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機關受理集合住宅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作業處理原則

修正日期:104/02/17 檢視歷史法規
發布文號:消署預字第1040500165號
一  目的:
    為協助集合住宅落實消防安全設備之維護保養及檢修申報,並明定消
    防機關對集合住宅檢修申報之作業流程及其相關處理方式,爰訂定本
    處理原則。
二  受理檢修申報作業流程:
    流程圖如附件。
► 下載附件圖表
三  檢修申報管理權人之認定:
 (一)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條第一項規定:「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
      之修繕、管理、維護,由各該區分所有權人或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
      人為之,並負擔其費用。」,據此集合住宅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
      分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之管理權人,係屬區分所有權人或約定專
      用部分之使用人。
 (二)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前段規定:「共用部分、約定共用
      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
      據此集合住宅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之管
      理權人,係屬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
四  檢修申報作業方式:
    集合住宅之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其系統性設備之設置含括專有部分、
    約定專用部分、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其檢修申報方式以輔導其
    透過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採以整棟共同申報為原則,如採個別申
    報方式者,建築物共用部分應一併申報。
(一)整棟建築物共同申報
      1.申報人(管理權人):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
      2.申報檢附資料:參考內政部消防署(以下簡稱本署)九十二年五
        月十六日消防預字第 09205001881  號函頒「消防安全設備檢修
        申報書製作暨消防安全設備檢查表填寫說明及範例」檢附相關書
        表,惟其檢修結果報告書應包含整棟大樓共有、共用部分及區分
        所有部分之檢修結果。
(二)區分所有權人個別申報
      1.申報人(管理權人):區分所有權人(各住戶)。
      2.申報檢附資料:參考前揭填寫說明及範例,檢附專有部分及約定
        專用部分內之消防安全設備檢查表、防護該專有部分及約定專用
        部分範圍之共用消防安全設備檢查表相關書表。惟區分所有權人
        之一已就大樓共有及共用部分完成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者,該
        共用消防安全設備檢查表內已檢修部分,得免檢修,判定欄以「
        /」註記,並於備註欄說明。
五  對集合住宅辦理檢修申報之主動協助作為:
(一)已成立管理委員會之集合住宅
      1.主動與管理委員會保持連繫,並加強宣導執行檢修申報制度相關
        規定作法,同時予以必要之協助,以使管理委員會能依規定主動
        辦理整棟建築物之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
      2.對於集合住宅部分區分所有權人(住戶)未配合大樓實施檢修申
        報,並經管理委員會與其協調仍不履行時,除得依公寓大廈管理
        條例第六條第三項規定報請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藉由公權力介
        入,施予必要之處置外,如有違反檢修申報規定,亦得依消防法
        第三十八條規定予以處罰,或依行政執行法強制執行之。
(二)未成立管理委員會之集合住宅
      1.對於未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成立管理委員會之集合住宅,協
        調促請地方建築主管機關對未成立管理委員會之集合住宅訂定分
        期、分區、分類計畫,並輔導其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成立管
        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以利推動檢修申報制度。
      2.轄區分隊對各住戶加強宣導檢修申報制度,必要時得利用轄內有
        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村(里)民大會等相關途徑宣導,指導協
        助其得共同委託消防設備師(士)或檢修專業機構辦理檢修,並
        向消防機關辦理申報。
      3.未成立管理委員會之集合住宅,共有及共用部分如未依規定辦理
        檢修申報時,須針對該部分之各區分所有權人一併依法裁處;專
        有部分及約定專用部分則須針對該部分之區分所有權人分別依法
        裁處,並提報縣、市政府公共安全會報(治安會報)。
六  檢修申報複查作業規定:
 (一) 直轄市、縣 (市) 消防機關對應辦理檢修申報之集合住宅應建立列
      管資料清冊,並應併其他列管場所訂定年度複查計畫,每年排定預
      定執行複查場所家數及地點,每月依預定時程表複查,對於未依規
      定辦理檢修、申報及申報消防安全設備不符合規定場所應優先排定
      複查。
 (二) 複查時如發現管理權人未依規定辦理檢修或申報者,應依消防法第
      三十八條第二項規定開具限期改善通知單,並予追蹤管制。
 (三) 複查結果如發現消防安全設備有不符合規定之情事者,應依消防法
      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開具限期改善通知單,並予追蹤管制。
 (四) 複查結果如發現消防設備師 (士) 有不實檢修之情事者,應依消防
      法第三十八條第三項規定逕行舉發;另發現未由具消防設備師 (士
      ) 資格人員執行消防安全設備檢修情事者,應依消防法第三十八條
      第一項規定逕行舉發。
七  違反消防法之處分則依據「各級消防主管機關辦理消防安全檢查違法
    案件處理注意事項」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