鋼製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基準

廢止日期:111/01/28 檢視歷史法規
發布文號:內授消字第1110821007號
一、為規範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 7
    4 條第 3  項規定之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特訂定本基準。
二、本基準所稱鋼製液化石油氣容器(以下簡稱容器)係指供家庭或營業
    場所使用,其容量為 2  公斤、4 公斤、10  公斤、16  公斤、18  
    公斤、20  公斤及 50 公斤,使用溫度在攝氏 40 度以下,並以電弧
    或自動熔接其瓶身、護圈及鋼裙者。上開規格以外容量之容器(僅限
    50  公斤以下),引用與本基準同等以上效能之技術、工法者,得檢
    具具體證明,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認可,並得準用本基準之全部或
    一部。
三、型式認可之審查方式如下:
(一)書面審查:由申請人依鋼製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作業及管理要點第
      三點規定,檢附相關文件以辦理審查。
(二)實體檢驗:由申請人檢附樣品 8  只以進行實體檢驗;樣品數得視
      需求予以增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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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第三點第一款所定型式認可書面審查內容如下:
(一)容器材質:
      1.瓶身:符合 ISO4978  規定,或符合表 1  要求之其他等同材料
        。
      2.鋼裙及護圈:鋼料。
      3.護蓋:以 50 公斤規格並採單口基之容器為限。應為可鍛鑄鐵或
        同等性能以上之鋼料。
      4.液相管:以 50 公斤規格並採雙口基之容器為限。液相管及其固
        定支架應為鋼料或同等性能以上之材料。
(二)容器設計、規格及構造:
      1.內容積:依灌裝之液化石油氣種類,依下列公式計算:

        V=G×C

        V :容器之最小內容積(公升)。
        G :液化石油氣之灌裝重量(公斤)。
        C :表 2  所規定之數值。
      2.厚度:容器厚度應達(1)、(2)求得之厚度值以上:
     (1)依下列公式計算容器各部厚度:

                        Pc×D
          筒厚度  a=───────
                        20×Ro×J
                       ─────+Pc
                            4
                          ──
                            3
                              
            a :最小筒厚度,單位:mm
            Pc:設計壓力,30bar
            D :容器外徑,單位:mm
            Ro:製造商保證容器成品的最小降伏強度;Ro  值不得大於
                最小保證抗拉強度(Rg)的 0.85 倍。
            J :應力縮減係數,對於兩件式容器,J=1;對於三件式容
                器,J=0.9。
          端板形狀應符合下列要求(如圖 1):
            a.對於碟型端板:R≦D;r≧0.1D;h≧4b
            b.對於半橢圓端板:H≧0.2D;h≧4b
            c.鋼瓶端板厚度不得低於下列算式

                  Pc×D×C
              b=───────
                  20×Ro
                 ────+Pc
                    4
                  ──
                    3

              C:形狀係數,其數值為 H/D  比值來推算(如表 3、圖
                 2 及圖 3)。圖 2  中圖形表明了 C  值與 b/D  的
                 比值關係
     (2)容器最小厚度:
          最小筒厚度 a  及端板厚度 b,應不小於下列公式計算之數
            值:
            a.對於 D<100mm,amin=bmin=1.1mm
            b.對於 100mm≦D≦150mm,amin=bmin=1.1+0.008(D-1
              00)mm
            c.對於 D>150mm,amin=bmin=(D/250)+0.7mm
            (不能小於 1.5mm)
     (3)當鋼瓶兩個端板的弧線開始部位之間胴體的長度未超過 √2bD
          時,(1) 之筒厚度計算之公式則不適用。惟該情況下,筒
          厚度應不小於端板之厚度(參照(1)) 。
      3.設計壓力:30bar
      4.瓶身:
     (1)構成容器瓶身之鋼板不得超出 3  塊。內容物之重量為 20 公
          斤以下者,可採 2  塊式製造。
     (2)以 3  塊鋼板構成之容器瓶身,其上下端板如採用二比一橢圓
          型者,熔接處應在容器端板凸緣平行度部,以 2  塊鋼板構成
          之容器瓶身,其熔接處在中腹(如圖 4)。
      5.容器護圈或護蓋:
     (1)護圈之形狀、尺度應符合表 4  及圖 5。
     (2)50  公斤單口基容器,得以閥護蓋取代護圈。護蓋形狀尺度如
          表 5  及圖 6,護蓋兩側應有 3  平方公分以上通風孔。
      6.口基:應符合表 6、圖 7  及圖 8  之規定。
      7.鋼裙:容器底部應有鋼裙,其形狀尺度如表 4  及圖 9  之規定
        。
      8.液相管:二口基中心間距應大於二口基直徑之和,且口基邊緣與
        端板外圓周的距離不得小於端板直徑之 10% 。面對容器合格標
        示方向,左方之閥基座裝置連接液相管使用之容器閥,右方之閥
        基座裝置灌氣用之容器閥(如圖 10) 。
(三)容器熱處理:
      熱處理單位應具備自動溫度紀錄設備,其資料內容應符合 CNS1267
      0 熔接後熱處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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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第三點第二款所定型式認可實體檢驗,係就第三點檢附之樣品,施以
    材質檢查、規格及構造檢查、外觀檢查、母材抗拉強度試驗、熔接縫
    彎曲試驗、熔接部抗拉強度試驗、壓力循環(疲勞)試驗、放射線照
    相試驗、耐壓試驗、氣密試驗、容器實測淨重試驗、內容積水重試驗
    、水壓爆破試驗等,其試驗及判定方式如下:
(一)材質檢查:
      1.試驗方式:以材質分析儀對瓶身進行測試分析。
      2.判定方式:分析結果應與書面審查文件相符。
(二)規格及構造檢查:
      1.試驗方式:
     (1)形狀及尺度測試:以目視、量具對瓶身、護圈或護蓋、鋼裙及
          液相管等進行測試。
     (2)摔落測試:將容器自高 1  公尺處摔落。
      2.判定方式:
     (1)形狀及尺度測試:應與書面審查文件相符,惟針對下列部分有
          容許誤差值:
         A、護圈開口寬度、護圈徑、瓶身外徑、護圈高度及鋼裙外徑等
            距離:誤差值 ±5mm,惟量測值應符合認可基準第四點第二
            款之尺寸規定。
         B、鋼板厚度:引用 JIS、GB、ASTM  等規範之選用材質、鋼捲
            厚度、長度等各標準誤差。
         C、護圈及鋼裙厚度容許誤差範圍為 +0.5mm
                                         -0.2mm
     (2)摔落測試:容器摔落後,其護圈、護蓋應可有效保護閥及其他
          零件,並避免液化石油氣因撞擊而洩漏。
(三)外觀檢查:
      1.試驗方式:容器於除銹或去除其他雜物後,以目視或量具檢查。
      2.判定方式:
     (1)容器及其配件無縫隙、鱗疊、腐蝕、裂紋、傷痕、皺紋、過熔
          低陷等損害性瑕疵。
     (2)容器內部無熔渣、油污、或其他任何雜質。
     (3)鋼印資料應依第六點之規定刻印,無凹陷、重複刻印或模糊不
          清等情形。
     (4)容器應依第六點之規定塗裝,並標示內容物名稱。
     (5)於容器熔接縫兩側板邊任何 1  點測得之高低差度,不得超過
          板厚之 25% ,熔接縫應覆蓋過兩側板面,熔接縫形狀應為平
          面型或凸面型,不可為凹面型或低於板面。
     (6)容器直立時,中心偏斜不得超過 3  度。
     (7)護圈及鋼裙與端板之接合處,容器規格未達 50 公斤者,應為
          全周 3/4 以上;規格為 50 公斤者,應為全周 2/5 以上。
          並分 3  處熔接,其中護圈應有 2  處大小一致之排水空隙,
          且相互對稱。
     (8)焊道與母材之熔接熔合需平滑,無疊層、咬邊或熔接突變。焊
          道表面及與焊道鄰近的母材表面應無裂紋、刮痕或氣孔。焊道
          表面應均勻無凹坑。焊道高度不能超過焊道寬度之 25% 。
(四)母材抗拉強度試驗:
      1.試驗方式:
     (1)沿著瓶身縱向處(或在條件不具備的情況下,可沿周向或在端
          板的中心),依 CNS2112  金屬材料試驗片裁取 5  號試片(
          參照圖 11) 直截試片 1  只,並予以展平,惟不得以搥打方
          式為之。試片取樣位置如圖 12、13 所示。
     (2)依 ISO6892  金屬材料拉伸試驗方法進行試驗。
      2.判定方式:鋼瓶製造所使用之材料不低於材料標準值,於製造完
        成後其試驗所得降伏強度、抗拉強度不得低於鋼瓶製造廠提供之
        保證值,而伸長率不得低於表 7  所列之值。
(五)熔接縫彎曲試驗:
      1.試驗方式:
     (1)依圖 12、13 於瓶身位置取樣,形狀如圖 14 ,依 ISO7438  
          之規定實施彎曲試驗。
     (2)彎軸直徑 Dp 與試片厚度 a  的比值 n  不應超過表 8  之數
          值。
      2.判定方式:試片沿壓頭軸心被折彎成 180°(參照圖 15、16) 
        時,其表面不得存在裂紋
(六)熔接部抗拉強度試驗:
      1.試驗方式:
     (1)依圖 12、13 位置於瓶身取樣,在常溫下展成平片(不得以搥
          打方式為之)如圖 17 ,試片必須存在一個收縮截面寬度為 2
          5mm ,長度為沿焊道邊緣兩側延伸各 15mm(參照圖 17)。超
          過試片中間部分的寬度可逐漸增加。
     (2)依 ISO6892  金屬材料拉伸試驗方法進行試驗。
      2.判定方式:鋼瓶製造所使用之材料不低於材料標準值,於製造完
        成後其試驗所得抗拉強度不得低於鋼瓶製造廠提供之保證值,但
        與斷裂發生在試片中間部位兩截面之間的具體位置無關。
(七)壓力循環(疲勞)試驗:
      1.試驗方法:在一般環境下使用非腐蝕性液體,容器應反覆進行壓
        力循環試驗,該循環壓力上限達試驗壓力。該循環壓力最小值不
        得超過循環壓力上限的 10% 。該循環壓力的頻率不得超過 0.2
        5Hz (每分鐘 15 次循環)。試驗時,容器外層的表面溫度不得
        超過 50℃ 。
      2.判定標準:容器應可進行 12,000 次加壓循環試驗,其壓力須達
        到試驗壓力。
(八)放射線照相試驗:
      1.試驗方式:取容器 1  支,依圖 18、19 之縱向接頭和周向接頭
        的交叉部位,依 ISO17636 的要求對焊道進行照相。
      2.判定方式:在 ISO 5817 中定義的以下缺陷不允許存在:
     (1)裂紋、未焊滿或未焊透或未融合。
     (2)在 12a  的熔接長度內,任何焊渣或任何一排成組的圓形夾渣
          的長度超過 6mm。
     (3)任何量測超過 a/3mm 的氣孔。
     (4)任何超過 a/4mm 且距離任一其他氣孔在 25mm 以下。
                                                    2
     (5)在 100mm  的長度範圍內,氣孔的合計面積(mm )超過 2a。
(九)耐壓試驗:
      1.試驗方式:
     (1)試驗前,容器不得先加諸表 9  之耐壓試驗壓力 90% 以上之
          壓力;試驗時,容器口基螺紋不得塗抹封合劑。
     (2)試驗設備使用之壓力指示計,其最小刻度應為其最高指示數值
          之 1%  以下。
     (3)試驗宜採非水槽式試驗方法。採水槽式試驗者,其膨脹指示計
          準確度應於 1%  範圍內。採同位式水位計者,其最小刻度須
          在 0.1ml。
     (4)以表 9  之耐壓試驗壓力對容器進行膨脹試驗,使容器完全膨
          脹,並加壓保持 30 秒鐘以上。確認無異常膨脹後,查看壓力
          計及水位計之全膨脹量讀數,然後除去壓力,再端視留存在容
          器內之永久膨脹量。
     (5)容器之永久膨脹率等於永久膨脹量除以全膨脹量。如使用非水
          槽式耐壓試驗設備,其永久膨脹量△V 依下式求得:
                                          P
          △V=(A-B)-{(A-B)+V}───βt
                                        1.033

          V :容器永久膨脹量之內容積 cc
                                  2
          P :耐壓試驗壓力 kgf/cm
          A :耐壓試驗壓力 P  時所壓進之量(cc),即量筒內之水位
              下降量。
          B :耐壓試驗壓力 P  時由水壓幫浦至容器進口間之連接管內
              所壓進之水量(cc),即對容器本身以外部分之壓進水量
              (cc)。
          βt :耐壓試驗時水溫 t℃  之壓縮係數。(如表 10)
      2.判定方式:
     (1)容器得施以耐壓試驗壓力以上之壓力,並保持 30 秒鐘以上,
          無洩漏或異常現象。
     (2)經膨脹試驗結果,容器之永久膨脹率不得超過 10% 。
(十)氣密試驗:容器應全數施以氣密試驗。
      1.試驗方式:
     (1)以氣密試驗設備進行測試;設備之壓力指示計最小刻度,應為
          最高指示數值之 1%  以下。
     (2)容器內部洗淨並完全乾燥,將空氣或惰性氣體加壓填充於容器
          內(試驗壓力如表 9)後,將容器浸入水中或於熔接縫塗敷脂
          皂液。
      2.判定方式:測試 1  分鐘以上,應無滲漏現象。
(十一)容器實測淨重試驗: 
        1.試驗方式:磅秤歸零後,量秤空瓶重量。
        2.判定方式:空瓶重量與容器護圈打刻之淨重相較,誤差值應於
          ±1% 範圍內。
(十二)內容積水重試驗: 
        1.試驗方式:空瓶加水灌滿與閥基座平,上歸零磅秤量秤重量,
          扣除容器實重,求得內容積水重。
        2.判定方式:內容積水重與書面資料相較,規格 10 公斤以上容
          器之誤差值為設計值 ±2%、規格未達 10 公斤容器之誤差值
          為設計值 ±5%,惟均不得低於 V=G×C  之值。
(十三)水壓爆破試驗:
        1.試驗方式:以每秒不超過 5bar 的速率將液壓增加,直至容器
          破損。本試驗應在一般環境下進行。在開始試驗之前,應確定
          系統內無空氣。
        2.判定方式:
       (1)爆裂壓力值應不小於設計壓力值 Pc 的 2.25 倍,且不低於
            50bar 。
       (2)容器破裂時,其體積膨脹量與原內容積的比值應大於或等於
            20%;如容器的長度(承壓體長度包含閥基座)小於外徑,
            其體積膨脹量與原內容積的比值應大於或等於 17% 。
       (3)破裂類型:
            a.破裂不得起始於焊道,且不得產生任何碎片。
            b.破裂口不得存在明顯的脆性痕跡,例:裂口邊緣不得呈散
              射狀,而是與徑向平面存在一定的角度,且在厚度上存在
              一定的收縮面。
            c.不得在破裂部位的材料中發現可視缺陷,例:剝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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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標誌及塗裝:
(一)容器護圈外側中央應打刻鋼印(如圖 20) ,中、英文及數字尺寸
      為 10mm (寬)×10mm(高)以上之凹字,且字體深度不得小於 0
      .5mm。鋼印包含項目如下: 
      1.廠商名稱或商標:國內容器製造廠或國外進口商之中文名稱或其
        商標。
                                          2
      2.耐壓試驗壓力(TP):單位為 kgf/cm  。
      3.實測淨重(W) :單位為公斤,其有效數值應在小數點 1  位以
        下(實測淨重不包含開關及開關護蓋)。
      4.型式認可證書字號。
      5.容器編號:計 12 碼(例AA0120123456),上排前 2  碼為廠商
        代號、第 3  至 4  碼為製造年份(民國)後 2  位數、第 5  
        至 6  碼為容器規格;下排 6  碼為流水編號。
(二)面對容器護圈開口之護圈及鋼裙左外側處,應打刻製造之西元年份
      (例:2013),字樣尺寸如下: 
      1.護圈處字樣:為 25mm 以上之凹字。
      2.鋼裙處字樣:10  公斤以上規格,字樣尺寸為 35mm 以上之凸字
        ;4 公斤以下規格,字樣尺寸為 25mm 以上之凸字。
(三)容器表面應漆成灰色,並以紅漆直寫充填內容物名稱;惟容器外徑
      大於容器總長 2/3 者,得予橫寫。紅字尺寸不得小於 3cm(寬)
      ×3cm (高)。
七、個別認可之審查方式如下:
(一)書面審查:由申請人依鋼製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作業及管理要點第
      11  點規定,檢附相關文件以辦理審查。 
(二)實體抽樣:由申請人申請個別認可容器抽樣進行實體抽樣檢驗。
八、第七點第一款所定個別認可書面審查,其容器瓶身規格、構造、材質
    證明資料應與型式認可相符,熱處理紀錄應符合四、(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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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第七點第二款所定個別認可實體抽樣檢驗,係就第七點申請個別認可
    之容器,依批次抽樣施以檢驗,批次、試驗方式、補正試驗及不合格
    處理規定如下:
(一)批次之認定:
      以同一材料於相同日期製造,具相同形狀、規格、外徑、厚度並經
      同時熱處理之容器,每 300  只為 1  批;不足 300  只,以 300
      只計。
(二)個別認可試驗方式如下,並應循序進行:
      1.廠內耐壓試驗:
        每批抽取容器 10 只,於製造廠內依五、(九)進行耐壓試驗;
        如為進口商申請個別認可,應備置機組進行試驗。如申請個別認
        可批數達 2  批以上時,則第 1  批抽取容器 10 只,餘各批各
        抽取 2  只進行耐壓試驗,均須通過試驗。
      2.抽取容器 2  只送本部或本部委託之專業機構辦理下列試驗:
     (1)規格及構造檢查:依五、(二)1.(1) 及五、(二)2.(1
          )進行試驗,容器 2  只均應與書面審查資料相符。
     (2)外觀檢查:依五、(三)進行試驗,容器 2  只均應符合規定
          。
        經以上試驗後,應抽取 1  只實施非機械性能試驗(5 至 8  小
        目)後,進行機械性能試驗(1 至 4  小目),另 1  只實施水
        壓爆破試驗(9 小目):
     (1)母材抗拉強度試驗:依五、(四)對容器截取試片進行試驗,
          應符合規定。
     (2)熔接縫彎曲試驗:依五、(五)對容器截取試片進行試驗,應
          符合規定。
     (3)熔接部抗拉強度試驗:依五、(六)對容器截取試片進行試驗
          ,應符合規定。
     (4)放射線照相試驗:依五、(八)對容器進行試驗,應符合規定
          。
     (5)耐壓試驗:依五、(九)對容器進行試驗,應符合規定。
     (6)氣密試驗:依五、(十)對容器進行試驗,應符合規定。
     (7)容器實測淨重試驗:依五、(十一)對容器進行試驗,應符合
          規定。
     (8)內容積水重試驗:依五、(十二)對容器進行試驗,應符合規
          定。
     (9)水壓爆破試驗:依五、(十三)對容器進行試驗,應符合規定
          。
      3.未通過試驗者之處理:
     (1)針對規格及構造檢查、放射線照相試驗不符規定者,得依九、
          (三)申請補正試驗,並以 1  次為限。
     (2)針對外觀檢查不符規定者,得依九、(三)申請補正試驗,並
          以 2  次為限。
     (3)針對熔接縫彎曲試驗、熔接部抗拉強度試驗或水壓爆破試驗不
          符規定者,得依下列規定進行試驗:
          A.若僅 1  只容器未通過熔接縫彎曲試驗、熔接部抗拉強度試
            驗或水壓爆破試驗,得於判定結果後 3  個工作天內申請重
            新抽樣(容器應為未重新實施熱處理者),並依下列規定實
            施試驗:
         (A)熔接縫彎曲試驗、熔接部抗拉強度試驗不符規定者,抽取
              容器 3  只,2 只進行母材抗拉強度試驗、熔接縫彎曲試
              驗及熔接部抗拉強度試驗,1 只進行水壓爆破試驗。
         (B)水壓爆破試驗不符規定者,抽取容器 3  只,2 只進行水
              壓爆破試驗,1 只進行母材抗拉強度試驗、熔接縫彎曲試
              驗及熔接部抗拉強度試驗。
         (C)經前開試驗後仍有任 1  容器未通過試驗者,得重新申請
              個別認可;如仍有任 1  容器未通過試驗,則該批容器應
              全數視為不合格。
          B.如容器重新實施熱處理,得重新申請個別認可;如仍有任 1
            容器未通過試驗,則該批容器應全數視為不合格。
     (4)上述規定以外之試驗項目未通過試驗,應全數視為不合格。
(三)個別認可補正試驗:
      1.補正試驗前如容器有修改情形,則容器應檢附重新實施熱處理之
        相關書面資料,並依九、(二)、1 實施耐壓試驗,如有任 1  
        容器未通過試驗,則該批容器應全數視為不合格。
      2.針對個別認可試驗時,外觀檢查項目不符規定者,試驗內容如下
        :
     (1)第 1  次補正試驗:抽樣數量及合格判定基準如表 11 :
     (2)第 2  次補正試驗:抽樣數如表 11 ,如有任 1  容器經判定
          為不良品,則該批容器應全數視為不合格。
      3.針對個別認可試驗時,規格及構造檢查項目不符規定者,抽取容
        器 2  只進行補正試驗;如仍有任 1  容器未通過試驗,則該批
        容器應全數視為不合格。
      4.針對個別認可試驗時,放射線照相試驗項目不符規定者,抽取容
        器 4  只進行試驗;如仍有任 1  容器未通過試驗,則該批容器
        應全數視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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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個別認可及個別認可補正試驗合格容器之處理:
(一)檢驗合格容器,由本部或本部委託之專業機構發給液化石油氣容器
      合格證明,由申請個別認可之廠商及本部或本部委託之專業機構分
      別保留乙份。 
(二)容器經塗裝及抽真空後,應以磅秤量測實際重量(含閥)至小數點
      以下第二位數,並將重量登載於合格標示。 
(三)檢驗合格容器,由本部或本部委託之專業機構發給合格標示(如圖
      21),由製造商、進口商打刻資料后附加於合格容器護圈,打刻方
      式如下:
      1.字型:Antique Olive 字型。
      2.雕刻字體:
     (1)「容器規格」、「容器號碼」、「製造廠代號」及「出廠耐壓
          試驗日期」欄位字體為 4mm(長)×2mm (寬),採單刀刻或
          同等效果之雷射燒結雕刻。
     (2)「容器實重(含閥)」欄位字體為 5mm(長)×3mm (寬),
          採雙刀刻或同等效果之雷射燒結雕刻。
     (3)「下次檢驗期限」欄位字體為 7.5mm(長)×3.5mm (寬),
          採雙刀刻或同等效果之雷射燒結雕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