所用火、用電之監督管理
(四)廠區消防安全設備及其他設施檢查與維修
(五)施工安全對策
(六)公共危險物品安全管理員工教育訓練
(七)自衛消防運作對策
      1 自衛消防編組
      2 夜間、假日之運作編組
      3 緊急通報聯絡步驟
      4 非正常狀況緊急停機應變措施
(八)洩漏、爆炸等意外事故之應變措施
(九)震災預防措施
      1 地震時之緊急應變措施
      2 地震後之安全措施
(十)紀錄之製作及保存
(十一)其他防災必要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