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消防署員工配合辦理安全維護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99/11/23 檢視歷史法規
發布文號:消署政字第0990404386號
一、內政部消防署 (以下簡稱本署) 為確保全署員工安全,特訂定本注意
    事項。
二、進入本署辦公場所,不得攜帶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亦不可任意接
    受陌生人所託帶之物品。
三、本署員工除值勤人員及因公務需要經核准者外,一律不得留宿。
四、本署各樓層之蒸飯箱及微波爐除用於蒸便當、微波食物外,一律不得
    烹煮食物,並應注意用電安全。
五、本署同仁應留意陌生人進出,尤其辦公位置靠近走道及門口同仁須特
    別注意,如發現可疑應主動詢問,必要時通知政風室及秘書室處理;
    上班期間,每日下午 8  時後關閉玻璃門 (或鐵捲門) ,人員進出以
    門禁管制指紋系統進出,下班前,應將個人所使用之電腦關閉,各單
    位最後離開者必須關閉所屬區域之公用電器及照明,各樓層最後離去
    之同仁除執行前述工作外,並應關閉玻璃門 (或鐵捲門) ,以防止外
    人入侵,確保機關安全。
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通知政風室處理:
 (一) 無故進入本署辦公場所並逗留、梭巡、觀望、形跡可疑者。
 (二) 身懷兇器、炸藥或其他危險物品者。
 (三) 身分不明、言語支吾、行為詭異者。
 (四) 郵件包裹來歷不明或形狀、內容可疑者。
 (五) 來歷不明之物品棄置辦公場所者。
 (六) 內部設施或安放物品突然改變形狀、位置者。
 (七) 不明人士來署販 (兜) 售物品者。