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消防署消防直昇機即時影像傳輸作業管理要點

修正日期:92/09/02 檢視歷史法規
發布文號:署空消字第0923070157號
一  內政部消防署 (以下簡稱本署) 為規範消防直昇機即時影像傳輸設備
    之正確使用方式,以確保國防及國家安全,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所稱消防直昇機即時影像傳輸,係指利用衛星電話傳輸消防直
    昇機上所拍攝之影像 (含視訊) 。
    前項設備裝置於本署救災救護指揮中心、空中消防隊籌備處 (以下簡
    稱本處) 之消防直昇機及勤務中心。
三  使用時機:
 (一) 執行陸上及海上救災、救難、救護等任務時,得視災情狀況使用。
 (二) 臨時指示任務。
四  消防直昇機即時影像傳輸,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 出勤前:由消防直昇機攝影機操作人員詳填消防直昇機即時影像傳
      輸任務表 (如附件) ,核可後方得操作使用。
 (二) 出勤完畢:由消防直昇機攝影機操作人員詳填前款任務表相關事項
      ,並將原始檔案於二日內以機密文件送本處航務組依機密檔案管理
      辦法辦理。
 (三) 本署救災救護指揮中心或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得視災情狀況,經報總
      值日官或指揮官同意後,由本處提供相關影像傳輸檔案。
 (四) 即時影像傳輸之目的地,除本署救災救護指揮中心及本處勤務中心
      外;因重大災害或緊急任務之必要,奉核可者始得傳輸至其他處所
      。
 (五) 前項空中拍攝及影像傳輸之內容不得違反要塞堡雷地帶法等相關法
      令。但於上開法令限制之攝影區域內發生災情,奉核可者始得依法
      令申請許可執行拍攝及傳輸工作。
► 下載附件圖表
五  消防直昇機即時影像傳輸設備及所拍攝影像之原始檔、備份檔應指定
    專人負責管理或維修、保養,非經核可不得複製或傳輸。
六  本署政風室、本處航務組、機務組等相關單位,應分別不定期查核本
    署、本處消防直昇機及勤務中心之衛星電話通聯資料及使用情形。
七  本署政風室、人事室,應不定期考核消防直昇機即時影像傳輸作業人
    員之國家忠誠度與生活作息,有無違規或異常情形。
八  執行本要點相關人員,依「消防專業人員獎懲標準表」規定辦理獎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