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體公共危險物品儲槽檢查專業機構評選規定

廢止日期:113/06/14 檢視歷史法規
發布文號:內授消字第1131602589號
一、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
    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十條第三項所定指定專業機
    構之評選事宜,俾透過公開公正程序,評選適當之液體公共危險物品
    儲槽檢查專業機構(以下簡稱專業機構),以執行液體公共危險物品
    儲槽完工前檢查,確保液體公共危險物品儲槽之結構安全,特訂定本
    規定。
二、專業機構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曾從事機械或設備之研究、設計、檢查等工作二年以上之學術機構
      或法人。
(二)曾從事液體公共危險物品儲槽設備或相關研究、規劃、設計、監造
      、檢查等工作二年以上之法人。
三、為考量專業機構之專業性,得採儲槽本體及地盤基礎分由二家專業機
    構分別檢查之方式。
四、申請評選儲槽本體或地盤基礎檢查之專業機構應送交下列文件(請依
    順序排列裝訂成冊)共十份:
(一)法人登記書影本。
(二)檢查設備清冊,內容包括:設備名稱、品牌型式、財產編號(或購
      入收據)及設備照片。檢查設備及數量如下:
      1.儲槽本體檢查:
        ┌──┬────────────┬──────────┐
        │編號│        檢查設備        │        數量        │
        ├──┼────────────┼──────────┤
        │  1 │五公尺以上鋼捲尺        │          2         │
        ├──┼────────────┼──────────┤
        │  2 │水壓機                  │          1         │
        ├──┼────────────┼──────────┤
        │  3 │放射線透過試驗裝置      │          1         │
        ├──┼────────────┼──────────┤
        │  4 │X 光照片觀察用具        │          1         │
        ├──┼────────────┼──────────┤
        │  5 │磁粉探傷試驗裝置        │          1         │
        ├──┼────────────┼──────────┤
        │  6 │超音波探傷器            │          1         │
        ├──┼────────────┼──────────┤
        │  7 │液滲檢知器              │          1         │
        ├──┼────────────┼──────────┤
        │  8 │真空測量儀器            │          1         │
        ├──┼────────────┼──────────┤
        │  9 │耐壓試驗裝置            │          1         │
        ├──┼────────────┼──────────┤
        │ 10 │檢查鏡                  │          2         │
        ├──┼────────────┼──────────┤
        │ 11 │檢查錘                  │          2         │
        ├──┼────────────┼──────────┤
        │ 12 │內外卡尺                │          2         │
        ├──┼────────────┼──────────┤
        │ 13 │角度計                  │          2         │
        ├──┼────────────┼──────────┤
        │ 14 │游標卡尺                │          2         │
        ├──┼────────────┼──────────┤
        │ 15 │超音波測厚計            │          1         │
        ├──┼────────────┼──────────┤
        │ 16 │氧氣測定器              │          1         │
        └──┴────────────┴──────────┘
      2.地盤基礎檢查:
        ┌──┬────────────┬──────────┐
        │編號│        檢查設備        │        數量        │
        ├──┼────────────┼──────────┤
        │  1 │精密水準儀              │          1         │
        ├──┼────────────┼──────────┤
        │  2 │經緯儀                  │          1         │
        └──┴────────────┴──────────┘
      3.前二目裝置、器具及儀器每年至少校正一次,並具有校正證明文
        件。
(三)儲槽本體檢查或地盤基礎檢查專責檢查人員各三名以上,並應檢具
      下列資格證明文件:
      1.儲槽本體檢查:具非破壞性檢測協會所授予中級以上檢測員資格
        ,並具有二年以上實務經驗。
      2.地盤基礎檢查:具土木技師或大地技師資格,並具有二年以上實
        務經驗。
(四)滿水、水壓、熔接及地盤基礎各單項檢查成本及收費概算說明書。
(五)滿水、水壓、熔接及地盤基礎檢查標準作業程序及相關表單說明書
      。
五、評選方式:
 (一) 評選作業分兩階段依序進行,方式如下:
      1、第一階段:由本部書面審查資格文件。
      2、第二階段:經第一階段審查合格者進入第二階段,由評選委員
          會續行審查。先由專業機構依公開抽籤順序進行簡報,簡報內
          容以申請書內容為範圍,再由評選委員提出相關問題詢答。簡
          報時間及詢答時間各以二十分鐘為限,簡報所需設備由專業機
          構自備。
 (二) 第二階段審查經全體出席委員過半數審查合格者,由本部指定為專
      業機構。
 (三) 前項評選委員會置委員七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 (由本部消防署
      署長或其指派人員擔任) 擔任會議召集人,並內聘本部消防署具實
      務經驗人員及外聘專家學者各三名。
六、專業機構指定期限為二年,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得檢附下列文件向本
    部申請延展,每次延展期限為一年。
  一、申請書。
  二、法人登記證影本。
  三、檢查設備清冊及最近一年內之校正證明文件。
  四、所屬儲槽本體或地盤基礎專責檢查人員名冊、專業資格證書及在職
      證明(如薪資扣繳憑證、勞工保險或全民健康保險等足資證明文件
      )。
  五、儲槽檢查文書建檔文件。
七、其他事項:
 (一) 經本部指定之專業機構,應依據「液體公共危險物品儲槽滿水水壓
      地盤基礎及熔接檢查基準」辦理檢查。
 (二) 專業機構如經發現執行業務,有資料不實情節重大者或於指定期間
      喪失原審查合格之條件,經查明屬實者,本部得撤銷或廢止原指定
      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